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消費者準則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投票通過了第39/248號決議,大會在該項決議中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保護消費者準則》,是一部具有世界意義的保護消費者的綱領性檔案。主要闡述了這套保護消費者準則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制定該準則的"一般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護消費者準則
  • 時間:1985年4月9日
  • 頒發單位:聯合國大會
  • 決議號:第39/248號決議
目的,確定的目標,全文,

目的

該準則責成各國政府應當擬訂、加強或保持有力的保護消費者政策,以期達到這套準則的目的,即確保下列合理需要獲得滿足:
(1)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2)促進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3)使消費者取得充足信息;
(4)消費者教育;
(5)提供有效的賠償消費者辦法;
(6)有組織消費者及其他有關的團體或組織的自由。
這也是該準則提出的消費者應當享有的幾項基本權利。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對於促進各國加強和完善本國保護消費者立法,發揮了積極作用。

確定的目標

該準則考慮到所有國家的消費者,特別是開發中國家消費者的利益和需要,確定了下列目標:
(1)協助各國為本國消費者爭取或保持適當的保護;
(2)使生產和分配形式適應消費者的需要和願望;
(3)鼓勵為消費者生產與銷售商品和勞務的各方遵守道德行為標準;
(4)協助各國限制所有企業在國家一級和國際上採用對消費者有不利影響的商業陋習;
(5)鼓勵發展獨立的消費者團體;
(6)推進關於保護消費者的國際合作;
(7)鼓勵發展市場條件,以較低價格向消費者提供更大的選擇。

全文

經濟和社會事務部
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
(1999年擴大版)
聯合國
2003, 紐約
一. 目標
1. 考慮到所有國家的消費者,特別是開發中國家消費者的利益和需要;確認在經濟條件、教育水平和議價能力等方面,消費者經常面臨不平衡的關係;銘記著消費者應有權利取得無害產品以及有權促進公正、公平和持續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及環境保護,這套保護消費者準則具有下列目標:
(a) 協助各國為本國消費者爭取或保持適當的保護;
(b) 促使生產和銷售形式適應消費者的需要和願望;
(c) 鼓勵為消費者生產和分配商品和勞務的各方遵守高度道德行為標準;
(d) 在國家和國際各級協助各國限制各行業對消費者有不利影響的商業做法;
(e) 促進發展獨立的消費者團體;
(f) 推進關於保護消費者的國際合作;
(g) 鼓勵發展市場條件,以較低價格向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
(h) 促進可持續消費。
二. 一般原則
2. 各國政府應當擬定或保持有力的保護消費者政策,要考慮到下列準則以及各項有關國際協定。這樣做時,各國政府應當依照本國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情況以及本國人民的需要,再考慮到擬議措施的成本效益,制訂本國保護消費者的優先事項。
3. 這套準則的目的是確保下列合理需要獲得滿足:
(a) 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b) 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c) 使消費者有機會取得足夠資料,讓他們能夠按照個人願望和需要作出知情的選擇;(d) 消費者教育,包括關於消費者所作選擇的環境、社會和經濟影響的教育;
