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是一種強調個人自由、個人利益,強調自我支配的政治、倫理學說和社會哲學。實質上,是一種從個人至上出發,以個人為中心來看待世界、看待社會和人際關係的世界觀。這種理論主張:個人本身就是目的,社會只是達到個人目的的手段;一切個人在道義上是平等的。該同法文為individualism,源於拉丁文individuum,意為“個體”、“不可分割的東西”。由法國社會學家托克維爾最早使用,被形容為一種溫和的利己主義。個人主義隨著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出現而產生,並隨著私有制的發展而發展:資本主義制度是生產資料私有制的最後的最完備的社會形態,個人主義在資產階級身上發展到了高峰。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思想家,把個人主義普遍化為永恆不變的人性,並使之成為道德的基本內容和判斷善惡的主要標準,以此作為反對封建道德和宗教禁慾主義的思想武器。個人主義的涵義甚廣:作為一種價值體系,它主張一切價值以個人為中心,個人本身具有最高價值:作為一種對於政治、經濟、社會、宗教行為的總的態度,它包括高度評價個人自信、個人私生活和對個人的尊重,反對權威和對個人的各種支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人主義
  • 外文名:individualism
  • 來源:西方
  • 定義:道德的、政治的、社會的哲學
定義,內涵,表現,政治主張,社會主張,經濟主張,團隊精神的關係,反對觀點,

定義

《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關於“個人主義”的解釋是這樣的: “一種政治和社會哲學, 高度重視個人自由, 廣泛強調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不受外來約束的個人或自我。……作為一種哲學,個人主義包含一種價值體系, 一種人性理論, 一種對於某些政治、經濟、社會和宗教行為的總的態度。”
依據這種理解,個人主義作為個體參與社會生活的態度、傾向和信念, 有其歷史表現的必然性。換言之,在西方社會的文明進程中, 個人主義作為一種生活方式、人生觀和世界觀,具有整體性和普遍性的意義, 構成了西方人賴以把握人和世界關係的基本方式和存在狀態。具體而言, 個人主義在西方社會生活各方面的滲透可以粗略地歸納為表現在哲學上的人本主義、政治上的民主主義、經濟上的自由主義以及文化上要求個性獨立的自我意識等層面的內容。

內涵

(1)獨立的個人是社會的本源或基礎
(2)個人是社會的終極價值(人是目的)
(3)個人與他人、社會之間的界限
(4)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
(5)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6)自治自律的人格、自組織行為、對抽象的公共權威的服從

表現

(1)自由、平等、人權是個人的政治訴求
(2)民主法治是對個人的尊重
(3)憲政是個人的制度保障
(4)市場經濟是對個人經濟追求的承認與規範
個人主義個人主義
(5)文學藝術是個性的表現(個人體驗、情感、意志、理想等的表現或表達)
(6)科學是個人的求知活動(滿足好奇心)
(7)生活方式是個人對幸福的追求

政治主張

在政治哲學上,個人主義主張國家應該主要作為保護個人自由的工具,保護個人能在不侵犯他人同等自由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他想做的事情。集體存在的意義不是集體本身,而是每個成員的自由發展。這與團隊精神的理論相反:團隊精神要求國家必須使個人替社會的整體利益服務。極端團隊精神(極權主義)與法西斯主義類似,法西斯主義要求個人必須替國家的利益服務。個人主義一詞也被用以描述“個人的進取性”和“個人的自由”,更明白的說便是法語裡的“自由放任”(laissez faire)一詞,這一詞代表“讓他做、讓他去、讓他走”。
在實踐上,個人主義最關注的是保護個人免受國家的侵犯。舉例而言,個人主義通常反對不健全的民主制度,除非有一套憲法能夠保護個人免受多數暴力,否則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只是多數人的暴政。公民和經濟的自由都是個人主義著重的。個人主義最極力避免的是商業和產業力量被過度集中於國家的手上,因為這會造成兩個問題:民選的民意代表並沒有能力和責任感去處理這么多公司,同時也會造成公共行政牽涉到大量的資金;在個人主義者看來,“國家的健康”是根基於個人各自追求利益的努力上的。個人主義也可能採取極端的形式,例如個人無政府主義的形式。
個人主義者將社會視為是“許多個人一起運作”以改進他們各自幸福的架構。每個獨立的個人不該被強制視為是統一的團體裡的一分子。事實上,每個人本身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而社會是透過這些個體所組成的一個架構。而國家則是組織化的社會形式,藉由法律來“保護個人自由”(由國家提供保護服務)。也因此,個人主義的政治理念通常傾向於提倡保護或保障個人自由的法律,並反抗將個體置於群體之下的法律。

