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業務

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業務

為了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徵信分中心及查詢網點受理個人信用報告查詢的業務操作,確保個人信用報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信用報告本人查詢規程》等規定特製。總計六章二十九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業務
  • 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 目的:確保個人信用報告的安全合法使用
  • 條目:六章二十九條
法規條文,報告查詢,創建管理,資料管理,附表,條件材料,程式期限,區別,來源介紹,介紹,提交資料,個人區別,網上查詢,

法規條文

報告查詢

第四條 個人可到徵信中心或當地的查詢機構申請查詢本人的信用報告或代理他人查詢信用報告。
第五條 申請查詢本人的信用報告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並留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備查。
(二)如實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見附表1)。
第六條 代理他人提交查詢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託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並留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備查;
(二)委託人授權查詢委託書;
(三)代理人如實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司法機關和其他依據法律規定有查詢許可權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合稱法務部門)可到當地的查詢機構申請查詢相關涉案人員的信用報告。申請司法查詢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務部門簽發的個人信用報告協查函或介紹信(包含情況說明和查詢原因,被查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申請司法查詢的經辦人員的工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司法查詢的經辦人員應如實填寫《個人信用報告司法查詢申請表》(見附表2)。
第八條 接到查詢申請後,查詢機構應根據第五、六、七條的規定對申請人(指本人、代理人或法務部門經辦人員)提供的資料當場進行審核。
第九條 對於現場受理的查詢申請,已開通查詢終端的查詢機構應當場進行查詢,並列印查詢結果交申請人簽收。
第十條 未開通查詢終端的查詢機構應將現場受理的查詢申請登記到《個人信用報告查詢申請登記表》(見附表3,下稱申請登記表)中,並在當日下班前通過專用電子信箱把申請登記表傳送至徵信中心。
第十一條 對於各地查詢機構轉交的查詢申請,徵信中心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通過專用電子信箱將查詢結果返給各地查詢機構。
第十二條 未開通查詢終端的查詢機構接收到徵信中心返回的查詢結果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事先約定的接收方式將查詢結果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可以事先約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現場領取,申請人在約定日期內到當初提交申請的查詢機構領取查詢結果。
現場領取查詢結果時,申請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查詢申請表,並在申請表接收人處簽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詢申請的,不能委託其他人領取。委託他人提交查詢申請的,只能由委託人或代理人前往領取。
(二)電子郵件或郵寄,查詢機構在約定日期內發出電子郵件或特快專遞。
申請人應事先在申請表上註明電子信箱或詳細通訊地址。郵寄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三條 在信用報告查詢收費的相關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詢部門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時暫不收費。

創建管理

第十四條 各查詢機構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受理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明確崗位職責及A、B角,並將A、B角配備情況報徵信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徵信中心負責統一創建和管理各查詢機構的查詢用戶。
第十六條 各查詢機構的查詢人員發生變動時,應書面通知徵信中心的用戶管理員停用原查詢人員使用的查詢用戶,並申請新的查詢用戶。
各查詢機構申請新的查詢用戶時,應填寫《徵信中心查詢用戶申請表》(見附表4)。
第十七條 各用戶要專人專用,不得私自轉給他人使用,更不能設定“公共用戶”。
第十八條 各用戶必須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碼,第一次登錄系統後必須立即更改密碼,至少每個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碼,密碼要符合複雜性規定。
第十九條 各用戶必須為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篡改、毀損、泄露或非法使用個人信用信息,不得與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惡意串通,提供虛假信用報告。
第二十條 各用戶離開操作台時,必須退出系統。