(e) 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賠償辦法;
(f) 享有建立消費者團體和其他有關團體或組織的自由,而這種組織對於影響到它們的決策過程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g) 促進可持續消費形式。
4. 特別是在工業化國家內生產和消費的不可持續形式是全球環境繼續惡化的主因。所有國家都應盡力促進可持續消費形式;已開發國家應率先實現可持續消費形式;開發中國家應設法在其發展進程中實現可持續消費形式,同時適當考慮到同中有異責任的原則。應充分考慮到開發中國家在這方面的特別情況和需要。
5. 促進可持續消費政策應考慮到消除貧窮、滿足社會上所有成員的基本人類需要以及減少國內和國家間的不平等。
6. 各國政府應當提供或維持適當的基礎結構,以便研擬、執行和監督保護消費者政策。應特別注意確保執行保護消費者的措施以增進所有各階層人民,特別是農村民眾和貧困人民的福利。
7. 所有企業應遵守其營業所在國的有關法律和規章。它們也應該遵守該國主管機構同意的保護消費者國際標準的適當規定。(下文準則中提到國際標準時應按照本款加以解釋。)
8. 擬定保護消費者政策時,應考慮到大學和公私營研究企業的潛在正面作用。
三. 準則
9. 下列準則應適用於國內生產的貨物和服務以及輸入品。
10. 在適用任何保護消費者的程式或規章時,應妥為考慮到務使其不致成為國際貿易上的障礙,而且務求其符合國際貿易義務。
A. 身體安全
11. 各國政府應當核可或鼓勵採取適當措施,包括法律制度、安全條例、國內或國際標準、自願標準和保存安全記錄,務求確保產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預期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
12. 適當政策應確保製造商生產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預期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負責將商品向市場推銷的商家,特別是供應商、出口商、進口商、零售商等等(下文通稱為“經銷商”)應確保由他們照管的商品不致因為不適當的處理或貯存方式而變成不安全以及由他們照管的商品不致因為不當的處理或貯存方式而變得危險。應向消費者說明如何正確使用商品,並使他們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預期的用途方面會有何種危險。應儘可能以國際通行的記號向消費者傳達重要的安全資料。
13. 適當的政策應保證產品上市之後,製造商或經銷商如果發現未曾預見的危險,應毫不遲延地通知有關當局並酌情通知消費大眾。政府也應考慮保證使消費者適當獲悉危險的方法。
14. 各國政府應斟酌情況制訂政策,規定一旦發現產品有嚴重缺陷和(或)即使正確地使用也會造成重大危險時,製造商和(或)經銷商應收回該產品,加以替換或修改,或改換另一產品,如果不能在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應適當地賠償消費者。
B. 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15. 政府政策應設法使消費者能夠從其經濟資源獲得最大利益。政府政策也應設法達成最令人滿意的生產和績效標準、適當的經銷方式、公平的商業做法、提供資料的銷售方法,有效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和市場上的選擇,使其不受不利作法的影響。
16. 各國政府應加緊努力,確保製造商、經銷商和其他從事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人遵守既定法律和強制性標準,以防止損害消費者經濟利益的做法。應鼓勵消費者組織監督各種不良做法,例如在糧食中摻假、銷售時作出虛假或欺騙宣傳以及提供欺詐性服務等。
17. 各國政府應斟酌情況,擬訂、加強或維持有關管制可能有害消費者的限制性和其他舞弊商業做法的措施,包括為執行這類措施而制定的辦法。在這方面,各國政府應以它們已承諾遵守的大會1980 年12 月5 日在其第35/63 號決議通過的一套《多邊協定的管制限制性商業做法的公平原則和規則》為指導方針。
