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性心理學犯罪理論

個性心理學犯罪理論個性心理學家阿德勒創立。該理論認為,人類個體為了保護自己;都具有一種追求權力的欲望。當人類個體因為某種原因而不能適當地滿足權力欲望時,就會形成一種自卑情緒。犯罪就是個體為克服自卑情緒而付出超過常規的代價的結果。阿德勒認為促成自卑情緒的形成原因有:(1)身體有缺陷;(2)社會經濟地位低下;(3)接受錯誤的教育。

各種身體缺陷者(如畸型、殘廢、醜陋等)通過與正常人比較,覺得自己受到別人特別的注意或另眼看待,從而形成特殊的性格。尤其在生存競爭上因無法同正常人並肩相爭,往往做出過當的行為而陷於犯罪。社會經濟條件的惡劣,對於正在成長的少年兒童形成自卑感有極大的關係。自己不如人或比別人差的感覺,容易使他們產生強烈的權力欲或顯示欲,做出各種失當的行為而陷入犯罪。過分壓制少年兒童自由的權威性教育,會使兒童增長自卑感與依賴感,促成他們對父母或權威的反抗、說謊和對弱小者的暴行等補償行為。形成性格後,容易犯下各種隱蔽性及反抗性的罪行,尤其是重大詐欺罪。對因克服自卑情緒而犯罪的人如果給以報應性、威脅性的懲罰,就會使他們更加沮喪,自卑感更嚴重,這樣對改造他們有害無益。他主張對這類犯人應改變教育方式,激勵他們的勇氣,消除他們的自卑,使之順利完成“社會復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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