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制度

2015年11月17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5〕104號印發《保險機構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制度》。該《制度》分總體說明、填報口徑、填報表式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機構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制度
  • 印發機關中國保監會
  • 文號:保監發〔2015〕104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17日
通知,制度,

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機構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制度》的通知
保監發〔2015〕104號
各人身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全面反映保險機構企業年金業務情況,滿足對保險機構企業年金業務的監管需求,我會對《養老保險公司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制度(試行)》進行了修訂,制定了《保險機構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開展企業年金業務的保險機構從2016年4月開始按本制度要求報送一季度數據。2015年年度數據仍需按原要求報送。《養老保險公司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制度(試行)》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廢止。
…………
中國保監會
2015年11月17日

制度

保險機構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制度 
一、總體說明
(一)統計內容
本制度的統計內容主要是保險機構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開展的信託型企業年金業務統計,統計範圍包括企業年金受託管理業務、賬戶管理業務和投資管理業務等方面。此外,統計內容還包括保險機構開展的養老保障及其他委託管理業務。
保險機構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制度具體包括13張報表。其中,表1至表12為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報表,表13為養老保障及其他委託管理業務統計報表。具體填報內容如下:
表1:受託管理業務參與企業及人員統計表(按計畫類型),主要反映不同類型計畫的數量、受託管理業務參與企業、參與計畫員工及其變動情況。
表2:受託管理業務繳費統計表(按計畫類型),主要反映不同計畫類型受託管理業務的首年繳費和後續繳費情況(不考慮投資收益、待遇支付、轉移支出等資產變動因素)。
表3:受託管理業務參與企業及人員統計表(按地區),主要反映受託管理業務參與企業及人員的地區分布情況。
表4:受託管理業務繳費統計表(按地區),主要反映受託管理業務繳費的地區分布情況(不考慮投資收益、待遇支付、轉移支出等資產變動因素)。
表5:受託管理業務參與企業及人員統計表(按行業),主要反映受託管理業務參與企業及人員的行業分布情況。
表6:受託管理業務繳費統計表(按行業),主要反映受託管理業務繳費的行業分布情況(不考慮投資收益、待遇支付、轉移支出等資產變動因素)。
表7:受託管理業務統計表(按參與企業控股類型),主要反映受託管理業務在不同控股類型參與企業的分布情況。
表8:賬戶管理業務統計表,主要反映賬戶管理業務企業及個人賬戶變動情況,包括企業賬戶數、個人賬戶數及本期待遇支付。
表9:投資管理業務統計表,主要反映不同類型計畫投資管理業務的組合及繳費情況。
表10:管理費收入統計表,主要反映不同類型計畫受託管理費收入、賬戶管理費收入和投資管理費收入情況。
表11:管理資產統計表,主要反映不同類型計畫受託管理資產、投資管理資產情況。
表12:投資收益統計表,主要反映不同類型計畫投資管理業務收益情況。
表13:養老保障及其他委託管理業務統計表,主要反映除企業年金業務外,具有委託管理性質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及其他委託管理業務。
(二)報送單位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開展信託型企業年金業務的保險機構總公司,包括養老保險公司、除養老保險公司以外的人身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向我會報送上述報表。
未開展企業年金業務的保險機構無需報送。
(三)報送頻度和報送時間
保險機構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報表報送頻度為季報。保險機構應於季後15個自然日內報送報表,遇國慶、春節等法定長假可順延3個自然日。
(四)報送方式
保險機構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報表通過“中國保監會保險創新業務統計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創新系統)報送。
創新系統訪問地址:…………。創新系統的操作手冊和培訓視頻等幫助文檔可在登錄創新系統後下載。
(五)測試要求
自2016年3月1日至3月15日,已開展企業年金業務的保險機構可登錄創新系統進行數據測試。
(六)報送要求
各有關保險機構要高度重視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工作,協調處理好託管人、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等機構的工作,確保上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各有關保險機構要加強對企業年金業務經營狀況的分析研究,按季度撰寫企業年金業務預計利潤以及其他重要事項說明,連同電子報表一併報送保監會。
二、填報口徑
1.計畫類型:指企業年金計畫的類型,分為單一計畫、集合計畫和其他計畫。其中,單一計畫指僅為一個委託人提供受託管理服務的企業年金計畫;集合計畫指同時為多個委託人提供受託管理服務的企業年金計畫;其他計畫指不屬於單一計畫或集合計畫的企業年金計畫,包括過渡計畫等。
2.計畫數:指已獲得企業年金計畫確認函、建立個人賬戶、資金歸集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的企業年金計畫累計數。其中,年初數,指年初已獲得企業年金計畫確認函、建立個人賬戶、資金歸集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的企業年金計畫累計數;期末數,指截至報告期期末已獲得企業年金計畫確認函、建立個人賬戶、資金歸集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的企業年金計畫累計數。
