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2年1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建城〔2012〕166號印發《關於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組織領導4部分。發展目標是:到2020年,全國設市城市要對照《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完成等級評定工作,達到國家Ⅱ級標準,其中已獲得命名的國家園林城市要達到國家Ⅰ級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 印發時間:2012年11月18日
  • 發展標準:國家Ⅱ級
  • 發文字號:建城〔2012〕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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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建城〔2012〕16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園林事業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進一步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就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城市園林綠化作為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務的社會公益事業和民生工程,承擔著生態環保、休閒遊憩、景觀營造、文化傳承、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多種功能,是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促進兩型社會建設的重要載體。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從戰略和全局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落實各項措施,積極推進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將城市園林綠化作為生態文明建設和改善人民民眾生活質量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切實加強全過程的控制和管理,推動園林綠化從重數量向量質並舉轉變,從單一功能向複合功能轉變,從重建設向建管並重、管養並重轉變,實現城鄉綠化面積的拓展、綠地質量的提高和管養水平的提升,促進城市生態、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生態優先,科學發展。要樹立按照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加強對城市所依託的山體、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種等自然生態資源的保護,堅決糾正急功近利、貪大求洋等違背科學發展觀和自然規律的建設行為。
量質並舉,功能完善。要在合理增加城市綠量的基礎上全面提升綠地品質。通過科學規劃和合理設計,進一步完善綠地系統布局和結構,實現城市園林綠化生態、景觀、遊憩、文化、科教、防災等多種功能的協調發展。
因地制宜,資源節約。要以“節地、節水、節材”和“減少城市熱島效應、減少城市空氣和水體污染、減少城市建築和基礎設施能耗”為核心,在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建設和養護管理各個環節中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和浪費,獲得最大的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城市政府責任,強化政府在資源協調、理念引導、規劃控制、財政投入等方面的作用,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進入園林綠化的運營和養護,提升社會公眾在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各個方面的參與度,實現全民“共建共享”的和諧發展。
(三)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
到2020年,全國設市城市要對照《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完成等級評定工作,達到國家Ⅱ級標準,其中已獲得命名的國家園林城市要達到國家Ⅰ級標準。
當前園林綠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積極拓展城市綠量的基礎上,進一步均衡綠地分布,加強城市中心區、老城區的園林綠化建設和改造提升;緊密結合城市居民日常遊憩、出行等需求,加快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道路綠化和綠道建設;繼續推廣節約型園林綠化;不斷完善綠地系統綜合功能;以保護城市規劃區內水系、山體、濕地、林地等自然生態資源為依託,統籌城鄉綠化發展。
三、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
(一)堅持公益性、專業化發展方向
城市園林綠化是重要的公益事業,必須堅持政府主導的原則,不能將城市公園綠地片面視為旅遊資源和旅遊產業內容,違背其公益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城市園林綠化是涉及生態、土壤、植物、城市規劃、建築等多個專業的系統工程,不能簡單等同於植樹造林,進行粗放式建設和管理。城市園林綠化是唯一有生命的城市基礎設施,與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及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密不可分,必須統一規劃、協同建設、綜合管理。
(二)加強科學規劃設計
1.增強綠地系統規劃的強制性和可實施性。各設市城市、縣城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綠地系統規劃的編制或修訂工作,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依法報批。綠地系統規劃應根據地域自然條件和歷史文化特徵,合理設定各類綠地及園林綠化設施,採取點、線、面、環等多種形式,進行科學布局,形成完整有機的系統。綠地系統規劃應包括綠地現狀分析與評價、規劃期限和目標、綠地指標、綠地系統總體結構、各類綠地布局、綠線、區域植物及引種育種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古樹名木保護、防災避險等主要內容。批准後的綠地系統規劃要向社會公布,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檢查,督促落實。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各類綠地實行綠線管制,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加快劃定城市綠線,綠線劃定後要在政府網站等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2.嚴格把好城市綠地設計方案審查、論證關。要將節約型、生態型、功能完善型園林綠化的具體要求落實到設計方案審查要求中,從源頭上控制追求高檔用材和過大規格苗木、從山區移植古樹到城市、引種不適合本地生長的外來植物、濫設粗劣雕塑和小品、使用昂貴燈具造景、盲目建設大廣場和大水景等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做法。嚴格控制城市綠地設計方案中使用的苗木規格,胸徑大於15厘米的速生樹種喬木數量和胸徑大於12厘米的慢生樹種喬木數量在喬木總數中所占比例不得大於10%。
