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緊急狀態法

緊急狀態是指依照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的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或者俄羅斯聯邦個別地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俄羅斯聯邦緊急狀態法
  • 條數:43
  • 章數:6
  • 所屬範圍:臨時措施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二章 實行緊急狀態的情形和方式,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 緊急狀態下採取措施和臨時限制,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 保障緊急狀態制度的力量和手段,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章 對緊急狀態地區的特別管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章 緊急狀態下公民的權利保障公民,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緊急狀態
1. 緊急狀態是指依照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的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或者俄羅斯聯邦個別地區,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無論何種法律組織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實施活動的特別法律制度,允許通過本聯邦憲法性法律規定,對俄羅斯聯邦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的權利與自由,各組織和社會團體的權利進行個別限制,同時給予他們其他附加義務。
2. 實行緊急狀態是,只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保衛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

第二條

實行緊急狀態的目的
實行緊急狀態的目的是為消除實行緊急狀態根據的情形,保障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保衛俄羅斯聯邦的憲法制度……?

第二章 實行緊急狀態的情形和方式

第三條

實行緊急狀態的情形
只有在發生對公民生命和安全或者俄羅斯聯邦的憲法制度造成直接威脅,不採取這些措施不足以消除上述威脅的情況下,才能實施緊急狀態。屬於緊急狀態的情形如下:
1)、企圖暴力改變憲法制度, 篡奪權力或把權力據為已有,武裝暴動,聚眾騷亂,恐怖活動,封鎖或占領特別重要的目標或者個別地區,準備開展非法武裝組織活動,民族之間、教會之間、宗教之間的暴力衝突,形成對公民的生命和安全,國家權力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的正常活動造成直接威脅;
2)、自然和基因工程緊急情況,生態緊急情況,包括發生事故、危險自然現象、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災難時所引發的傳染性流行病和動物流行病,已導致(可能導致)人類死亡,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損害,並帶來巨大的物質損失,破壞了居民的日常生活條件,要求進行大規模的緊急救援及其他救援工作。

第四條

實行緊急狀態
1. 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或者其個別地區實行緊急狀態,必須由俄羅斯聯邦總統發布命令,並立即將此情況向俄羅斯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議會上院)和俄羅斯聯邦國家杜馬(議會下院)通報。
2. 關於實行緊急狀態的俄羅斯聯邦總統命令,必須立即報送俄羅斯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批准。

第五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實行緊急狀態命令的內容
在俄羅斯聯邦總統實行緊急狀態命令中應當確定:
a) 實行緊急狀態根據的情形;
b) 實行緊急狀態的必要理由;
c) 實行緊急狀態的地區範圍;
d) 保障緊急狀態制度的力量和措施;
e) 緊急狀態的措施清單及其效力範圍,臨時限制俄羅斯聯邦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的權利與自由,以及社會團體和組織權利範圍的詳盡清單;
f) 緊急狀態下負責實施具體措施的國家機關(公職人員);
g) 緊急狀態命命令的生效時間及有效期限。

第六條

宣布俄羅斯聯邦總統緊急狀態命令
俄羅斯聯邦總統的緊急狀態令應當立即通過廣播和電視予以立即正式頒布。

第七條

俄羅斯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對實行緊急狀態俄羅斯聯邦總統命令的批准
1. 俄羅斯聯邦總統宣布實行緊急狀態命令後,俄羅斯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成員必須在沒有專門召集的情況下,儘可能短的時間內,趕到俄羅斯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會議處。
2. 關於批准實施緊急狀態的俄羅斯聯邦總統命令是俄羅斯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審議的首要問題。
3. 俄羅斯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自俄羅斯聯邦總統的緊急狀態命令宣布之時起72小時內,審議批准此項命令問題,並通過相應決議。
4. 俄羅斯聯邦總統的緊急狀態命令,未獲得俄羅斯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批准,應自公布之刻起72小時之後失效,並按實施緊急狀態的通知方式,將此情況通告俄羅斯聯邦或者其相關的個別地區的居民。