社會主張

讓·雅克·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主張,個人的意願注定必須服從於所謂的“公意”。這種將個人地位置於群體之下的理論在根本上與個人主義的哲學相反,個人主義強調個人進入社會的目的是為了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或至少有其權利去替他自己的利益著想,而無須考量社會的利益(但個人主義者不該等同利己主義)。社會和團體可能是不同的,這取決於它們是屬於“利己的”(個人主義的、或追求私利的)還是“利他的”(以群體或社會為方向)傾向。同時,貶低個人地位的社會也可以分為以“刑罰”作為手段(例如中世紀的歐洲)或以“羞辱”作為手段(例如日本,違反群體規範的個人便是“讓祖先蒙羞”)的社會,在後者的社會裡,人們必須不斷回顧自己的言行,以確保那樣的行為是“可以被接受的”(這種現象又稱為團體迷思)。
個人主義個人主義
衡量一個社會是否是“個人主義”的標準則會隨著時間和國家而改變。舉例而言,日本社會是非常以群體為取向的(例如“決定”往往是由團體的共識所達成,而非個人),而且也被稱為“人格發展緩慢”(與西方國家相較)的社會。美國通常被認為是屬於個人主義社會的“頂端”,而歐洲社會則較傾向於認同“公共精神”、國家的“社會主義”政策、以及“公共”的行動。
約翰·加爾布雷斯曾經提出一個經典的對照,他比較了“個人富裕而公共窮困”的美國和其他“個人窮困而公共富裕”的國家—例如歐洲,這種差異往往是和個人主義的程度和公共領域對於個人的干涉課稅程度一致的。
個人主義經常被人與極權主義團隊精神相對照,但事實上這種政治光譜分布相當廣泛,從高度個人主義的社會(例如美國)到混合的社會(例如二戰後的英國)、到徹底團隊精神的社會都存在著。一些團隊精神者(尤其是無政府共產主義或自由社會主義者)在主張廢除經濟自由的同時,卻也主張維持自由思想和個人自由,反對極權主義的行動。然而,支持經濟自由的個人主義者如弗里德里克·哈耶克則主張,經濟上的自由是公民和政治自由所不可或缺的要件,限制經濟自由的國家最後必然會開始限制公民和政治的自由。個人主義有時會與某些意識形態例如個人無政府主義、自由意志主義、或古典自由主義相連結,主張個人的行動應該由個人自行決定,除非牽涉到強迫力量的運用,否則國家或社會沒有權利對於一個人的決策過程加以干涉。這種理論在有關產業管制政策的辯論里相當常見。
個人主義個人主義

經濟主張

在經濟上,個人主義主張每個人都應該被允許作出他自己的經濟決定,而反對由國家或社會共同體加以干涉。同時個人主義也支持個人擁有財產的自由,反對由國家或群體加以安排。這樣的經濟制度通常被稱為“自由放任”或“資本主義”。
而現代資本主義的批評者則主張資本主義並非根基於個人之上,而是根基於公司和制度之上,而個人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由這些制度所決定的。不過,與其他各種形式的政治團隊精神相較,資本主義通常被認為是個人主義的制度,因為參與這樣的制度是出於自願和個人選擇的。然而,資本主義也確實能在一些團隊精神的社會運行,唯一的差別只在於:這是出自於個人的需求還是團體的需求。

團隊精神的關係

事實上,廣義的個人主義和團隊精神並非互不相容,完全對立的。個人主義將包括自己在內的每個個體人視為最高價值,團隊精神將所有個體人組成的整體視作最高判斷,是具體和抽象的關係,應當互相借鑑,取長補短。

反對觀點

個人主義被某些人認為是帶有負面涵義的,認為個人主義是與自私相連結的。(這實際上是比較片面的,因為個人主義不等於過度的利己主義。)
舉例而言,個人主義在日本相當不受歡迎,因為日本社會認為私利行為是背叛了一個人應背負起的責任及義務(例如家庭)。美國並沒有一套全民健保的制度,這正是因為相信個人(而非社會)應該替自己負起責任。但美國的制度遭到了歐洲和其他擁有全民健保制度的國家的廣泛批評,他們認為國家應該保護個人免受意外的健康問題傷害。在美國,健康保險是透過私人的契約加以提供的,而對於那些沒有能力負擔保險費用的人,政府則會提供他們免費的醫療保險(Medicare)使他們能夠享有基礎的醫療服務。
強調公共措施和社會責任的人認為他們的政策其實是對個人有利的,認為過度的個人主義會造成個人傷害了他們自身。但個人主義者則反駁道:這樣的公共措施將會造成許多意料之外的後果,而遠非他們當初所構想的情況。
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發展而結成共同體,出讓部分自然人權利,簽立社會契約,獲得社會人權利,有義務為集體利益(即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做出貢獻。在真實的集體中(馬克思把每個成員自由發展的集體稱為真實集體),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相一致,肆意妄為不顧集體和他人的極端個人主義是不可取的,也是和個人主義的人道核心相違背的,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必須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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