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物品

準公共物品中,有一類是介於純公共物品私人物品之間的物品,稱為俱樂部物品。

布坎南曾指出:“有這樣的物品和服務,它們的消費包含著某些‘公共性’,在這裡,適度的分享團體多於一個人或一家人,但小於一個無限的數目。‘公共’的範圍是有限的。”因此,這種介於純私人物品和純公共物品之間的產品或服務就是俱樂部物品。顯然,俱樂部物品既和私人產品相區別又不完全等同於公共物品
它的特徵是:
第一,對外排他性。俱樂部物品僅僅由其全體成員共同消費。
第二,非競爭性。單個會員對俱樂部物品的消費不會影響或減少其他會員對同一商品的消費。
其特徵是,在一定限度內,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如純公共物品那樣;另一方面排斥有時可行的,如同私人物品那樣。城市間的高速公路,橋樑公園,對特定人群開放的學校,游泳池,海灘,電影院等等,都是俱樂部物品的典型例子。當個人濫用這類財貨並將外部成本加諸社會時,就會在這類財貨上產生市場失靈。但由於排斥可行,俱樂部物品可能發生的市場失靈,可以通過俱樂部規則加以克服。
俱樂部物品是指那些受益人相對固定的、通過俱樂部形式組織起來的利益共同體所提供的俱樂部公益性物品。由於這類公共物品的消費者相對集中,且受益人相對固定,因此,將這些受益人通過俱樂部形式(一定地域範圍內的農村合作社、經濟協作組織、民間社團、待業組織等)組織起來,俱樂部內部所有成員共享俱樂部產品並分攤投入成本費用,是科學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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