第八條

在俄羅斯聯邦全境緊急狀態有效期限內,俄羅斯聯邦會議的活動特點
在俄羅斯聯邦全境實行緊急狀態時,俄羅斯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和俄羅斯聯邦會議國家杜馬在緊急狀態的整個有效期內,繼續履行自己的工作。

第九條

緊急狀態的有效期
1. 在俄羅斯全境內,實行緊急狀態的有效期不能超過30個晝夜,而在個別地區實行緊急狀態的有效期,不能超過60個晝夜。
2、 本條第一款所述期限屆滿時,緊急狀態被視為停止。如果在此期限內,不能達到實行緊急狀態的目的,則按照俄羅斯聯邦總統命令的規定,並遵守本聯邦憲法性法律實行緊急狀態的要求,可以延長緊急狀態的有效期。

第十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解除緊急狀態
在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九條規定的期限之前,實行緊急狀態根據的情形已經消除,俄羅斯聯邦總統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解除緊急狀態,並按緊急狀態的通知方式,將此情況通告俄羅斯聯邦或者其相關的個別地區的居民。

第三章 緊急狀態下採取措施和臨時限制

第十一條

實行緊急狀態時所採取措施和臨時限制
在緊急狀態有效期限內,可以通過俄羅斯聯邦總統的緊急狀態命令採取如下措施和臨時限制:
a) 在實行緊急狀態的地區,全部或者部分中止俄羅斯聯邦主體(各主體)執行權力機關,以及地方自治機關的職權;
b) 在實行緊急狀態的地區限制自由遷徙,以及在上述地區實行特別的出入境制度,包括對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出入上述地區設定限制;
c) 加大力度維護社會秩序,維護受國家保護的對象,保障居民生活條件目標,並發揮交通功能;
d) 對個別財經活動,包括商品、勞務和財政手段流動實施限制;
e) 建立糧食和首要必需品的銷售、購買及分配的特殊制度;
f) 禁止或者限制舉行會議、集會和組織遊行、示威及糾察,以及其他民眾性活動;
g) 禁止罷工和其他方式暫時中止或終止各組織的活動;
h) 限制交通工具的通行,並對其實施檢查;
i) 暫時中止使用爆炸性物質、放射性物質,以及化學和生物危險品的組織從事危險生產活動;
j) 如果發生對物資和文化珍品造成了毀滅、劫掠或者損壞的緊急情況,,則需將其疏散到安全地區。

第十二條

發生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三條第“a”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時,採取的措施和臨時限制
在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三條第“a”款規定的情況下,對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十一條規定的措施和臨時限制進行補充規定,應在實行緊急狀態的地區,由俄羅斯聯邦總統發布緊急狀態命令來規定如下措施和臨時限制:
a) 實行戒嚴,即在規定的晝夜時間內禁止未持專門開具的通行證和身份證明檔案的公民出現在大街上和其他公共場所中;
b) 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實施預先新聞檢查來限制出版和其它大眾傳媒的自由,以及暫時沒收或查封出版物,無線電發射、擴音技術設備和複印設備,並制定特殊的記者委派制度;
c) 中止政黨和社會團體實施的妨礙消除緊急狀態情況的活動;
d) 檢查居民身份證明檔案,進行人身檢查、並檢查其物品、住房及交通工具;
e) 限制或者禁止出售武器、彈藥、爆炸物、專用設備及有毒物質,制定含麻醉作用、影響精神活動、藥性劇烈的、含酒精、酒精飲料的藥劑的特別流通制度。特殊情況下,允許暫時沒收公民的武器和彈藥及有毒物質,也可以沒收無論何種所有制和組織法律形式的組織的武器、彈藥和有毒物質,甚至還可沒收技術兵器和教學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和放射性物質;
f) 對違反緊急狀態制度,且未在實行緊急狀態的地區居住的人,按照規定程式將其強制遷移到實施緊急狀態地區以外,費用由其負擔,在其沒有資金時,也可依審判程式連同後續的補償開支一起由財政預算資金負擔;
g)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規定,因涉嫌實施恐怖活動和其他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的被拘捕人的羈押期限延長至整個緊急狀態有效期間,但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三條

