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鴿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信鴿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中國信鴿協會為加強對我國信鴿運動的管理,推動信鴿運動健康有序的發展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鴿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性質:細則
  • 時間:2010年
  • 類別:信鴿管理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國信鴿運動的管理,推動信鴿運動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信鴿活動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管全國的信鴿活動,由中國信鴿協會負責組織實施管理。
中國信鴿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體育組織及國際信鴿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信鴿運動是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批准開展的體育項目,屬社會體育範疇。
第四條 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含人民政府授權管理體育工作的機構,下同)對本行政區域內信鴿活動進行管理。地方各級信鴿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行業信鴿協會須按照本協會章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六條 未經體育和民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鴿運動社團組織,一個行政區只能有一個信鴿協會。
第七條 凡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信鴿活動,必須遵照本辦法。
第二章 競賽及活動
第八條 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性信鴿競賽活動,必須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統一組織,由中國信鴿協會具體實施。
第九條 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全國性、國際性(含台、港、澳地區)信鴿競賽活動(包括公棚賽),必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
第十條 舉辦跨省、市信鴿公棚賽,必須向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申請,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信鴿協會負責審批、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常規信鴿競賽活動,由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協會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信鴿協會批准,不得擅自舉辦信鴿競賽活動。
(一)涉外和全國性信鴿比賽(包括全國性、國際性公棚賽)必須提前六個月(按集鴿日期計算)向國家體育總局申請。
(二)其它競賽活動必須提前二個月報相應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和信鴿協會批准。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信鴿競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與競賽規模相當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以及相適應的設施和經費。
(三)有具體的競賽規程和比賽組織實施方案。
(四)法律、法規以及協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舉辦信鴿競賽活動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競賽規程,其中必須包括競賽項目、時間和地點,參賽單位、競賽辦法和競賽規則,以及獎勵辦法等。
(二)舉辦單位法人簽署的競賽申請書。
(三)舉辦地信鴿協會審批的檔案。
(四)舉辦競賽所需的場地器材、通訊設備、管理人員情況等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舉辦全國性、國際性比賽(包括公棚賽)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比賽規模交納獎金總額的50%保證金,保證金在履行比賽協定條款後退還。
第十六條 審批單位需在一個月內對上報的競賽活動做出批覆。
第十七條 信鴿競賽的名稱必須與競賽的實際內容相一致,不得弄虛作假,未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比賽不得冠以“世界”、“國際”、“中國”、“全國”、“中華”或同義名稱。
第十八條 以收取參賽費形式籌集獎金的公棚,其獎金支出比例不得低於收取參賽費總和的30%。
第十九條 承辦信鴿競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其廣告、贊助、資金、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自覺接受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中國信鴿協會有權委託審計部門對舉辦競賽活動的單位競賽經費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一條 不得接收佩戴台灣信鴿組織發行的CRPA足環的台鴿參加國內信鴿活動,違者按違反國家對台方針處之。
第三章 裁判員
第二十二條 信鴿裁判員必須接受體育行政部門及所屬協會的領導和監督,嚴格遵守裁判紀律,在所屬協會的統一管理下參加裁判工作,並有義務對下一等級裁判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三條 一級以上裁判員(含一級)必須積極參加所屬協會組織的裁判工作和活動,否則所屬協會有權建議上級協會和業務主管部門不再對其選派任務。
第二十四條 全國性和國際性比賽的正副裁判長和骨幹裁判員由中國信鴿協會直接選派,省級比賽(包括國家賽地方裁判員)委託各省(區、市)、行業協會選派。
第二十五條 未經中國信鴿協會和所屬協會的選派,裁判員不得擅自參加信鴿比賽的裁判工作,無權接受比賽組織工作。否則將根據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條例予以處罰,處罰分為:警告、通報批評、停止裁判工作、降低等級稱號、撤消等級稱號等。
第二十六條 各基層協會應制定本地區裁判工作培訓、使用計畫,對所管理的裁判員的政治表現和業務能力定期進行考核、評定,對表現優秀、工作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揚,獎勵或推薦參加晉級考試。
第二十七條 未經相應一級協會批准連續兩年未擔任裁判工作和參加學習培訓、考核的裁判員,撤消其等級稱號。國家級裁判員由中鴿協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撤消;一級裁判員由省級協會報省級體委批准撤消。
第二十八條 每偶數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為信鴿國家級裁判員註冊期。裁判員必須到中國信鴿協會秘書處進行註冊,每人交納註冊費50元。一級以下裁判員由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單位進行註冊,並報上一級協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對觸犯刑律的違法違紀者應立即除名並撤消其等級稱號。對在社會上或本職工作中表現不好,道德敗壞者,撤消其等級稱號。
第三十條 國家級比賽裁判長須對本賽區工作寫出書面總結,比賽結束後一周內交中國信鴿協會存檔。
第三十一條 建立裁判員工作手冊登記制度。工作手冊由裁判員本人保管。凡參加市級以上比賽,賽區裁判長應負責填寫裁判員工作手冊,內容包括裁判員工作職務和鑑定並簽字或蓋章。
第三十二條 選派裁判員參加全國性比賽的費用由賽會負擔。
第四章 對外交流
第三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對外交流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地方組隊參加國際比賽活動,必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信鴿協會同意,不得擅自與境外的信鴿組織發生聯繫,也不允許邀請他們來華訪問或從事商業活動。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允許擅自與境外信鴿組織聯繫組隊出訪、參加比賽和進行對外交流活動。
第三十七條 不得擅自以中國信鴿協會名義對外進行招商和從事商業活動,違者將以欺詐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八條 與境外友好城市開展的雙邊信鴿競賽及交流活動,必須報所在地區體育和外事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九條 合資企業、公司或因私辦理出入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新聞及廣告
