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津京輸油管道的公告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2000-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
保護津京輸油管道的公告
民航津京輸油管道工程(以下簡稱輸油管道)是經國家批准的民航“九五”重點工程項目,也是天津、北京重點建設工程。輸油管道起始於天津塘沽港南疆碼頭,沿線經過天津市塘沽區、東麗區、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北辰區、武清縣,以及北京市通州區、順義區,終止於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全長185公里。 其主要功能是為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和天津濱海國際機場供應航空油料,同時為北京、天津市運送動力資源、化工原料,對兩市的經濟發展將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輸油管道輸送量大,安全要求高,是北京、天津兩大國際機場的生命線,管道所輸送的航空煤油是易燃易爆危險品。為確保輸油管道的安全運行,特公告如下:
一、輸油管道經過的區縣、鄉鎮、村莊範圍的各級政府、沿線居民、村民均應協助保護管道及設施的安全。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輸油管道及其設施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或堆放物品。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輸油管道上從事挖坑、取土、植樹、理桿、爆破、鑽探以及其它妨礙安全的行為。
四、凡在輸油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輸油管道安全運行的,施工單位必須事先同輸油管道的產權管理單位協商,制定安全保護措施,進行現場安全監護,雙方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
五、任何同輸油管道平行或交叉敷設的其它管道及地下建設工程,其與輸油管道平行間距或交叉垂直距離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253-94 《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範》的規定。施工單位應採取相應的措施消除一切可能危及輸油管道安全的隱患。
六、如輸油管道發生破損、斷裂,知情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或其它政府部門,並妥善保護現場,積極配合搶修,防止發生更大的損失和危害。
七、輸油管道受到損壞、發生泄漏或其它事故時,輸油管道的產權管理單位應立即組織搶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不得阻撓。修復後,搶修人員應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八、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公告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輸油管道或其設施造成破壞的,應依法對其行為的後果承擔一切經濟賠償和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將由司法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等條款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特此公告。
二OOO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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