發生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三條第“b”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時,採取的措施和臨時限制
在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三條第“a”款規定的情況下,對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十一條規定的措施和臨時限制進行補充規定,應在實行緊急狀態的地區,由俄羅斯聯邦總統發布緊急狀態命令來規定如下措施和臨時限制:
a) 暫時將居民遷移到安全地區,並且必須向居民提供固定的或者臨時的住處;
b) 實行檢疫,採取流行病衛生防疫、獸病防疫和其他措施;
c) 動用國家物資儲備,徵調不論何種法律組織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組織的資源,修改其工作制度,在緊急狀態下,重新確定上述組織必需品生產的方向,及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必要變更;
d) 在緊急狀態有效期內,由於國家組織領導人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而免除上述領導人的職務,並任命他人臨時履行上述領導人的職責;
e) 在緊急狀態有效期內,由於非國家組織領導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十一條第“g”款和本條第c款規定的措施,而任命他人臨時履行上述領導人的職責;
f) 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必須實施和保障搶險救護工作及其他緊急救援工作,動員有勞動能力的居民,徵用公民的運輸工具,在必須遵守勞動保護要求前提下進行上述工作。

第十四條

緊急狀態下,限制俄羅斯聯邦公民參加選舉和全民公決的權利
在實行緊急狀態的地區,選舉和全民公決不應在緊急狀態有效期內進行。在緊急狀態有效期內,一旦相應的國家權力選舉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任職期屆滿,如果按照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的規定,其職權不被中止,則上述機關和人員的任職期可延長至緊急狀態有效期終止時止。

第十五條

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法律檔案效力的中止
如果現行的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法律檔案與俄羅斯聯邦總統在實行緊急狀態的地區實行的緊急狀態命令相牴觸的話,則俄羅斯聯邦總統有權在該地區中止其效力。

第四章 保障緊急狀態制度的力量和手段

第十六條

保障緊急狀態制度的力量和手段
為了保障緊急狀態制度,利用內務部機構、刑事執行系統、聯邦安全機關和內務部隊以及民防、緊急情況和消除自然災害後果機關的力量和手段。

第十七條

動用補充力量和手段,以保障緊急狀態制度
1. 特殊情況下,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命令,對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十六條規定的力量和手段進行補充規定,可以動用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其他部隊、軍事組織及機構,以確保緊急狀態制度的實施。只有為了落實保衛俄羅斯聯邦的國境的緊急狀態制度,才能動用履行守護和保衛俄羅斯聯邦國境的邊防機關。
2. 動用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其他部隊、軍事組織及機構完成下列任務:
a) 在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維護該地區的特別出入境制度;
b) 維護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交通運輸行使其功能及對人的生活和健康及周圍自然環境所帶來的高度危險的目標;
c) 將使用武器、軍火和專用設備實施暴力衝突的敵對雙方分開;
d) 參與制止非法武裝組織的活動;
e) 作為統一的國家預防和消除緊急狀態力量系統組成部分,參加消除緊急狀態和拯救生命的行動。
3. 在本條第2款第 “ a”——“ d”款中規定的任務,由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其他部隊、軍事組織及機構的現役軍人與內務部機關、刑事執行系統、聯邦安全機關和內務部隊的工作人員共同來完成。此時,關於內務部隊聯邦立法的規定適用於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其他部隊、軍事組織和機構的現役軍人中,包括涉及使用人力、專用資金、武器、軍火和專用設備的條件、程式及範圍,保障現役軍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他們的法律和社會保護。

