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7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實施。

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公正司法,法官有權提出控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6年7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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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正式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排除阻力干擾、規範考評考核和責任追究、加強人身安全保護、落實職業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進一步嚴密了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制度保障。
“我們常說法官檢察官應當是正義的化身,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如果法官檢察官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還要常常擔心外在干擾、顧慮職位難保、顧忌誣告陷害,有時甚至連人身安全、職業身份都得不到保障,他們何來尊嚴?法律何來威嚴?也難以指望法律的正確實施。”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履行法定職責,不是一個口號,更不能是一句空話,它關係到法律能否得到正確實施、關係到社會公平正義能否得以充分彰顯、關係到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目標能否順利實現。
排除阻力干擾
“有了《規定》的保護,我對公訴事業的承諾、對公平正義的理想信念比任何時候都要更加堅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四處處長尚洪濤激動地說。
為進一步完善排除阻力干擾的制度,保障秉公執法、不聽“招呼”的法官、檢察官不被隨意調離、處分,《規定》重申法律有關“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規定,明確法官、檢察官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有關機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案件處理的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直至追究責任。同時,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防止一些地方攤派招商引資、征地拆遷、行風評議等任務,影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規定》在梳理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分別對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理處分的情形、程式予以明確規定。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規定》使司法權的獨立公正得到了保障。“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要堅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以保證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為目的,緊緊抓住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幹部部檢察官管理處副處長劉濤說,《規定》確立的司法人員依法履職保護的各種措施,著眼於有效排除司法活動的阻力干擾,擴大了干預司法活動記錄、責任追究制度的適用範圍;對調離、辭退法官、檢察官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理處分的事由、程式作了具體規定;針對司法人身保護缺位的問題,強化了保護措施,這將更加有力地保障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
確保履職安全
如果自己的安全尚難確保,如何保護百姓平安?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只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才能敢於擔當、不徇私情,做到始終忠實法律、公正司法,維護好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作為一名公訴部門的檢察官,尚洪濤深知公訴人在履職時碰到的各種危險和困難,特別是基層一線辦案的公訴人,每年要辦理各種大大小小的案件,有的情況非常複雜,有時會受到各種干擾,甚至會受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赤裸裸的人身威脅。“《規定》的出台,無疑是給廣大有著公訴情結的公訴人吃了一顆定心丸。”他說。
據悉,《規定》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要依法迅速從嚴懲處。明確公安機關接警後應當快速出警、果斷處置、堅決打擊,相關部門領導幹部及責任人玩忽職守、敷衍推諉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司法人員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組織犯罪等危險性高的案件,應當對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採取出庭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以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對法官、檢察官近親屬還可以採取隱匿身份的保護措施。對於當事人人身危險性較強的其他案件,經司法人員本人申請,可以對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採取上述保護措施。《規定》還嚴禁違法泄露辦案人員的個人信息,對侵犯司法人員人格尊嚴,泄露依法不應公開的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信息,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長期以來,由於對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沒有特別保護制度,導致司法人員無辜被調離崗位甚至被免職、降級等,而偵辦、起訴涉恐、涉黑等案件的司法人員及其家屬甚至還面臨著被打擊報復的風險。現實中針對司法人員或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對此,社會各界反響較大、普遍關切。”劉濤認為,建立司法人員依法履職保護制度,有效回應了這一關切。
完善職業保障
“仔細研究《規定》的具體內容,我看到了司法人員多年來呼籲的履職受保護、權益有保障、待遇相配備、生活有尊嚴的職業願景得到了全面體現,職業榮譽感油然而生。”尚洪濤說。在落實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社會保障方面,《規定》主要從司法人員休息權和職業安全保險、撫恤等社會保障方面作出規定,以解決司法人員的後顧之憂。《規定》要求依法保障法官、檢察官的休息權和休假權。國家完善醫療保障制度和撫恤優待辦法,為法官、檢察官的人身、財產、醫療等權益提供與其職業風險相匹配的保障。
在完善社會保障的同時,《規定》還規範了司法人員的考評考核和責任追究。規定考核法官、檢察官辦案質量,評價工作業績,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司法規律。考核的辦法,採取中央政法單位統一制定和地方適當調整相結合,並明令要求不得採取末位淘汰、通報排名、接待上訪不力等違背司法規律的做法和理由調整法官、檢察官的工作崗位。同時,明確了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責任的標準,強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規定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明確了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式和當事法官、檢察官的陳述、辯解、舉證、接受聽證、申請複議、覆核、申訴、再申訴等權利,建立了不實舉報的澄清、善後機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認為,《規定》有利於進一步推動法官檢察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規定》從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身份保障、安全保障、責任追究、物質保障等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與正在推行的法官檢察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等改革遙相呼應,使得優秀法官檢察官招得進、留得住、幹得好不再成為一句空話,可以說是為司法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再助一把力,再加一道鎖。

