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於2006年12月在聯大獲得通過,是第一個將強迫失蹤作為侵犯人權行為予以禁止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公約。公約要求各國將犯有強迫失蹤罪的人繩之以法,並且就預防強迫失蹤以及保障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權利作出了詳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 時間:2006年12月
  • 生效時間:2010年12月22日
  • 界定法規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簡介,概述,

簡介

《公約》於2010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
《公約》規定受害者有權了解強迫失蹤案情真相、調查進展與結果及失蹤人員下落,並規定了締約國在這方面採取適當措施的義務。“強迫失蹤委員會”將監督締約國實施《公約》的情況,並在國家未能履行《公約》規定義務的情況下,聽取受害者申訴或代表他們提出申訴。
截止目前(2010年12月22日),世界已有87個國家簽署了《公約》,其中21個國家批准了《公約》,成為締約國。《公約》規定,在得到20個國家的批准後《公約》即可生效,伊拉克巴西是最近批准《公約》的國家。

概述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界定強迫失蹤行為為危害人類罪。
強迫失蹤是指政府部門或官員,或者代表政府行事、得到政府支持、同意或默許的團體或個人,違反當事人意願將其逮捕、拘留或綁架,或剝奪其自由,最後又拒絕透露他們的命運或下落,或拒絕承認剝奪了他們的自由,結果將這些人置於法律保護之外。根據聯合國資料,中國、美國、英國皆拒絕加入此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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