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理論法律思想

依附理論法律思想,用依附理論經濟學闡述法律現象與世界經濟之間關係的法律理論,以濕勒斯坦(I·Wallerstein)和伏朗克(A·Frank)等人為代表,產生於七十年代。企圖從世界經濟的角度解釋某些社會不發達及其法律形式落後的原因,認為第三世界的不發達是帝國主義侵略和資本主義世界經濟體系造成的。這種理論把世界經濟體系分為中心和外圍,中心指歐美日等已開發國家,而外圍則指第三世界不已開發國家,外圍向中心提供廉價的原料和勞動力,而中心則以高昂的價格向外圍提供產品。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發展趨勢是原料和勞動力的價格越來越低,而成品的價格越來越高,中心越來越富,而外圍越來越窮。中心的發達是建立在外圍的不發達的基礎上的,這是不已開發國家在現存世界經濟體系下永遠不可能趕上已開發國家的根本原因。這種理論還認為,第三世界國家經常具有不發達的法律形式,如傳統法、宗教法,因為這既有利於當地統治者,歸根結底也便於中心的控制,滿足國際壟斷組織的最大利益;並不是由於西方國家天生就適合於發展經濟和實行法治,東方國家天生就只能處於靜止的社會,只能採用落後的法律形式;一國經濟和法律是否現代化,法和社會發展,應該從世界資本主義經濟體系中去尋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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