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後,因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一伙食費用超過平時在家的一伙食費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 單位:單位給予補償
  • 實質: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
  • 特指:進行必要的一伙食消費
概念,發展過程,計算公式,標準,計算期間,其他,相關法規,

概念

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為進行必要的一伙食消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發給的一伙食補助費用,因該項費用的支出是治療工傷所必須的,也是工傷事故發生的後果之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發展過程

1、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住院一伙食補助費進行賠償,在第三十七條明確了賠償標準為“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2、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對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賠償也作了規定,即“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3、《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第3點第4項:“其他必要的費用:包括運送傷殘人員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費用、傷愈前的營養費、補救性治療(整容、鑲牙等)費、殘疾用具(假肢、代步車等)費、醫療期間陪住家屬的交通費、食宿費等合理支出。”
4、《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3項:“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一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其在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賠償問題上,與以往的規定相比,更為完備和具體。
5.1在規定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5.2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一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比較之下,本規定比以往規定更有利於對賠償權利人的保護。

計算公式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一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例如:徐某為某紡紗廠工會主席,某日早上打計程車前往市政府參加一個會議。途中,計程車司機為了趕時間而加速行駛,在一個十字路口被迎面駛來的公共汽車撞翻。徐某受重傷,住院治療20天。徐某所在地區為我國東部某發達省份,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為20元/天。這樣,徐某可獲得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為20元/天×20天=400元。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還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護人員的一伙食費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在住院期間的必要護理人員,雖然可以取得護理費,但是護理費是比照誤工費支付的,不屬於一伙食補助的項目。受害人在住院期間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對其進行護理的親屬,在感情上倍受痛苦,在生活上也多有不便,應當予以必要的經濟補償。因此,受害人由近親屬護理的,除按照規定可取得護理費,可以考慮向其支付一定的一伙食補助費。

標準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住院一伙食的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1.1“當地國家機關”,這一點要注意是受害人當地
1.2其次是一般工作人員,不能把此任意擴大;
1.3“可以參照”,並非必須參照,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充分發揮自由裁量權來確定一伙食補助費,如果有比“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更合理的標準確定,如在某些時候由於特殊的自然災害導致一伙食費用的高漲,此時再依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確定顯然有失公允,應當依據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確定。
1.4《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的一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50元。
當然,在各地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一伙食補助費時,可以參照財政部門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畫單列市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例如: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山東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出差人員的一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際標準內憑據報銷的辦法,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省內30元、省外50元。出差人員回單位報銷時,須憑出差期間開具的合法餐飲票據,在標準被報銷一伙食費”。

計算期間

原則上一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一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一伙食補助費。

其他

外地治療的住宿費和一伙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賠償義務人也應當賠償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一伙食費中的合理部分。
對於此規定的理解,要著重把握以下幾點:
1、適用此款規定的前提條件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是賠償義務人賠償此筆費用的前提條件。對於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療,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例如,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到外地治療的書面檔案,或者當地確實沒有條件治療而需要到外地治療的證據等。法院對此要從嚴審查,同時,允許賠償義務人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據。當地醫院完全能夠治療的,而受害人決定到外地治療,由此發生的住宿費等,賠償義務人不予承擔。
2、關於不能住院的客觀原因
這是指:受害人能夠住院的,應當住院;受害人不能住院而在醫院外住宿,必須因為醫院已無病床等客觀的情況引起,而不是受害人或其親屬等自身的原因造成。
3、關於“合理部分”
對於受害人到外地治療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一伙食費,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合理部分。何為合理,應視具體個案而定。比如,要考慮不同地區之間的物價和消費水平。住宿費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是按照公務員出差住宿標準,但是,由於實際的出差標準過低以及實際住宿標準過高的原因,賠償標準可以適當高於公務員出差標準。
4、受害人在外地治療,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一伙食費,其合理部分,也應該予以賠償。

相關法規

第29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3項 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一伙食補助的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3條 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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