政策全文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有關機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直至追究責任。
第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的要求。
第四條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
第五條 只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將法官、檢察官調離:
(一)按規定需要任職迴避的;
(二)因幹部培養需要,按規定實行幹部交流的;
(三)因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
(四)受到免職、降級等處分,不適合在司法辦案崗位工作的;
(五)違反法律、黨紀處分條例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不適合在司法辦案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只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將法官、檢察官免職: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本法院、檢察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
(四)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因健康原因超過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
(六)按規定應當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被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
(九)違反法律、黨紀處分條例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不適合繼續擔任法官、檢察官職務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只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將法官、檢察官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檢察官法定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違反法律、黨紀處分條例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不適合繼續擔任公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只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對法官、檢察官作出降級、撤職處分:
(一)違犯黨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處分的;
(二)違反審判、檢察紀律,情節較重的;
(三)存在失職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法律、黨紀處分條例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應當予以降級、撤職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官、檢察官,並列明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法官、檢察官不服調離、免職、辭退或者降級、撤職等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覆核,提出申訴、再申訴。法官、檢察官不因申請複議、覆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而被加重處罰。
第十條考核法官、檢察官辦案質量,評價工作業績,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司法規律。對法官、檢察官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職責與職業倫理的要求。考核的辦法和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制定,地方可以結合實際進行適當調整。不得以辦案數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訪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調整法官、檢察官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法官、檢察官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
第十二條案件辦理及相關審批、管理、指導、監督工作實行全程留痕。法官、檢察官依照司法責任制,對履行審判、檢察職責中認定的事實證據、發表的意見、作出的決定負責。上級機關、單位負責人、審判委員會或者檢察委員會等依職權改變法官、檢察官決定的,法官、檢察官對後果不承擔責任,但法官、檢察官故意隱瞞或者因有重大過失而致遺漏重要證據、重要情節,或者提供其他虛假情況導致該決定錯誤的除外。
第十三條調查核實對法官、檢察官履職的舉報、控告和申訴過程中,當事法官、檢察官享有知情、申辯和舉證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將當事法官、檢察官的陳述、申辯和舉證如實記錄,並對是否採納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法官、檢察官因違反黨紀,審判、檢察紀律,治安及刑事法律,應當追究錯案責任之外的其他責任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法官、檢察官錯案責任案件,應當進行聽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機構應當派員向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通報當事法官、檢察官違紀違法事實以及擬處理意見、依據。當事法官、檢察官有權陳述、申辯。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無責、免責或者給予懲戒處分的建議。
第十五條法官、檢察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利用信息網路等方式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法官、檢察官良好聲譽,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有關機關對法官、檢察官作出錯誤處理的,應當恢復被處理人的職務和名譽、消除不良影響,對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並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者的責任。法官、檢察官因接受調查暫緩晉級,經有關部門認定不應追究法律或者紀律責任的,晉級時間從暫緩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對以恐嚇威脅、滋事騷擾、跟蹤尾隨、攻擊辱罵、損毀財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機關接警後應當快速出警、有效制止;對正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果斷處置、從嚴懲處。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之前,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必要時可以將其送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組織犯罪等危險性高的案件,應當對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採取出庭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以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對法官、檢察官近親屬還可以採取隱匿身份的保護措施。
