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裡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指人民法院行使權力的方式,並不是西方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按照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必須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向產生它的權力機關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這與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有著本質不同。

規定,改革,

規定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法治最大的區別。中國共產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是黨作為一個整體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決不是要以黨委決定改變、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辦、代替司法機關對具體案件作出處理。為防止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明確“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同時要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隨後發布的實施辦法也明確“人民法院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得執行任何組織、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改革

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黨的十五大以來,中共中央推進的歷次司法改革,都將落實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一憲法原則作為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更是推出多項重大改革舉措,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一是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和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打破訴訟“主客場”現象,杜絕地方因素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二是完善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機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規定:“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
三是健全司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懲戒制度,在省一級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法官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
四是建立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和薪酬制度,推動實現法官等級與行政職級脫鉤,確保法官薪酬高於普通公務員一定比例,並據此完善法官退休、培訓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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