(三)提升綠地建設品質
1.積極拓展綠化空間。要對城市邊角地、棄置地全部實施綠化,結合市政基礎設施積極開展牆體、屋面、陽台、橋體、公交站點、停車場等立體空間綠化。
2.均衡城市綠地分布。要結合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項目,通過拆遷建綠、拆違還綠、破硬增綠、增設花架花缽等形式,加強城市中心區、老城區等綠化薄弱地區的園林綠化建設和改造提升。
3.加快公園綠地建設。要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見綠,500米見園”的要求,加快各類公園綠地建設,不斷提高公園服務半徑覆蓋率。大力倡導文化建園,加大對地域、歷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園文化品位和內涵,打造精品公園。
4.完善居住區綠化。要加強對新建居住區綠地指標和質量的審核,並結合居民使用需求,通過增加植物配置和遊憩、健身設施,對老舊小區綠化進行提升改造,完善居住區綠地的生態效益和服務功能。
5.建設林蔭道路。要加強城市道路綠化隔離帶、道路分車帶和行道樹的綠化建設,增加喬木種植比重,在降低交通能耗、減少尾氣污染的同時,為步行及非機動車使用者提供健康、安全、舒適的出行空間,達到“有路就有樹,有樹就有蔭”的效果。
6.增強綠地防災避險功能。要通過合理利用城市濕地和增加下凹式綠地、透水鋪裝、路面雨水引流設施等措施,增強雨洪調控能力,滯留和淨化雨水回補地下水。結合公園綠地、廣場因地制宜設定應急避難場所,按照相關標準、規範配備應急供水、供電、排污、廁所等設施並保障日常維護管理到位。
7.推廣節約型園林綠化。要針對不同城市水質性、水源性缺水的情況,推廣使用微噴、滴灌、滲灌、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等節水技術,探索並推廣集雨型綠地建設。綠地鋪裝地面要使用透水透氣的環保型材料,減少硬質鋪裝使用比例。堅持適地適樹,優先使用苗圃培育的鄉土植物種苗,通過科學配置,營建以喬木為骨幹的復層植物群落,減少單一草坪套用,節省建設、養護成本。
8.實施自然生態保護和修復。要加強城市規劃區內的濕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充分保護和利用城市濱水區域野生、半野生生境構建濱水綠地,推進城市水體護坡駁岸的生態化建設和修復,糾正隨意改變自然地形地貌、挖湖堆山、攔河築壩、截彎取直、護坡駁岸過度硬化等建設行為。強化城市內自然山體保護和綠化,對違法開山採石取土造成的裸露、破壞山體儘快實施生態修復。
9.統籌城鄉綠化。要加強城鄉大環境綠化,結合城市道路、山體、水系、濕地、林地建設綠化隔離帶、綠道、綠廊等,強化城鄉之間綠色生態空間的聯繫。縣、鎮園林綠化建設不能簡單模仿城市,要充分體現對縣、鎮自然山水資源和人文歷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四)規範市場監管
1.加強從業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從事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要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接業務。設計人員、監理人員要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並在資格許可範圍內執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施工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質量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
2.完善工程建設程式。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根據園林綠化工程特點及管理現狀,研究制定規範工程建設程式的相關規定,完善項目報建、承發包交易、項目報監、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加強對各類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對其用材、用工、工藝、施工質量以及綠地指標的落實等嚴格把關。加大對違規項目的處罰力度,切實提高投資使用效率和工程建設水平,保障民眾利益。
3.嚴格招投標管理。園林綠化工程依法應當實施招投標的,要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並應充分考慮園林綠化的文化性、藝術性和園林植物具有生命力等特殊性,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方式確定設計、施工、養護、監理、質檢單位,禁止串標、圍標、低於成本價的惡意投標、弄虛作假等行為。
4.強化工程質量監督。要制定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完善對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的園林綠化專業技術資格要求,加強對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和施工技術指導。
5.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定期發布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養護、監理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工程質量、誠信等情況,及時公布違法違規企業名單及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結果。
(五)強化日常管護
1.切實執行綠線管理制度。要在城鄉規劃中全面引入綠線管理制度,對城市綠線內的用地進行嚴格管理,對侵占綠地、擅自改變綠地性質等違法行為加大檢查和執法力度。確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要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繳納相關費用,並在被占綠地四周明顯位置公示占用單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單位、時間及恢復措施等相關信息。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的,在報規劃等有關部門審批時,應徵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並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範,確保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正常使用。
