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遴選管理暫行辦法

《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遴選管理暫行辦法》是佛山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和規範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於2015年1月22日。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招標代理機構入庫的條件和程式,第三章招標代理機構的遴選,第四章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公平公正和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中有關推進工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和《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中有關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先行先試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含財政性資金)投資且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代理機構遴選和日常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單項契約估算價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以及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類項目,以及500萬元人民幣以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類項目,由招標人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本辦法。其中,所有市級代建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遴選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招標代理機構遴選工作,按照“統一建庫、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由市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授權)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庫,由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項目屬地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考核管理,由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維護和使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招標代理機構是指在國內依法註冊,並在佛山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且已進入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招標代理機構庫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五條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自行招標。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須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監督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見證下,按本辦法選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六條招標人不遵守本辦法規定自行選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不辦理其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手續。
第七條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規定的收費標準下浮10%收取服務費用。若招標代理機構只單獨提供編制招標檔案(含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服務的,由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在國家規定標準內商定。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下浮10%的基礎上,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招標代理服務費用。

第二章招標代理機構入庫的條件和程式

第八條入選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招標代理機構庫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企業;
(二)具有工程招標代理資格;
(三)在佛山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入庫的程式如下:
(一)網上申請登記。
1.辦理數字證書和電子簽章;
2.辦理數字證書與招標代理機構信息的綁定;
3.統一登入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網,錄入必要的信息資料後,在網上提交申請。
(二)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招標代理機構填報信息的規範性進行核對,核對通過後將其相關信息資料(涉及隱私除外)在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5日,接受社會監督。
(三)公示無異議後,正式納入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招標代理機構庫。在公示期間,發現申請入庫的招標代理機構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入庫資格3年。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按資格等級承擔以下各類工程業務:
(一)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承擔各類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
(二)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三)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三章招標代理機構的遴選

第十一條招標人需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須按以下程式選定招標代理機構:
(一)公告。招標人須在取得項目批覆或發展改革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書面意見後,將選取招標代理機構的公告報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並在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公告內容應包括: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建設規模、投資情況、實施時間和地點;
3.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等級要求(招標人也可同時按照行業分類提出要求);
4.隨機抽取的時間和地點;
5.其他應當告知的內容。
(二)報名。公告發布後,已入庫的招標代理機構通過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網進行網上報名,報名時間為5個工作日。
若招標代理機構之前參與同一項目的勘察、設計、諮詢等業務時,不得再參與本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三)隨機抽取和公示。
1.已報名且資質符合要求的招標代理機構可參加隨機抽取環節。
2.報名截止後,按報名順序由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自動生成招標代理機構對應編號。
3.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監督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見證下,由招標人按照進入隨機抽取程式的招標代理機構對應編號,向搖珠機內放入對應的號碼球。
4.由招標人隨機抽取其中的1個號碼球,相對應的招標代理機構為代理候選人。
5.招標人須會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抽取結果發布到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兩個工作日。若公示期間收到投訴(舉報)的,則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6.若報名家數只有1家的,則直接確定為代理候選人;報名家數超過兩家(含兩家)的,按上述步驟抽取確定代理候選人。
(四)簽訂委託契約。
1.招標人與代理候選人須在抽取結果公示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簽訂委託代理契約,並抄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代理候選人拒絕簽訂委託代理契約的,招標人按本辦法在原來報名的家數範圍內重新選取招標代理機構,並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追究該代理候選人的相關責任。
3.招標人拒絕簽訂委託代理契約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責成其履行委託義務;若仍不履行的,則由監督部門按《印發<佛山市關於違反公共資源交易規定的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佛紀發〔2013〕16號)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

第四章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考核機制。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檔案,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考核打分結果記入信用檔案。
招標代理機構考核滿分為120分,招標代理機構入庫基礎分為100分。60分<招標代理機構得分≤80分時,暫停其參與遴選的資格半年。招標代理機構得分≤60分時,從代理機構庫中除名,且從除名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入選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招標代理機構庫。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業務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項目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從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招標代理機構庫選取,否則暫停其遴選資格3個月。
第十四條按照“屬地負責、分級管理”原則,對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招標代理機構庫實行動態管理,實行“一項目一考核”制度。
(一)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減40分:
1.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業務等違規行為;
2.採用行賄、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3.經遴選確定為代理候選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書面代理契約或不承攬招標代理工作的;
4.同時接受同一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和投標諮詢業務的,或擅自將招標代理業務轉讓他人的;
5.在招標活動中弄虛作假、肢解發包、明招暗定或者為他人索取不正當利益的;
6.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7.在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誠信管理系統登記及入選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招標代理機構庫中弄虛作假、隱瞞不良行為記錄,經查證屬實的;
8.在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資料的;
9.因出現重大失誤而給招標人帶來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造成損失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減20分:
1.招標公告中違規設定過高資質條件或提出多項資質要求,以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2.擅自刪減或修改不允許修改的招標檔案格式範本內容的;
3.擅自提高標準收取資料費等費用,或擅自降低代理收費標準進行惡性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
4.因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制定不嚴謹而引發投訴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5.不按招標檔案範圍編制標底或在編制標底過程中出現漏算、錯算等明顯偏差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6.不按規定封存投標檔案的;
7.不如實記錄招標投標活動過程的,或遺失招標投標過程資料的;
8.不按規定操作而造成不良後果的其他失職行為。
(三)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減10分:
1.招標代理契約內容不完整或存在不合理條款,或簽訂“陰陽契約”的;
2.不按規定給投標人傳送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的,或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檔案、答疑和有關資料未及時備案的;
3.工程量清單不按計價規範及省、市要求編制,或存在重大偏差的;
4.不做好開標前準備致使開標現場混亂,導致不能正常開標的,或因代理失誤致使招標失敗的;
5.評標過程中干擾評審評審的;
6.開標評標、主要資料備案等重要環節項目負責人不到場的;
7.在招標公告申請和辦理評標結果公示、備案、申請退還保證金等環節中,由於從業人員不熟悉程式及相關規定等原因導致兩次以上方可完成的;
8.招標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糾正或不向監督機構反映的;
9.專業人員因工作調動未及時備案的;
10.定標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備案資料的。
(四)上述(一)、(二)、(三)款中未包含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徵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作對應扣分。
(五)因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服務水平無法滿足招標人需求或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招標人而導致無法開展工作的,經招標人書面要求整改但仍不能滿足要求的,可由招標人書面申請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約談招標代理機構;約談後仍未整改的,經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可按照本辦法更換招標代理機構。
(六)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業務過程中,向有關部門反映招標投標違法違規線索,經查實的加10分,如屬惡意舉報的扣10分。
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等進行評價,正面評價結果可作為加分依據,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受到處罰的招標代理機構處罰期滿後,可按本辦法重新申請入庫或恢復遴選資格,其基礎分值為100分。
第十六條各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個季度將本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機構的考核情況上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後在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布。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區可依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