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行動

中世紀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公判“異端”的儀式。該詞源於葡萄牙文(Auto-de-fé)。儀式常緊接著宗教性活動後進行,由宗教裁判所法官責令被控告人認罪並公開宣布放棄“異端”,如不肯作這種“信仰行動”,則被施以懲罰直至交付世俗政權處死。判決除死刑外,還有監禁、流放、鞭笞、沒收家產等。死刑多為火刑,“信仰行動”一詞因而漸指處以火刑。刑場一般設在教堂前或廣場。1481年在西班牙塞維亞首次舉行,1808年西班牙革命中被停止,1814年費爾南多七世又恢復,到1820年才最後廢止(1826年最後一次進行)。在此期間西班牙、葡萄牙和它們的屬地舉行過約二千次信仰行動,被處死者有三萬人左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