2.嚴格保護園林樹木。在城市建設中要加強原有園林綠化成果的保護,嚴禁擅自砍伐、移植園林樹木。因同一個工程項目需砍伐大樹(胸徑20厘米以上落葉喬木和胸徑15厘米以上常綠喬木)超過2株,或移植大樹、實施大修剪超過10株,或需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在工程規劃設計階段進行專項論證,採取聽證會、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樹木種類和數量、修剪程度等徵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對原有行道樹妥善保留的實施方案,反對盲目更換樹種、隨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樹。要加大對古樹名木及樹齡大於50年的樹木的保護力度,反對高價購買、移植非生產綠地內的樹木,嚴禁從自然山林或鄉鎮農村直接採挖大樹、古樹進行異地移植。
3.加強公園綠地監管。禁止借改造、搬遷等名義侵占公園綠地,確需搬遷的要經過充分論證,搬遷後不得改變公園綠地的公益性質,不得改變原址用地的公園綠地性質和使用功能。禁止將公園用地或園內設施以租賃、承包、買斷等形式轉交給營利性組織或個人經營。對侵占公園用地進行商業開發的,要限期整改,並恢復用地的公園綠地性質。對公園綠地內不符合規劃、未經批准,並且與公共服務、公園管理功能無關的經營性場所,要堅決予以清退。
4.強化專業化、精細化管護。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範和養護定額標準,加快培養養護專業技術人員,加大養護資金投入。養護管理資金投入應占當地上一年度園林綠化建設總投入的7-10%,同時不低於當地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定額標準。堅決糾正“重建輕管,只建不管”,綠地建成後無管養資金、人員保障,造成綠地難以發揮應有景觀、生態效益的問題。要結合數字城市建設,加快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高遙感信息技術在綠地要素調查、古樹名木保護、綠地系統監測、綠地跟蹤管護等方面的套用水平。
(六)推動科技創新
要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基礎調研和套用研究,充實科研隊伍,落實科研經費,加大新成果、新技術的推廣力度,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套用。要結合風景名勝區、植物專類園、綜合公園、生產苗圃等建立鄉土、適生植物種質資源庫,開展相應的引種馴化和快速繁殖試驗研究。要積極推廣套用鄉土及適生植物,在試驗基礎上推廣套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豐富地被植物品種。要促進野生種群恢復、生境重建,滿足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需求。
四、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落實地方責任,完善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市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的城市綠化目標責任制,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市政府重要議事日程,並從管理機構、資金投入和人員編制等方面給予保障,制定完善綠線管理、園林綠化工程管理、養護管理、信息公開及杜絕古樹遷移、控制大樹移栽、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等各項管理制度,確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職能行使到位。
(二)鞏固創建成果,推進生態園林城市建設
要在鞏固國家園林城市創建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提升,將創建活動向縣、鎮延伸,向居民區和單位發展,向生態園林城市推進。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已獲命名的國家園林城市推進生態園林城市創建工作,從實際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創建目標和工作方案,促進城市園林綠化從以園林綠化為基礎,向市政基礎設施、住房保障、綠色出行、低碳交通、綠色建築、循環經濟、建築節能等全方位的結合發展過渡;從追求外在形象整潔美觀向提升城市生態功能、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物種多樣性、保障城市生態安全和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轉變。
(三)以示範項目帶動,加強行業指導
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確定一批符合節約型、生態型、功能完善型園林綠化發展方向的園林綠化示範項目,向全國推廣,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各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對居住區、單位附屬綠地和公路、鐵路、湖泊、水庫、河道等用地範圍內的綠地加強行業指導,促進其按照國家標準規範要求,實施專業化規劃設計、建設和規範化管理。
(四)完善法規標準,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要嚴格貫徹執行《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等國家及行業標準,有條件的城市要結合實際情況,儘快制定、修訂地方法規,加強對毀綠、占綠等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強化對城市園林綠化的保護。各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與規劃、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房產、執法等有關部門聯動配合,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五)加大培訓教育和宣傳力度
要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培養,定期組織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形成低、中、高級技能型人才梯隊,提高行業發展整體水平。建立園林綠化信息發布和社會服務信息共享平台,將園林綠化工程項目信息及移植樹木、臨時占用綠地等行政審批信息面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加強對社會輿情的收集、研判和處理,營造“政府重視、社會關注、百姓支持”的良好氛圍。
(六)組織專項檢查
各地要對照本意見各項內容,全面組織開展城市園林綠化專項檢查,並對當前存在的問題立即整改。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的問題查找和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在2012年12月底前將檢查情況和整改方案報我部。
我部將根據各地專項檢查開展情況和各省上報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經檢查確實存在破壞城市自然生態資源、大規模砍伐移植行道樹、移植大樹古樹、占用公園用地或設施進行經營性開發、侵占綠地等嚴重問題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其中已獲得“國家園林城市”、“中國人居環境獎”稱號的城市,將撤銷其稱號;已申報“國家園林城市”、“中國人居環境獎”的城市,將取消其申報、考核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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