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式法典·外國訴訟法翻譯系列叢書

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式法典·外國訴訟法翻譯系列叢書

《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式法典·外國訴訟法翻譯系列叢書》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叢書是一套包容世界各國的訴訟法及其他相關程式法譯叢。在我國現代訴訟制度建設歷程中,翻譯法典、論著曾一度具有很強的目的性,即為我國立法提供借鑑。

基本介紹

  • 書名: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式法典·外國訴訟法翻譯系列叢書
  • ISBN:7810879545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在我國法律發展史上,外國法典的中譯不僅開啟了我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轉型,而且,自清末法律制度改制以來,外國法典的翻譯一直與我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密切聯繫在一起,並在實質意義上深刻地影響著我國法律現代化的方向與進程。清末修律掀起了我國第一次翻譯外國法律和法學論著的高潮。清末中外文化交流中,作為歐美文明重要組成部分的西方法律文化開始輸入我國,並逐漸被主流人士視為富國強民的重要途徑。於是,翻譯外國法典之事遂日受重視。梁啓超曾云:“今日欲舉百廢,展新政,當以盡譯西國章程之書為第一要義。”①在清末修律中,修律大臣沈家本十分重視翻譯,認為“參酌各國法律,首重翻譯”。①因此,在他主持下,外國法律、論著的翻譯與制定新律同步展開。
迄1911年,已組織翻譯(含在譯)德、日、法等十幾個國家的法律三四十部。“外國法律法規的大量譯成,為晚清制定新律提供了可資參考的範本。”②而且,從所制定的新律看,也可以清晰地看到異域法律的影響。張晉藩認為:“從所譯成果的統計中可以看出19世紀末主要翻譯英美法律,20世紀初已轉向以羅馬法係為淵源的日本法律,最終以羅馬法系取代了英美法系,覆蓋了晚清新制訂的一系列法律。”清末新律雖然多數未能頒行,卻因中華民國的繼承而奠定了我國法律制度現代化轉型的基礎,且迄今仍為我國台灣地區法律制度所沿襲並發展。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隨著舊法統的廢止,也開始了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的新篇章。其中,20世紀50年代,新中國歷史上迎來了社會主義法學的第一次繁榮。在此期間,為了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法制的需要,前蘇聯等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典、論著被大批翻譯過來,成為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的借鑑和榜樣。以刑事訴訟法為例,當年翻譯了前蘇聯及前民主德國、保加利亞、阿爾巴尼亞等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刑事訴訟法典。這一過程雖未持續很久,但影響卻十分深遠。而且,由於當時外語學習是以俄語為主,故80年代的翻譯仍然主要以前蘇聯文獻為主。以刑事訴訟法學為例,在張仲麟主持下,80年代初翻譯出版了對我國老一代刑事訴訟法學者影響深遠的前蘇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教科書《蘇維埃刑事訴訟(1980年版)》①,之後,80年代末又組織翻譯了1985年修正後的《蘇俄刑事訴訟法典》②。
從我的個人經驗看,這些譯作對我國20世紀80年代及90年代初的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影響非常大,而且至今仍能夠在我們的學術研究中依稀辨認出它的影子。因此,我認為,前蘇聯法制對包括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內的法律制度的影響是毫無疑問的,而且,這種影響的烙印迄今仍然以潛在的方式影響著我國法學、法律教育和法律制度,儘管這種影響已經逐漸被新的法律思想所“稀釋”。
就刑事訴訟法領域而言,這種“稀釋”仍然與外國法典、論著的翻譯活動密切相關。其中,最先仍以外國法典翻譯為主。1993年10月,以陳光中教授為首的、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專家教授組成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研究》課題組,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託,開始草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方案。作為課題組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開始組織翻譯西方國家的刑事訴訟法典。這一工作一直延續至今。迄今為止,已經組織翻譯的有:《義大利刑事訴訟法典》(黃風譯,1994)、《德國刑事訴訟法典》(李昌珂譯,1995)、《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卞建林譯,1996)、《法國刑事訴訟法典》(余叔通、謝朝華譯,1997)、《加拿大刑事法典》(卞建林等譯,1999)、《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蘇方道等譯,1999)、《日本刑事訴訟法》(寧英輝譯,2000)、《英國刑事訴訟法(選編)》(程味秋等譯校,2001)、《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黃道秀譯,2003)。上述法典均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此外,近年來,各國刑事訴訟法學教科書也在各種法學教材系列中相繼得以出版。從
廣泛的引注率來看,這些翻譯對於了解外國訴訟法律制度、促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用價值。
在現代社會,訴訟是解決各種社會糾紛與衝突的最終解決途徑。因此,訴訟制度的建設不僅關係到社會糾紛能否得到有效的解決,而且,其自身的公正程度也構成了現代法治的重要內容和標誌。
在我國,隨著1999年憲法修正案正式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開始日益納入法律規範之下。而且,隨著個人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諸如公務員管理、黨員待遇、大學教育等傳統上原本不歸法律管轄的問題,也開始呈現出通過訴訟加以解決的態勢。
於是,在“宜粗不宜細”立法指導思想下構建出來的訴訟制度已經越來越難以適應現代社會生活的客觀需要。這一方面,表現為對於諸多特種案件(如有涉憲法權利的案件等),因缺乏相應的訴訟制度、訴訟程式,只能訴諸法外途徑;另一方面,表現為既有訴訟制度過於粗糙,難以適應現實生活的多元化要求。而且,由於程式自身正當化程度較低,致使社會糾紛無法及時得以公正解決,嚴重損害了社會生活秩序的有序和穩定。訴訟制度的完善、程式自身的建設,已經成為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設法治國家過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訴訟程式制度問題受到了高度重視,然而,在我國,雖然三大訴訟制度已經初步確立,但相互間的發展卻極不平衡。表現在法典翻譯上,可以說,刑事訴訟法典的翻譯最為發達,兩大法系主要國家的法典幾乎已經全都翻譯成了中文。而且,隨著近年來證據法學的發展,各國的證據法也已經有了中譯本。至於民事訴訟法,近年來,中國法制出版社已經開始組織出版了一些民事訴訟法典,但終究有限。現計有:《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羅結珍譯,1999)、《日本民事訴訟法》(白綠鉉譯,2000)、《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謝懷械譯,2001)、《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與證據規則》(白綠鉉、卞建林譯,2000)。行政訴訟法典翻譯則幾乎沒有。
因此,為了全面推動我國訴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我們特地組織翻譯出版了《外國訴訟法翻譯系列叢書》,希望能夠再次推動外國訴訟法,尤其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相關程式法的翻譯活動。同時,也希望藉助該叢書的翻譯出版,真正解決譯者孤軍奮戰而面臨的出版困難。
在這種功利性目的的影響下,我國法典翻譯一直局限於那些我們認為有借鑑價值的少數歐美國家。然而,世界的存在並非只有一種方式。對其他選擇的忽視,太容易導致思維的僵化,從而墮入追隨與模仿。我國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經驗已經表明,只有開闊視野,才能避免一邊倒帶來的“只能如此選擇”的困境。因此,我們認為, 在這樣一個全球化的時代,我們必須保持一種更加包容的心胸。對於法典翻譯,我們應當首先將其看 做一種文化間的交流,而後才是對其精華的借鑑。故本譯叢不限於歐美大國,而是包括世界所有國家。
本叢書是一套兼容所有訴訟制度以及與訴訟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翻譯系列。即無論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還是相關的法律制度,均可納入。《外國訴訟法翻譯系列叢書》,由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組織翻譯出版,並得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資金資助。新的《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式法典》就是其中之一。
本書由俄羅斯語言和俄羅斯法律的研究學者、中國政法大學資深教授黃道秀女士翻譯,我們感謝她付出的辛勤勞動。

