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日期:2008-6-25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佳木斯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房屋物業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08-6-25

法規內容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號)第9號《佳木斯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請嚴格遵照執行。 市長李海濤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實施,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拆遷辦是本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搬遷期限,根據項目性質以拆遷公告為準。 第五條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所有人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按原房屋建築面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估價機構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六條被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執行下列標準。 回遷安置房屋設定以下戶型:建築面積分別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一)原房建築面積低於40平方米,安置建築面積40平方米房屋; (二)原房建築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於50平方米的,安置建築面積50平方米房屋; (三)原房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於60平方米的,安置建築面積60平方米房屋; (四)原房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於70平方米的,安置建築面積70平方米房屋;超過原房建築面積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築成本收取超面積安置費,還要增加面積的,按市場價格購買; (五)原房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雙方協商處理。 第七條拆遷無合法證照房屋,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拆遷無合法產權證照的房屋,建築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標準、牆體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備取暖、生活起居條件的獨立房屋、獨立戶,又無其他住處,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戶口,並有集體土地使用手續的,可按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參照有合法房屋證照的安置辦法進行回遷安置。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沒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實際建築面積2平方米折1平方米計算,參照有合法房屋證照的安置辦法進行回遷安置。被拆遷人在上靠面積後,還要求增加面積的,增加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 (三)與主房連體接棚搭廈用做車庫,或具備居住條件並用於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計算,加入主房面積安置。第八條被拆遷營業房屋實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營業用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房屋證照標明用途為營業,有合法的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憑證,正在經營中; (二)營業用房按原房建築面積安置,回遷安置建築面積少於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的,少於部分給予貨幣補償;超出原房屋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 (三)營業用房回遷時無法安置營業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四)房屋證照標明用途為住宅,但用於營業且正在營業中,有合法的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在搬遷期內完成搬遷的,可參照營業用房安置。一戶房屋分別用於居住和營業的,以居住和營業各自實際面積為準,分別按住宅房屋和營業用房安置。 第九條集中安置新建樓房的,原房屋建築面積部分不收任何差價。附屬物不予補償,否則應繳納安置房屋與原房屋商品價差。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給予貨幣補償的,附屬物按新建成本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十條對超過搬遷期限,拒不搬遷的,由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房屋產權所有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遷。 第十一條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中屬農民身份的,享受棚戶區政策,安置的房屋在產權交易時限上可依法適當放寬,取得有效的產權證書後即可上市交易。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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