第十八條

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警備司令
1. 為實施統一的力量和手段管理,以保障緊急狀態制度,由俄羅斯聯邦總統令任命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警備司令。
2. 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警備司令:
a) 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有關確保緊急狀態制度實施的命令和指示,以使無論何種組織法律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公民、內務機關、民防與緊急情況和消除自然災害後果機關,駐發生緊急狀態地區,及為保障落實緊急狀態措施而增調的軍事組織機關首長(指揮官)在相應地區履行職責。
b) 規定宵禁的有效時間和期限;
c) 確定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特別出入境制度;
d) 規定武器、彈藥、含麻醉作用的藥劑、影響精神活動的藥劑,藥性劇烈的藥劑,酒精、酒精飲料及酒精產品的特別銷售制度;
e) 確定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十二條第“e”款所指被沒收的武器、彈藥、炸藥和軍用設備的存放程式和地點;
f) 按照規定,將違反緊急狀態制度的人遷移至實行緊急狀態地區邊界之外;
g) 向俄羅斯聯邦總統提交關於在實行緊急狀態地區,必須採取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十一至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和臨時限制的建議;
h) 通過大眾傳媒向相應地區的居民通知有關緊急狀態下所採取的個別措施的履行程式;
i) 在實行緊急狀態的地區,制定特殊的新聞記者委派制度,並制定工作程式。
3、在實行緊急狀態的地區,警備司令有權參加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所有會議,並就本聯邦憲法性法律和俄羅斯聯邦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規定的許可權問題提交建議。
4. 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警備司令對該地區司令部實施領導。警備司令部的活動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批准的條例進行調整。
5. 在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成立警備司令部,不會中止該地區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活動。

第十九條

協調保障緊急狀態制度的力量和手段的運作
1. 為協調保障緊急狀態制度的力量和手段的運作,在實行緊急狀態地區,可以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令,在警備司令部的成員中,組建由保障緊急狀態制度的機關代表組成的聯合指揮部。
2. 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警備司令領導聯合指揮部的工作。

第二十條

當俄羅斯聯邦全境實行緊急狀態時,所有部隊和軍事組織的業務隸屬的特點
當俄羅斯聯邦全境實行緊急狀態時,所有部隊和軍事組織都要向俄羅斯聯邦總統確定的聯邦執行權力機關轉移業務隸屬。

第二十一條

給予參與保障緊急狀態制度人的補充保障和補償
1. 在內務機關、刑事執行系統、聯邦安全機構、內務部隊現役軍人、民防與緊急情況和消除災害後果部門、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其他部隊、軍事組織和機構的工作人員中,以及參與保障緊急狀態制度的其他人士中,由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給予補充保障和補償
2. 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的規定程式,對本條第一款所指定的人員進行統計。

第五章 對緊急狀態地區的特別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緊急狀態的地區特別管理機關
在實行緊急狀態的地區,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令規定,可以通過建立下列機構,對這一地區實行特別管理:
a) 緊急狀態地區臨時專門管理機關;
b) 緊急狀態地區聯邦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在緊急狀態地區實行特別管理時,俄羅斯聯邦總統發表號召書。
在緊急狀態地區必須實行特別管理時,俄羅斯聯邦總統向緊急狀態地區的居民,及在該地區行使職權的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公職人員預告可能進行特別管理,通過組建緊急狀態地區的臨時專門管理機關,或者緊急狀態地區的聯邦管理機關實施。所述號召書將通過大眾媒體傳播給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居民,通告周知。

第二十四條

緊急狀態地區的臨時專門管理機關
1. 緊急狀態地區的臨時專門管理機關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批准的條例規定發揮作用。
2. 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職權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移交給在緊急狀態地區發揮作用的緊急狀態地區的臨時專門管理機關。
3. 緊急狀態地區臨時專門管理機關的領導人由俄羅斯聯邦總統任命。緊急狀態地區的警備司令轉隸屬於緊急狀態地區臨時專門管理機關的領導人,職務是臨時專門管理機關的第一副職。

第二十五條

緊急狀態地區的聯邦管理機關
1. 如果在實行緊急狀態的地區,組建地區臨時專門管理機關不能確保緊急狀態目的得以實現,則可以建立緊急狀態地區聯邦管理機關。此時,緊急狀態地區的臨時專門管理機關終止職權。
2. 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聯邦管理機關領導人由俄羅斯聯邦總統任命。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聯邦管理機關條例經俄羅斯聯邦總統批准。
3. 組建緊急狀態地區聯邦管理機關,對緊急狀態地區實行特別管理時,在所述地區,一旦中止實施現行的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職權,其職能則交由緊急狀態地區的聯邦管理機關行使。
4. 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警備司令部,在對所述地區實行此特別管理方式時,進入緊急狀態地區聯邦管理機關機構中。所述地區警備司令的職務是緊急狀態地區聯邦管理機關的第一副職領導人。