資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查詢機構要對所有查詢相關的紙質和電子檔案資料整理歸檔。檔案資料按照一事一檔,編號管理的原則進行。檔案資料包括查詢申請人提供的查詢申請書、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委託人授權委託書、法務部門簽發的個人信用報告協查函或介紹信、查詢申請登記表等。
第二十二條 查詢機構要安排專門的檔案櫃存放信用報告查詢的相關檔案,並做好對檔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蟲、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檔案資料的借閱應當嚴格限定範圍,無查詢機構主管的審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詢、借閱和複製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 查詢機構要按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對檔案資料(包括相關檔案)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信用報告查詢相關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三年,到期可對檔案資料進行銷毀。對檔案資料的銷毀要遵照《中國人民銀行檔案管理規定》(銀辦發[2004]259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查詢機構應定期開展自查;各徵信分中心要對轄內查詢機構的執行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有違反本規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造成個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解釋權屬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

1、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
2、個人信用報告司法查詢申請表
3、個人信用報告查詢申請登記表
4、徵信中心查詢用戶申請表
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
編號: 信用報告編號:
申請信息(必填)
申請人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出生日期 性別 戶籍地址
手機號碼 固定電話 電子信箱
學歷 □研究生及以上 □本科 □大專 □技術學校 □高中 □國中及以下
學位 □名譽博士 □博士 □碩士 □學士 □其他
婚姻狀況 □未婚 □已婚 □喪偶 □離婚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及郵編
職務 □高級領導 □中級領導 □一般員工 □其他
住宅地址及郵編
查詢原因(請選擇): □ 了解本人信用記錄 □ 申請信用卡被拒,需查詢
□ 異議申請需要 □ 為他人擔保被拒,需查詢
□ 申請貸款被拒,需查詢 □ 其它原因,請註明:
領取方式(請選擇):
□當場領取
□於______日內到查詢機構領取
□電子郵件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寄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
代理人信息
代理人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手機號碼 固定電話 電子信箱
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
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字): 領取人(簽字): 領取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查詢機構工作人員填寫
查詢機構 查詢機構聯繫人
查詢機構聯繫電話 查詢機構電子信箱
查詢機構地址及郵編
受理人(簽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註:此表一式兩聯,查詢機構和查詢申請人分別保存,並作為查詢申請人領取信用報告的憑證。
個人信用報告司法查詢申請表
編號: 信用報告編號:
以下由查詢申請單位填寫(必填)
查詢申請
單位名稱 聯繫電話
經辦人員 經辦人員
工作證號碼
協助查詢函或介紹信字號
被查詢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
查詢用途:
領取人(簽字): 領取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查詢機構工作人員填寫
查詢機構 查詢機構聯繫人
查詢機構聯繫電話 查詢機構電子信箱
查詢機構地址及郵編
受理人(簽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註:此表一式兩聯,查詢機構和查詢申請單位分別保存,並作為查詢申請單位領取信用報告的憑證。
個人信用信息查詢申請登記表
接收機構:
接收機構聯繫人、電話:
查詢申請表編號 日期 被查詢人姓名 被查詢人有效證件類型 被查詢人證件號碼 查詢申請人聯繫方式 查詢原因 備註
註:此表在尚未開通查詢用戶的查詢機構上傳查詢申請時使用
附表4
徵信中心查詢用戶申請表
機構名稱:(蓋章)
用戶名 用戶姓名 所屬部門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編 備註
填表人: 年 月 日

條件材料

1、申請人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並出示原件;代理他人提交查詢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並出示原件,以及委託人出具的授權查詢委託書。
2、申請人按要求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查詢申請表》,並簽字確認。
3、工作人員當場進行查詢,並列印查詢結果交申請人簽收。
註: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等。

程式期限

1、受理;2、審核;3、查詢並列印信用報告;一個工作日。

區別

信用報告中顯示的“查詢時間”是指系統收到查詢者提 出查詢請求的時間;“報告時間”是指生成個人信用報告的時間。在正常情況下,兩者間隔時間非常短,通常在5 秒以內。一般來說,應當是截至“報告時間”時,信用報告中反映的信息,個人資料庫中所擁有的關於被查詢人的所有的最新信息。

