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南太平洋自然資源和環境公約

保護南太平洋自然資源和環境公約(Convention forthe Protection of the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of the South Pacific Region)1986年11月24日由法國和澳大利亞等9個大洋洲國家簽訂的關於保護與管理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環境的公約。《公約》要求締約各方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來防止、減少和控制公約地區的污染,包括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床勘探和開採污染、空中污染、傾倒及核裝置試驗造成的污染,並保證《公約》的實施不會造成《公約》地區以外的海洋環境污染的增加。《公約》還要求制定法律和條例以有效履行《公約》的各項義務,規定在《公約》地區禁止儲放核廢料,並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護和養護《公約》地區的稀有生態系統和瀕危動植物群的生存環境。締約國還應共同合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來處理《公約》地區的緊急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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