第二十六條

緊急狀態地區的特別管理機關法律性檔案
1. 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緊急狀態地區的特別管理機關,有權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內,發布保障緊急狀態制度的命令和指示,必須在相應地區執行。
2. 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組織、公職人員和公民,必須向緊急狀態地區的特別管理機關提供儘可能的支持,保障緊急狀態制度的命令和指示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用於消除實行緊急狀態的根據情形的原因及後果工作的撥款
1. 所運用的國家儲備,及為消除緊急狀態根據情形的原因工作的撥款和物質技術保證的數額及程式,其中包括對因發生緊急狀態情形,暫時將居民遷到安全地區的措施,因採取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三章規定的其他措施而遭受損失公民的社會津貼和補償的撥付程式,以及向因採取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的,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三章規定的措施而遭受損失的組織提供補償的支付程式。如果所撥付的預算撥款不足以滿足所指的撥款,則由俄羅斯聯邦政府向俄羅斯聯邦會議國家杜馬提交規定補充撥款的聯邦法律草案。
2. 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撥款由聯邦預算承擔。為實施該撥款,適用俄羅斯銀行立法規定所組建的俄羅斯野戰銀行機構。
3. 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特別管理機關,在緊急狀態有效期內,分配其控制下的預算資金,集中恢復所述地區的生活保障、社會領域、住房基金方面的設施。

第六章 緊急狀態下公民的權利保障公民

第二十八條

緊急狀態下採取的措施和臨時限制的範圍
1. 在緊急狀態下採取的措施並引起俄羅斯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和俄羅斯聯邦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規定的聯邦執行權力機關、俄羅斯聯邦主體權力立法(代議)和執行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的職權,社會團體和組織的權利,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修改(限制),均嚴格執行所本規定……
2. 在本條第一款中所闡述的措施應當與俄羅斯聯邦國際人權條約中的俄羅斯聯邦的國際義務相符合,而不應當使個人和居民群遭受某些歧視,無論其性別、種族、民族、語言、出身、財產和職務、居住地、宗教、信仰、加入的社會團體的狀況如何。

第二十九條

保障公民和組織在緊急狀態有效期內的財產權和社會權利
1. 根據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十三條第“f”款規定,為保障緊急救援工作和其他救援活動的實施,向被動員參與救援的人員提供的勞動報酬,依據俄羅斯聯邦勞動立法規定給予保障。
2. 由於實行緊急狀態情形而受害的或者因採取措施消除此類情形進行救災的人,均可享有住房,對其所受的物質損害給予賠償,協助做好安置工作,並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3. 根據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十三條第“c”款的規定,組織使用其財產和資源,並對所受損失具有請求賠償的權利,賠償的程式和數額依照俄羅斯聯邦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勞力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程式和條件
緊急狀態下,聯邦法律和俄羅斯聯邦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所規定的勞力、專項資金、武器、技術兵器和專用設備使用的程式和條件,不應當發生變更。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宵禁規定的公民實施拘捕的程式
1. 根據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十二條第“a”款對違反宵禁規定的公民,通過確保緊急狀態制度實現的武裝力量進行拘捕,直至宵禁結束,而對隨身沒有攜帶身份證明檔案的公民的拘捕,則直至查清其身份為止,但是按照內務機關首長或者副職的決定,不得超過三個晝夜。按照法院的決定,所述期限可以延長,且不得超過10個晝夜。同時,被拘捕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和交通工具也將受到檢查。
2. 可以對內務機關首長或者副職作出的拘捕決定向上級公職人員申訴或者法院提起訴訟。
3. 如果實施檢疫時,由於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人、動物和植物受到危險傳染病傳播的威脅,而將應當迫遷的公民在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第十二條第“f”款所規定的區域範圍內,以共同的理由拘禁起來,直至對此類居民規定的監視期限屆滿為止。

