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丘甲

作丘甲是指春秋時魯國實行按丘徵發軍賦即按丘出車馬兵甲的制度。魯成公元年 (公元前590年),即初稅畝後4年,“作丘甲”。軍賦徵收,原以一甸為單位。作丘甲,即軍賦改為以一丘為單位,一丘田為16井,一甸田為64井,現在一丘田要承擔過去一甸田的軍賦,意味著負擔為原來的4倍。

魯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鄭國子產“作丘賦”,是在鄭國改革田制的基礎上實行的軍事改革與財政改革,即按土地量徵收軍賦。到魯哀公十二年 (公元前483年),魯國進一步採取“用田賦”的辦法,即軍賦由按丘計算改為按田畝數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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