3.企業數:指已獲得企業年金計畫確認函、建立個人賬戶、資金歸集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的企業累計數,按法人數填列。其中,年初數,指年初已獲得企業年金計畫確認函、建立個人賬戶、資金歸集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的企業累計數;期末數,指截至報告期期末已獲得企業年金計畫確認函、建立個人賬戶、資金歸集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的企業累計數。
4.參加計畫員工數:指參加企業年金計畫,且首次繳費已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的企業員工數。其中,年初數,指年初參加企業年金計畫,且首次繳費已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的企業員工數;期末數,指截至報告期期末參加企業年金計畫,且首次繳費已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的企業員工數。
5.首年繳費:指本年新增企業首個會計年度已繳納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的繳費金額合計值。
6.續期繳費:指除首年繳費以外,企業已繳納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的後續繳費金額合計值。
7.繳費合計:指企業已繳納到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的繳費金額合計值,包括首年繳費與續期繳費。
8.地區:企業數、參加計畫員工數和繳費等項目的地區歸屬,以委託人的註冊地為準。委託人的註冊地為境外地區的,歸屬於其他地區。遼寧、浙江、福建、山東和廣東的數據分別不含大連、寧波、廈門、青島和深圳。
9.行業:企業數、參加計畫員工數和繳費等項目歸屬的行業分類標準,參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
10.參與企業控股類型:分為國有控股、集體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及其他。具體分類標準參見《國家統計局印發〈關於統計上對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經濟的分類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05〕79號)。
11.企業賬戶數:指已獲得企業年金計畫確認函並在企業年金賬戶管理系統正式建賬的企業累計數。
12.個人賬戶數:指已獲得企業年金計畫確認函並在企業年金賬戶管理系統正式建賬的個人賬戶數。
13.本期待遇支付:指報告期內符合企業年金待遇領取條件的實際支付情況,下設領取人數和領取金額兩個指標。
14.領取人數:領取人數分為一次性和分期兩類。一次性,指報告期內一次性實際支付的符合企業年金待遇領取條件的個人賬戶累計數;分期,指報告期內分期實際支付的符合企業年金待遇領取條件的個人賬戶數。分期,只統計發生首次支付的賬戶個數,多次支付的不重複計算。
15.領取金額:領取金額分為一次性和分期兩類。一次性,指報告期內一次性實際支付的符合企業年金待遇領取條件的金額累計數;分期,指報告期內分期實際支付的符合企業年金待遇領取條件的金額累計數。
16.投資組合數:指保險機構實際投資運作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累計數。
17.投資管理業務繳費:指保險機構接受企業年金委託方委託,進行投資管理的資金流入總體規模。
18.受託管理費收入:根據受託契約約定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扣除並實際計提的受託管理費金額。
19.賬戶管理費收入:指根據賬戶管理契約約定繳納並實際計提的賬戶管理費金額。
20.投資管理費收入:指根據投資管理契約約定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扣除並實際計提的投資管理費金額(含風險準備金)。
21.受託管理資產餘額:指保險機構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
22.自留投資管理資產餘額:指受託管理資產中公司留存由自己進行投資管理的那部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
23.投資管理資產餘額: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的全部(含自留部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
24.投資收益:指根據會計準則確認、並按投資管理資產會計賬目上記錄的全部 “投資收益”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對應餘額之和。
25.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指按照估值日確定的投資管理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期初(或年初)賬面價值的差額。
26.其他收益:指除“投資收益”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外的資金運用收益餘額,不扣除費用部分。
27.投資管理資產平均餘額:指年初至報告期期末的各月末投資管理資產賬面餘額的算術平均數,如:1月投資管理資產平均餘額=(去年年末投資管理資產餘額+1月末投資管理資產餘額)/2,2月投資管理資產平均餘額=(去年年末投資管理資產餘額+1月末投資管理資產餘額+2月末投資管理資產餘額)/3,依次類推。
28.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根據我會制定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指養老保險公司作為管理人,接受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團體客戶和個人客戶的委託,提供養老保障以及與養老保障相關的資金管理服務,包括方案設計、薪酬遞延、福利計畫、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務事項。
29.其他委託管理業務:指保險機構經營的除企業年金、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以外的委託管理業務,如第三方資金委託管理(含政策性業務)以及外部投資管理人或外部受託人配置的養老金產品等業務。
三、填報表式(見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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