第四十條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法,未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和發行信鴿專業期刊雜誌。
第四十一條 各級信鴿協會自辦內部發行的信鴿雜誌,應遵守國家新聞出版署對內部刊物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用於協會、本系統內部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內部資料”不得收工本費,不得刊登廣告,不得在社會上發行。
第四十三條 發布和刊登與信鴿相關的廣告,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刊登信鴿相關的廣告,必須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涉及賽鴿成績的廣告,必須有相應一級信鴿協會競翔成績單、證明、獲獎證書等。
第四十五條 信鴿專業期刊雜誌不允許刊登無成績證明和血統證明的“績優”鴿廣告。
第四十六條 信鴿專業期刊雜誌不得擅自刊登未經相應一級協會批准舉辦的信鴿競賽訊息、成績。
第四十七條 未經中國信鴿協會批准,信鴿專業期刊不允許刊登下列廣告:
(一)信鴿展示會、拍賣會的廣告;
(二)信鴿競翔專用計時設備(鴿鐘)廣告;
(三)公棚賽、俱樂部比賽規程、信息、成績。
第四十八條 未經中國信鴿協會批准,不允許刊登港澳台地區信鴿組織和有關人員介紹及其它新聞報導。
第四十九條 未經中國信鴿協會批准,廣告的文字信息介紹不允許使用“世界”、“國際”、“全國”、“中國”、“中華”等名稱。廣告用語禁止使用形容詞的最高級別。
第五十條 以個人名義刊登的廣告除標明鴿棚名稱外,必須註明鴿主姓名。
第五十一條 以企業名義刊登廣告,其內容必須與執照業務範圍一致。
第五十二條 刊登期刊、書籍、音像製品等廣告必須提供新聞出版部門批准的檔案、刊號、書號等證明檔案。
第五十三條 申請刊登信鴿藥品廣告,必須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生產、藥檢和銷售許可等證明檔案。
(二)刊登境外生產的藥品廣告還需提供《進口藥品註冊證書》及銷售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廣告應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十五條 刊登廣告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承擔其廣告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申請參與信鴿活動的廣告經營單位或其它中介組織,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條件並與信鴿活動的主辦者簽訂承辦協定後方可對外開展有關業務。
第五十七條 信鴿活動中的廣告贊助行為不得與中國信鴿協會指定贊助商的廣告權益發生衝突,其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並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經營性組織
第五十八條 經營性組織是指種鴿棚、賽鴿棚、俱樂部、中心、基地以及其它名稱的以經營為目的的信鴿組織。
未經批准,上述組織不得以“國際、中國、中華、全國、省(區、市)”等冠名。
第五十九條 信鴿經營性組織所開展的活動,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接受當地體育、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條 各級信鴿協會協助相應的政府職能部門對信鴿經營性組織進行管理、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六十一條 信鴿經營性組織必須到所在地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信鴿協會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否則不允許申辦信鴿競賽活動。
第六十二條 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級協會可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撤消和依法取締比賽活動的處罰。
(一)未經體育行政部門批准從事信鴿競賽及活動;
(二)從事與載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動;
(三)在舉辦的競賽活動中弄虛作假,損害會員利益;
(四)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信鴿活動正常秩序。
第六十三條 中國信鴿協會負責實施對信鴿公棚(包括中心、基地)的等級評定,負責實施對信鴿項目從業人員(包括教練員和管理人員)的資格認證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地方各級信鴿協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上述組織和人員實行管理。
第七章 市場活動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與信鴿相關的活動(種鴿交流、信鴿展示會和信鴿拍賣活動)必須報相應一級體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時應接受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五條 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信鴿展示會和拍賣會,必須經所在地區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
第六十六條 在異地舉辦信鴿展示和拍賣活動須經當地信鴿協會同意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六十七條 組織信鴿拍賣活動,必須由公安部門批准的有特行許可證的拍賣行組織實施。拍賣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六十八條 生產和銷售信鴿用具、飼料、營養保健品、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及生產和銷售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 信鴿足環是協會會員參加信鴿活動的重要憑證,由中國信鴿協會統一訂製並逐級下發,其它部門和個人不得仿製和銷售。違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十條 賽鴿專用計時鐘的鑑定、使用、推薦和指定由中國信鴿協會負責。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允許擅自使用未經中國信鴿協會批准認可的鴿鐘。
第七十一條 用於信鴿競賽測量空距的GPS儀器的型號和計算成績使用的軟體由中國信鴿協會審定。
第八章 衛生、環保和檢疫
第七十二條 各級信鴿協會和會員要自覺、積極的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做好信鴿訓養衛生、環境保護和檢疫工作,防止疾病傳播,並按環保及美化城市的要求搭建鴿舍、鴿棚。
第七十三條 配合國家和地方檢疫部門切實做好賽鴿出入境檢疫工作。信鴿的出入境檢疫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引進和輸出信鴿業務,必須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手續。
第七十五條 對有欺騙和謊報檢疫內容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建議國家檢疫部門取消其報檢資格。
第七十六條 嚴禁非法引進和輸出信鴿,違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十七條 凡按照規定舉辦信鴿活動,對信鴿事業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信鴿協會報請國家體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十八條 在從事信鴿活動過程中,違反本細則的,由各級信鴿協會根據有關條例予以處罰,並視情況輕重給予警告、取消其舉辦及參加活動的資格或罰款等處罰。
第七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中國信鴿協會團體會員,除按以上方式處理外,情節特別嚴重的,中國信鴿協會有權取消其團體會員資格。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信鴿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由中國信鴿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各級信鴿協會可依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管理條例。
第八十二條 未到體育行政部門和協會註冊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前往上述部門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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