辦理危險性較高的其他案件,經司法人員本人申請,可以對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採取上述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司法人員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侵犯司法人員人格尊嚴,泄露依法不應公開的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信息的,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依法保障法官、檢察官的休息權和休假權。法官、檢察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在績效考核獎金分配時予以平衡。
第二十一條 國家落實醫療保障辦法,完善撫恤優待辦法,為法官、檢察官的人身、財產、醫療等權益提供與其職業風險相匹配的保障。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或者直接責任者因玩忽職守、敷衍推諉、故意拖延或者濫用職權,導致依法履職的司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重大損害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司法人員有權提出控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
(二)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的;
(三)違反本規定,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
(四)對司法人員的依法履職保障訴求不作為的;
(五)侵犯司法人員控告或者申訴權利的;
(六)其他嚴重侵犯法官、檢察官法定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承擔辦案職責的法官、檢察官和司法輔助人員。
第二十五條 軍事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保護,軍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政法委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規定解讀

解讀1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4月18日審議通過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重點改革任務
問:請介紹一下出台《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只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才能敢於擔當、不徇私情,做到始終忠於法律、公正司法,維護好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規定》的出台,進一步健全完善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制度,有利於確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堅持問題導向注重與相關改革相協調
問:制定《規定》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制定《規定》時,主要有以下三點考慮:
首先,堅持問題導向。實踐中,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困擾。一是來自社會各方面包括內部,類似“批條子”、“打招呼”等形形色色的干擾。二是司法機關內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評不符合司法規律、司法責任界定不清、懲戒程式缺乏外部監督,使執法辦案走了樣、變了形。三是時有發生的法官遇害遇襲等事件凸顯司法人員履職人身安全保護機制不完善,司法人員執法辦案特別是辦理危險性高的案件存在後顧之憂。針對上述問題,《規定》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
其次,注意與現行法律、規定相銜接。堅持依法改革,在《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監察法》、新頒布的黨的紀律處分條例以及各系統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細化規定履職保護措施,特別是把司法人員履行司法職責的錯案責任追究與黨紀責任、一般性違反司法紀律責任追究作了區分,增設了懲戒委員會審議提供專業參考意見的環節,沒有改變現行紀檢監察工作體制,不影響依紀依法處理法官、檢察官違反黨紀政紀、觸犯刑律行為。
第三,注重與相關改革相協調。《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已對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懲戒等作出規定,《規定》注意與上述檔案在制度措施上互相銜接、補充、配套,構築完善的保護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制度保障。
建立多項防止干預干擾司法活動制度機制
問:《規定》建立了哪些防止干預干擾司法活動的制度機制?
答:一是將黨政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記錄、責任追究制度擴大適用於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記錄並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直至追究責任。這樣,有關“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法律規定,就有了剛性的制度保障。二是分別對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情形、程式予以明確規定,使“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規定可執行、能操作,以保障那些秉公執法、不聽“招呼”的法官、檢察官不被隨意調離、處分。三是首次在中央檔案中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的要求”,防止一些地方攤派招商引資、征地拆遷、環境衛生、掛職下鄉、行風評議等任務,影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
規範考評考核和責任追究
問:規範考評考核和責任追究有利於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規定》對此都有哪些安排?
答:在規範考評考核方面,《規定》明確考核法官、檢察官辦案質量,評價工作業績,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司法規律的原則。主要規定了兩個方面的措施。一是規範考評考核辦法的制定,即採取中央政法單位統一制定和地方適當調整相結合的方式,防止一些地方自行其是、亂設名目、出現偏差。二是規範考評考核結果的運用,明令要求不得採取末位淘汰、通報排名、接待上訪不力等違背司法規律的做法和理由調整法官、檢察官的工作崗位。
在規範責任追究方面,《規定》強調準確追責與必要保護相統一,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確立了錯案責任追究的標準。明確追究錯案責任以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為限,並對執法各環節中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進行了區分界定,防止不當擔責,以解除法官檢察官的後顧之憂。二是規範責任追究的程式。首次確立了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的原則,明確了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式和當事法官、檢察官的陳述、辯解、舉證、接受聽證、申請複議、覆核、申訴、再申訴等權利。三是建立了不實舉報的澄清、善後機制。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有損害法官檢察官聲譽、名譽的言論、舉報等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這些措施,有利於司法人員消除顧慮,大膽依法履行職責。
加強履職安全保護
問:近來司法人員受報復傷害事件增多,凸顯了對司法人員履職安全保護的不足。《規定》對此作了哪些制度機制安排?