第三十二條

違反緊急狀態制度承擔的責任
公民、公職人員及組織違反本聯邦憲法性法律所規定的緊急狀態制度,依照俄羅斯聯邦立法的規定,應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終止緊急狀態有效期的法律後果
1. 旨在確保緊急狀態制度的實現通過的,關係到臨時限制公民權利與自由的俄羅斯聯邦總統命令和俄羅斯聯邦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及俄羅斯聯邦主體規範性法律檔案,未經專門通知,在緊急狀態有效期終止的同時失去效力。
2. 終止緊急狀態有效期,將導致違反緊急狀態制度案件的行政訴訟程式的停止,立即釋放因所述理由遭受行政拘留或者拘捕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參與保障緊急狀態制度人員的責任
內務機關、刑事執行系統、聯邦安全機構的工作人員,內務部隊和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其他部隊、軍事組織及機構的現役軍人非法使用勞力、專項資金、武器、技術兵器和專用設備,以及超出公職人員確保緊急狀態制度的力量及公務職權,包括違反本聯邦憲法性法律規定的保障人和公民自由與權利,應承擔的責任依照俄羅斯聯邦立法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緊急狀態地區的審判活動
1. 在實施緊急狀態的地區,只有法院才能行使審判職能。依照俄羅斯聯邦憲法第七章規定設立的所有法庭均可在該地區發生效力。
2. 禁止設立任何形式的非常法庭,同樣也不準許適用任何形式的快速或非常的訴訟程式。
3. 如果由實行緊急狀態地區的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活動,按照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或者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決定,可以變更法院所審理地區案件的管轄範圍。

第三十六條

實行緊急狀態地區檢察院機關的活動
1. 在實行緊急狀態地區,根據聯邦法律的規定,俄羅斯聯邦檢察院機關行使其活動。
2. 實行緊急狀態時,在俄羅斯聯邦的一些主體管轄地區,可以由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在緊急狀態地區組建區域性的檢察院。第七章 最後條款

第三十七條

向聯合國和歐洲委員會通告和通告實行緊急狀態及其有效期終止
1. 根據本聯邦憲法性法律規定,當實行緊急狀態時,主管對外事務的聯邦執行權力機關,依據俄羅斯聯邦源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人權和基本自由保護公約規定的國際義務,在三天內,將放棄所述國際條約義務臨時限制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放棄此項義務的規模及該決議通過的原因,通知聯合國和歐洲委員會秘書長。
2. 根據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的規定,主管對外事務問題的聯邦執行權力機關,將緊急狀態有效期的終止及全面恢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人權和基本自由保護公約條款的效力,通知相應的聯合國和歐洲委員會的秘書長。

第三十八條

將實行緊急狀態訊息通知鄰國
在俄羅斯聯邦的個別地區實行緊急狀態時,主管對外事務的聯邦執行權力機關,自俄羅斯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通過批准俄羅斯聯邦總統的緊急狀態命令之時起,一晝夜之內,將實行緊急狀態的情形通知鄰國。

第三十九條

國際人道主義援助
根據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進行的國際人道主義援助,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

第四十條

因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生效,部分法律檔案被認為失效
因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生效,下列部分法律檔案被認為失效:
1、 1991年5月7日頒布的俄羅斯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法律“緊急狀態法”(俄羅斯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委員會公報1991年第22號,第773頁;)
2、 1991年5月7日頒布的俄羅斯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委員會第1253-1號決議,“關於俄羅斯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法律緊急狀態法生效的決議”法律(俄羅斯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委員會公報1991年第22號,第774頁;)

第四十一條

根據本聯邦憲法性法律制定規範性法律檔案
俄羅斯聯邦總統建議和委託俄羅斯聯邦政府使其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檔案符合本聯邦憲法性法律。

第四十二條

認為蘇聯的部分法律檔案無效和在俄羅斯聯邦不適用
因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生效,認為下列蘇聯的部分法律檔案無效和在俄羅斯聯邦不適用:
1、 1990年4月3日蘇聯頒布的法律“緊急狀態法律制度法”(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和蘇聯最高委員會公報,1990年第15號第250頁);
2、 1990年4月3日蘇聯最高委員會頒布的決議“關於緊急狀態法律制度法生效法”(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和蘇聯最高委員會公報,1990年第15號第251頁);

第四十三條

本聯邦憲法性法律生效
本聯邦憲法性法律從其正式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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