18. 各國政府應制訂或維持政策,確定製造商的責任,保證所有出售的商品達到耐用、經濟實惠和可靠的合理要求,並適合其指定的用途,銷售者應注意符合這些要求。類似政策應適用於提供服務方面。
19. 各國政府應鼓勵公平和有效的競爭,以便能有最多種類價格最相宜的產品和服務供消費者選擇。
20. 各國政府應於適當情形下務使製造商和(或)零售商確保提供適當可靠的銷後服務和備件。
21. 應保護消費者免於契約舞弊,例如偏袒一方的標準契約、在契約中排除基本權利、銷售者不合理的信貸條件等等。
22. 促銷和推銷做法應以公平對待消費者的原則作為指導方針,並應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必須提供必要的資料,使消費者能夠作出了解情況的獨立決定,同時必須採取措施,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
23. 各國政府應鼓勵有關各方加入關於消費品所有方面正確資料的自由交流。
24. 應該通過產品概況介紹、行業環境報告、消費者信息中心、自願和透明的生態標籤計畫以及產品信息熱線等辦法,促使消費者有機會獲得關於產品和服務對環境影響的準確無誤的資料。
25. 各國政府應在製造商、經銷商和消費者組織的密切合作下採取措施,禁止在廣告和其他推銷活動中使用關於環境方面的誤導說法或資料。應該促進制訂適當的廣告法規和標準,以便管制和核查有關環境方面的說法。
26. 各國政府應在其本國範圍內鼓勵企業同消費者組織合作制定和實施關於銷售和其他商業做法的法規,以確保充分保護消費者。企業、消費者組織和其他有興趣的團體也可共同制定自願協定。這些法規應獲得充分宣傳。
27. 各國政府應當定期審查有關度量衡的法律,並評估負責執行的機構是否恰當。
C. 消費品和服務的安全和質量的標準
28. 各國政府應酌情在國家和國際各級制定或促使擬訂和執行關於貨物和服務安全和質量的自願和非自願標準,並加以適當宣傳。應時常審查關於產品安全和質量的國家標準和條例,以期確保可能時使其符合普遍接受的國際標準。
29. 如果因為當地經濟情況而必須適用一項比普遍接受的國際標準稍低的標準,則應竭盡努力,儘快提高該標準。
30. 各國政府應鼓勵和保證提供設施以檢驗和證明基本消費品和服務的安全、質量和實績。
D. 基本消費品和服務的分配設施
31. 各國政府應在適當情形下考慮:
(a) 制定或維持確保向消費者有效分配貨物和服務的政策;應酌情在基本貨物和服務的分配有斷絕之虞的地區、特別是在可能出現這種情形的農村地區考慮特殊政策以確保這一分配。這類政策可包括:協助在各農村中心設立足夠的貯存和零售設施,鼓勵消費者自助,以及更好地控制農村地區基本貨物和服務的提供情況;
(b) 鼓勵設立消費者合作社及相關的貿易活動以及提供有關這方面的資料,特別是在農村地區。
E. 幫助消費者獲取賠償的措施
32. 各國政府應制定或維持法律和(或)行政措施,使消費者或在適當情況下使有關組織能通過迅速、公平、耗資少和便於利用的正式或非正式程式取得賠償。此類程式應特別照顧低收入消費者的需求。
33. 各國政府應鼓勵所有企業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決消費者的爭端,並設立可以向消費者提供協助的自動機制,包括諮詢服務和非正式投訴程式。
34. 應向消費者提供關於可獲取的賠償和其他解決爭端程式的資料。
F. 教育和宣傳方案
35. 各國政府應從有關人民的文化傳統出發,擬訂或鼓勵擬訂消費者教育和宣傳總方案,包括介紹消費選擇和行為對環境的影響,以及消費變化可能產生的問題,包括益處和代價。此類方案的目的應該是使人們成為有鑑別力的消費者,能對各種商品和服務作出知情的選擇,並能認識到自身的權利和責任。在制定此類方案時,應特別注意農村和城市地區處於不利地位的消費者的需求,包括低收入消費者和文化程度低或未受過教育的消費者的需求。民間社會消費者團體、工商業和其他有關組織應參與這些教育工作。
36. 消費者教育應在適當情況下成為教育系統基本課程的組成部分,最好成為現有科目的一部分。
37. 消費者教育和宣傳方案應包括下列有關保護消費者的重要方面:
(a) 保健、營養、防止食物致病和食物摻假;
(b) 危險產品;
(c) 產品標籤;
