倒賣車票、船票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倒賣車票、船票罪,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真實的車票、船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倒賣車票、船票罪
  • 犯罪對象:真實的車票、船票
  • 客體要件: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 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單位
概念,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認定,處罰,司法解釋,刑法條文,特別注意,立案標準,相關說明,

概念

倒賣車票、船票罪,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車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所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運輸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所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運輸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別本罪與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真實的車票、船票,而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犯罪對象是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其他有價票證。

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9.6 法釋[1999]17號)
為依法懲處倒賣車票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第二條 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鐵路職工倒票、內外勾結倒票;首要分子;處罰過兩次以上、勞教一次以上兩年內犯同類罪,從重處罰。(最高法院法釋[1999]17號)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特別注意

1.具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倒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購買車票、船票後高價或者變相加價出賣。此處倒賣的對象必須是真的車票、船票。如果倒賣的是偽造的車票、船票,則構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旅客列車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的,應以倒賣車票論處。
2.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數額較大;倒賣次數多;倒賣手段惡劣;結夥倒賣車票、船票;內外勾結倒賣車票、船票;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
3.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
(2)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
(3)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條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
二、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通常具有營利目的。
三、本罪是情節犯,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
四、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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