答:加強司法人員特別是法官、檢察官的履職安全保護,是維護法律權威,厲行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規定》在司法機關自身強化保護的基礎上綜合施策:一是強調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要依法迅速從嚴懲處。二是明確公安機關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責任,接警後應當快速出警、果斷處置、堅決打擊。三是建立了辦理危險性高案件的配套保護措施。四是加強對辦案人員及其近親屬個人信息的保護。
增強制度剛性確保規定有效落實
問:《規定》提出的措施和要求都很好,如何保障《規定》得到有力執行?
答:《規定》強調對干擾、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並保障司法人員獲得救濟的權利,增強制度的剛性。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論權力多大,地位多高,只要有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公正司法、侵害法官檢察官權益、打擊報復司法人員以及玩忽職守、敷衍推諉、故意拖延或者濫用職權,導致依法履職的司法人員或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受到重大傷害等六種情形,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都要依紀依法追究紀律乃至法律責任。

解讀2

《辦法》共二十七條,涉及免受干預、免責機制、救濟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權利、薪酬保障等內容,是對《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細化和落實。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明確法官依法辦案不受外部干預。《辦法》強調,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有權拒絕執行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並應當按照中央有關規定予以記錄。除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外,法官有權拒絕就尚未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參與審理的案件發表意見。
第二,要求不得安排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辦法》以列舉方式,將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界定為“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要求各級法院不僅應當拒絕任何單位、個人安排法官從事上述事務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此外,《辦法》還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
第三,規定了法官受到非法處理、處分時的救濟渠道和救濟方式。一是明確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被調離、免職、辭退或者受到降級、撤職等處分的,其所在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予以糾正。二是明確法官提出異議、申請複議和申訴的權利。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聽證和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法官對涉及本人的懲戒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審查意見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異議;對涉及本人的處理、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並有權向上一級法院申訴。三是明確法官受到錯誤處理、處分後的救濟措施。對法官作出錯誤處理、處分決定的,在錯誤被糾正後,當事法官所在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其職務、崗位、等級和薪酬待遇,積極為其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視情對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或者補償,並商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者或者濫用職權者的責任。
第四,強化了對法官及其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針對近年屢見不鮮的擾亂法院辦公、庭審秩序和威脅、誹謗、侵擾、傷害法官事件,《辦法》從組織保障、硬體配置、機制建設和配套舉措等方面,強化了對一線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一是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與司法人員履職保障相關的事務;二是加強履職保障設施建設。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訪、訴訟服務、審判區域應當與法官辦公區域相對隔離,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配備具有錄音功能的辦公電話和具有錄像功能的記錄設備,提供配備錄音錄像設施的專門會見、接待場所;三是強調嚴格依法懲治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院辦公秩序的行為;四是要求切實維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信息安全,對偷窺、偷拍、竊聽、散布法官或其近親屬隱私的行為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是對於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本人或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跟蹤尾隨,或者人身、財產、住所受到侵害、毀損的,要求其所在人民法院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切實保障法官在公正考核、薪酬保障、教育培訓、心理疏導、醫療保障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權利。一是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健全完善法官考評審員會工作機制。對法官審判績效的考核、評價,必須由法官考評審員會作出,考核結果應當公示。法官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申請複議。二是要求按時足額發放法官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績效考核獎金的發放不得與法官等級、行政職級掛鈎,注重向一線人員傾斜。三是要求為法官提供心理諮詢和疏導服務,普遍建立和認真落實法官年度體檢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完善法官的醫療保障制度和撫恤優待辦法。四是要求每名法官每年至少應當參加一次脫產業務培訓。五是要求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權和休假權,認真落實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實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時間,並將法官休假落實情況納入各部門績效考評範圍,不得以任何方式變相阻礙法官休假,不得強制要求法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辦法》明確,對審判輔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保護,也參照適用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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