目錄

俄羅斯聯邦關於施行《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式法典》的聯邦法律
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式法典
第一編 通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仲裁法庭的組成
第三章 迴避
第四章 仲裁法院的許可權
第五章 案件參加人和仲裁訴訟的其他參加人
第六章 仲裁法院中的代理
第七章 證據與證明
第八章 仲裁法院的保全措施
第九章 訴訟費用
第十章 訴訟期間
第十一章 訴訟罰金
第十二章 法院通知
第二編 第一審仲裁法院的訴訟程式
第十三章 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 法庭審理的準備
第十五章 和解程式 和解協協定
第十六章 案件訴訟的中止
第十七章 對起訴狀不予審理
第十八章 案件訴訟的終止
第十九章 法庭審理
第二十章 仲裁法院的判決
第二十一章 仲裁法院的裁定
第三編 行政法律關係和其他公共法律關係案件在第一審仲裁法院的訴訟程式
第二十二章 行政法律關係和其他公共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特點
第二十三章 要求撤銷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四章 對國家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其他機關、公職人員的非規範性法律檔案、決定、行為(不作為)提出爭議的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五章 行政違法行為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六章 追索強制性支付和制裁的案件的審理
第四編 某幾類案件在仲裁法院訴訟的特點
第二十七章 認定法律事實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八章 資不低債(破產)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九章 簡易程式案件的審理
第三十章 要求撤銷公斷庭裁決和要求發出公斷庭裁決強制執行令的案件的訴訟程式
第三十一章 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的訴訟程式
第五編 涉外案件的訴訟程式
第三十二章 俄羅斯聯邦的仲裁法院審理涉外案件的許可權
第三十三章 涉外案件的審理特點
第六編 對仲裁法院裁判的再審
第三十四章 第一抗訴審仲裁法院的訴訟程式
第三十五章 第二抗訴審仲裁法院的訴訟程式
第三十六章 通過監督程式對法院裁判進行再審的程式
第三十七章 根據新發現的情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進行再審的程式
第七編 與執行仲裁法院裁判有關的案件的審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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