來源介紹

個人信用報告中的個人身份信息主要是由各商業銀行上報的,追溯起來,就是個人在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或貸款業務時填寫的相關申請表上的個人基本信息。由於一個人可以在不同的時間向不同的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或貸款業務,而且不同時候填寫的個人身份信息可能不同,個人信用報告中顯示的個人身份信息是各商業銀行上報的同類信息中最新的一條,但仍可能與您當前的實際情況不符,原因是您在一次把信息留給銀行後,個人情況可能又發生了變化。因此,如果個人基本信息發生了變化,請及時到與其發生業務的商業銀行更改客戶資料,以保證個人信用報告中身份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介紹

信用報告中“已與公安信息核實”是指個人信用報告中的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信息已與公安部居民身份信息資料庫進行過核實。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資料庫與公安部居民身份核查系統已經聯網,可以通過身份證號碼對徵信系統採集的個人身份信息與公安部個人身份系統進行核對查實。如果核查實現,則會在個人信用報告的個人信息欄目上方顯示“公安部認證結果:已與公安信息核實”,核查結果有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姓名、身份證號碼一致,並顯示身份證簽發機關及個人照片。
(2)姓名、身份證號碼一致,並顯示身份證簽發機關。
(3)身份證號碼相符,姓名不符,即公安部資料庫中查到的此身份證號碼對應的是另一個姓名。
(4)找不到該身份證號碼。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此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尚未收入公安部資料庫中,另一種情況是身份證是假的。
(5)如果由於各種原因,核查未實現,則顯示“公安部認證結果:未核查”。

提交資料

(一)法務部門簽發的個人信用報告協查函或介紹信(包含情況說明和查詢原因,被查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申請司法查詢的經辦人員的工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司法查詢的經辦人員應如實填寫《個人信用報告司法查詢申請表》。
第五條 接到查詢申請後,查詢機構應根據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當場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資料不符合規定的,查詢機構應不予受理,並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六條 對於現場受理的查詢申請查詢機構應當場進行查詢,並列印查詢結果交申請人簽收。

個人區別

法人機構數是您所有的信用卡和貸款所屬的不同法人機構數量的合計數,則反映了您的信貸業務在不同法人機構中的分布狀況。刕機構數是您所有的貸款和信用卡所屬的不同機構數量的合計數。凨每一家商業銀行的總行均為法人機構。鳳比如,函您在工商銀行北京分行、中國銀行北京分行辦理了信用卡,凷在招商銀行北京分行、招商銀行長沙分行辦理了住房按揭貸款,刎您的信用報告中法人機構數為3,刉機構數為4。凷值得注意的是,凊“法人機構數”和“機構數”這兩類信息只在個人信用報告銀行標準版中出現,刊個人信用報告的個人查詢版里沒有這兩類信息。

網上查詢

9省份個人信用報告今起可上網查詢 查詢步驟
2013年10月28日起,繼江蘇、四川、重慶3省市試點之後,央行個人信用報告網上查詢服務試點擴至9省份,增加北京、山東、遼寧、湖南、廣西、廣東6個試點省份。
2013年10月27日,記者試著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已經可以看到標有“驗證試用版”的頁面開通。頁面中部有兩個藍色按鈕:用戶登錄和用戶註冊,右下方附有詳細的用戶指南。個人信用記錄如何查詢?信用記錄包括哪些內容?記者進行了體驗和採訪。
身份驗證才能查詢
70餘家銀行U盾可用於驗證
記者根據網站提示開始註冊,發現除正確填寫姓名、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等基本信息外,還需要通過私密性問題驗證或數字證書驗證的方式確認身份的真實性。提交註冊申請24小時後,可獲知是否通過審核。
據了解,“私密性問題驗證”是根據用戶的身份信息和信貸交易信息設計的,比如,系統可能要求用戶回答所持有信用卡的額度、個人貸款業務類型等。若未通過“私密性問題驗證”,可轉為“數字證書驗證”確認身份的真實性,也可以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現場查詢本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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