(d) 有關的立法,獲取賠償的途徑以及保護消費者的機構和組織;
(e) 關於度量衡制度、價格、質量、信貸條件和基本必需品供應的資料;
(f) 環境保護;
(g) 有效利用材料、能源和水。
38. 各國政府應鼓勵消費者組織和包括媒體在內的其他有關團體實施教育和宣傳方案,包括宣傳消費形態對環境的影響,以及消費變化可能涉及的問題,包括益處和代價,尤其是為農村和城市地區的低收入消費群體謀福利。
39. 工商界應在適當的情況下從事或參與實況介紹以及相關的消費者教育和宣傳方案。
40. 鑒於需要接觸農村消費者和不識字的消費者,各國政府應在適當情況下擬訂或鼓勵擬訂大眾媒體的消費者宣傳方案。
41. 各國政府應組織或鼓勵對教育工作者、大眾傳媒專業人員和消費者顧問的培訓方案,使他們能夠參與執行消費者宣傳和教育方案。
G. 促進可持續消費
42. 可持續消費包括以經濟、社會和環境上可持續的方式滿足今世後代對商品和服務的需求。
43. 社會全體成員和組織都對可持續消費負有責任,而知情的消費者、政府、工商業、勞工組織以及消費者和環境組織發揮著特別重要的作用。知情的消費者在促進以環境、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的方式進行消費方面能發揮必要的作用,包括通過他們對生產者的選擇產生的影響。各國政府應促進制定和執行可持續消費的政策,以及將這些政策同其他公共政策相結合。政府應在決策過程中與工商界、消費者和環境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團體進行協商。工商界有責任通過設計、生產和經銷商品和服務促進可持續消費。消費者和環境組織有責任:推動大眾參與可持續消費並就該問題進行辯論;向消費者提供資料;並與政府和工商界一起促進可持續消費。
44. 各國政府應與工商界和民間社會有關組織合作,擬訂和執行通過一套混合政策促進可持續消費的戰略,這套混合政策可包括:條例;經濟和社會手段;在土地使用、運輸、能源和住房等領域的部門政策;關於提高人們對消費形態影響的認識的宣傳方案;取消那些助長不可持續消費和生產模式的補貼;促進具體部門中管理環境的最佳作法。
45. 各國政府應鼓勵設計、研製和使用既安全又節約能源和資源的產品和服務,同時考慮到它們整個壽命周期的影響。各國政府應鼓勵能促使消費者回收廢棄物和購買再生產品的計畫。46. 各國政府應促進擬訂和使用國家和國際關於產品和服務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的標準。此類標準不應產生變相的貿易壁壘。
47. 各國政府應鼓勵對產品進行公正的環保測試。
48. 各國政府應安全地管理有害環境的物質,並鼓勵開發使用這類物質的無害環境替代辦法。對於可能有害的新物質在行銷前應以科學的方式評估其對環境的長遠影響。
49. 各國政府應促進人們了解與健康有關的可持續消費和生產形態的益處,同時考慮到它們對個人健康的直接影響以及通過環境保護產生的集體影響。
50. 各國政府應與私營部門和其他有關組織合作,鼓勵改變不可持續的消費形態,辦法是開發和利用新的無害環境產品和服務以及新技術、包括信息和通訊技術,以滿足消費者需求,同時減少污染和自然資源的耗竭。
51. 鼓勵各國政府設立或加強保護消費者的有效調節機制,包括可持續消費的各方面問題。
52. 各國政府應考慮一系列經濟手段,諸加財政手段和吸收環境方面的開支,以促進可持續消費,同時考慮到社會需求,對不可持續作法的勸阻辦法的需要以及對更加持續作法的鼓勵措施的需要,並防止對進入市場的機會造成潛在消極影響,尤其是對開發中國家來說。
53. 各國政府應與工商界和其他有關團體合作,擬訂指標和方法,並建立資料庫,以衡量各級在可持續消費方面取得的進展。這方面的資料應公諸與眾。
54. 各國政府和各國際機構應率先在業務活動中引進可持續作法,特別是通過採購政策引進這種作法,政府採購應酌情鼓勵開發和利用對環境無害的產品和服務。
55. 各國政府和其他有關組織應促進對涉及環境危害的消費者行為進行研究,以確定各種方式,使消費形態更可持續。
H. 與具體領域有關的措施
56. 為了促進消費者利益,尤其是在開發中國家,各國政府應在適當情況下優先處理與消費者健康至關重要的領域中的問題,如糧食、飲水和藥品。應採取或維持各項政策,促進產品質量的控制,充分和安全的行銷設施,標準化的國際標籤和資料,以及在這些領域中的教育和宣傳方案。各國政府應參照本檔案的規定,擬訂關於在具體領域中的指導方針。
