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公證

保全證據公證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於日後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證據,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該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措施。

定義,提供的材料,

定義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提供的材料

證據保全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如委託他人辦理,還須提供經公證機構證明的授權委託書。
(二)申請人為法人:
1、公司的營業執照;
2、如法定代表人直接辦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應註明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等)及其身份證(如企業註冊地在珠海之外的,該法定代表人證明書須在當地辦理公證);
3、如授權他人辦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應註明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及受託人身份證(註冊地在珠海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須辦理公證);
(三)情況說明或保全證據申請(應詳細載明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用途,保全的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和要點、地點及保全方式、方法、操作步驟等)。
(四)申請人與保全的證據有利害關係的證明,如產品專利證書、商標權證明等。
(五)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理保全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公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須是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並提交權屬證書或者授權委託書;
2、提交經公證的承租契約,且其中必須載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契約義務時,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有權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約定;
3、承租契約約定出租人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前應當履行催告程式的,申請人應當先就其履行催告義務的過程申辦保全證據公證;
4、提交承租人存在違約事實的證明材料(如催交租金的函件);
5、申請人書面承諾對單方收回房屋或者其他物業行為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申請人承諾保護房屋或者其他物業內承租人財產的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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