糧食
57. 各國在擬訂關於糧食的國家政策和計畫時,應考慮到所有消費者的糧食安全需要,應支持並儘量採用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標準法典所定的標準,如果沒有這種標準,則採用其他普遍接受的國際糧食標準。各國政府應保持、擬訂或改善糧食安全措施,其中除其他外包括安全標準、糧食標準和營養需要以及有效的監測、檢查和評價機制。
58. 各國政府應在考慮到傳統知識的情況下,促進可持續的農業政策和作法,生物多樣性的養護,以及水土保持。
飲水
59. 各國政府應在《國際飲水供應和衛生十年》目標和指標範圍內擬訂、維持或加強國家政策,以改善飲用水的供應、分配和質量。應當注意選用適當的服務、質量和技術水準,並注意教育方案的必要性和社區參與的重要性。
60. 各國政府應優先重視擬訂和實施水資源多用途政策和方案,同時考慮到水資源對可持續發展的普遍重要性以及它的有限資源性質。
藥品
61. 各國政府應擬訂或維持適當的標準、規定和適當的管制系統,以通過統一的全國藥品政策,保證藥品的質量和適當的用途。這些政策除其他外可處理藥品的購買、分配、生產、發照辦法、登記制度和提供藥品可靠資料等問題。各國政府在進行這些工作時應特別考慮到世界衛生組織關於藥品的工作和建議。對於相關的藥品,應鼓勵使用世界衛生組織關於在國際商業上流通的藥品質量鑑定辦法以及其他國際藥品資訊制度。還應酌情採取措施,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工作經驗,鼓勵使用關於藥品的國際非專有商標名稱。
62. 除了上述優先方面以外,各國政府應在殺蟲劑和化學品等其他領域採取關於它們的使用、生產和儲存的適當措施,同時考慮到各國政府可能需要製造廠商提供和載入產品標記的有關健康和環境的資料。
四. 國際合作
63. 特別在區域和分區域範圍內,各國政府應:
(a) 酌情制定、審查、維持或加強各種機制以便於交換關於保護消費者的國家政策和措施的資料;
(b) 在執行保護消費者政策方面進行合作或鼓勵合作,以期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取得較大成果,這類合作的例子可包括合作建立檢驗設施或共同使用檢驗設施,共同的檢驗程式、交換消費者資料和教育方案、聯合訓練方案和共同擬訂條例;
(c) 合作改善向消費者提供必需品的條件,同時充分注意價格和質量的情況,這種合作可包括聯合採購必需品,交換關於各種採購可能性的資料以及關於區域產品規格的協定。
64. 各國政府應發展或加強關於被禁止、收回或受嚴格限制的產品的資料網,以便使其他進口國能夠充分保護本國不受這種產品之害。
65. 各國政府應致力於確保產品質量和關於此類產品的資料不會因國而異,從而對消費者造成有害影響。
66. 為促進可持續消費,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和工商界應合作制訂、轉讓和傳播無害環境的技術,包括通過已開發國家提供的適當的財政支助,並擬訂富有創意的新辦法,資助在各國之間轉讓這類技術,尤其是向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轉讓這類技術,以及這些國家之間的相互轉讓。
67. 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應酌情促進和便利在可持續消費領域中的能力建設,尤其是在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各國政府也應特別便利消費者團體及民間社會其他有關組織之間的合作,以便加強該領域的能力。
68. 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應酌情促進涉及消費者教育和宣傳的範圍。
69. 各國政府應致力於確保在執行保護消費者的政策和措施時,充分注意不使這些政策和措施妨礙國際貿易,並確保它們符合國際貿易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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