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構建現代化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引導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加強城市停車管理,規範停車收費,緩解城市停車難和交通擁堵矛盾,促進城市全面協調發展,現就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見
  •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文時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 實行時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建城[2010]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委,公安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公安局、發展改革委:
在當前我國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城市停車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別是在我國城市土地資源高度緊缺和汽車擁有量快速增長背景下,由於停車設施總量嚴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停車管理不到位而導致了嚴重的停車難、交通擁堵等問題,影響了城市居民生活質量,嚴重製約了城市可持續發展。
一、充分認識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停車設施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切實加強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不僅是改善城市停車狀況、緩解城市停車難和交通擁堵的客觀需要,更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節能減排戰略、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資源、科學引導汽車發展、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把加強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與落實公交優先政策、實施暢通工程、創建綠色交通示範城市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切實抓緊抓好,全面促進城市交通與城市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的原則與目標
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暢通有序、資源最佳化配置、民眾出行方便為目的,認真解決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堅持節約利用資源原則,在規劃的指導下,綜合利用城市土地資源,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堅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規劃、設計、建設停車設施,應當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減少交通安全隱患;堅持設施差別供給原則,按照城市中不同區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綜合交通發展策略,合理確定停車設施規模和管理政策;堅持停車需求調控管理原則,運用政策法規和停車價格調控,降低城市中心區停車需求壓力;堅持高新技術引領原則,推廣套用城市停車領域的新設備、新技術和新方法,以及適應電動汽車發展的停車場附屬充電設施。
各地要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近期著力解決停車設施供應不足、挪用停車設施和停車管理滯後的問題。爭取用2—3年時間,進一步明確政府有關部門職責,形成高效協調的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機制;完善法規體系,編制完成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訂相應的地方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推動立體化停車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完善停車價格形成機制,理順路內停車與路外停車、室外停車與室內停車之間的價格關係;建立完善科學的停車需求管理體系,充分運用行政、經濟與市場等手段,嚴格控制占道停車位的數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車為主、路外停車為輔、占道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格局,在城市中心區外圍大力發展停車換乘系統;推廣普及信息化、智慧型化停車設備和停車誘導指示系統;基本建立依法管理、規範服務的停車管理體系。
三、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
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確定的城市交通發展戰略和目標進行制定。在摸清停車矛盾現狀、科學預測停車需求的基礎上,按照差別設施供給和停車需求調控管理的原則,研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設施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社會公共停車設施布局和規模,明確建設時序和對策。要充分考慮城市停車設施系統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大、中以上城市應規劃建設城市停車換乘體系,引導人們轉變出行方式,緩解城市中心區交通擁堵。
100萬城市人口及以上城市應在2010年底前編制完成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100萬城市人口以下城市應在2011年年底前編制完成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
四、加快制訂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
從源頭上加強城市停車設施配置。結合城市自身的發展條件和趨勢,兼顧當前、立足長遠、因地制宜地組織研究制訂地方性城市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根據各類建設項目的性質和停車需求,以及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合理確定停車設施配建指標。各地要根據城市發展和城市交通變化情況,對停車設施配建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五、科學合理建設城市停車設施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開展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管理時,加強新建大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防止出現新的交通擁堵節點。按照停車配建標準合理配置停車設施,鼓勵建設項目利用地下空間配建停車設施,按配建標準建設的地下停車場面積,不納入容積率計算範圍。加強對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設施建設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禁止配建停車設施挪作他用。
城市停車設施建設要加強與園林綠化、城市景觀等人居環境的協調,不能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對既有小區要採取有效措施,在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最佳化小區綠化模式,推廣套用綠化與停車相兼容的方法和技術。
城市公共停車設施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要完善公共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的用地供給、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等保障機制及措施,其建設應列入政府年度計畫。各地要加大路外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力度,積極推動地下停車場建設,以及立體停車和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各地應採取優惠政策,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各種類型的路外公共停車場,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各城市應結合公共運輸系統建設,在城市中心區外圍規劃建設與公共運輸樞紐相匹配的停車設施,形成完善的停車換乘系統,引導駕車者換乘公共運輸進入城市中心區,減少城市中心區道路交通壓力。鼓勵社會單位開放內部停車場,實行錯時停車,為周邊居民提供停車服務。在規劃和建設停車設施時,要充分考慮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普及和推廣的需要,建設、改造或預留充電等相關配套設施,以適應新能源汽車發展要求。
六、切實加強占用道路停車管理
為緩解停車設施不足的矛盾,在統籌考慮城市道路等級及功能、地上桿線及地下管線、車輛及行人交通流量組織疏導能力等情況下,可適當設定限時停車、夜間停車等分時段臨時占用道路的停車位。在路外停車位比較充裕的區域,不得占用道路設定路內停車位。
要依法加強對占用道路停車位設定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嚴格管理,充分發揮現有道路設施功能,提高道路服務水平,保障道路安全和暢通。
七、完善公共停車場停車價格形成機制
各地要按照科學配置資源、合理調控需求、規範管理收益的總體要求,在綜合考慮資源占用成本、交通結構調控成本、設施建設成本和經營管理成本等因素基礎上,完善公共停車場價格形成機制,制定停車價格定價和調整辦法,嚴格規範停車收費管理。
鼓勵採取差別化費率調控停車需求和停車資源,實行從城市中心區向城市外圍由高到低的停車級差價格,強化停車需求調控管理;對於同一地區公共停車設施,停車價格採取路內高於路外、地上高於地下、室外高於室內的定價原則,同時建立不同類型停車場收入調節機制,引導停車資源合理使用;應根據占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不同車型、不同停放時間的停車費率。
八、規範城市停車行業管理
各地要對城市專業停車服務經營單位實行特許經營管理制度,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公開、公平、公正地擇優選擇停車服務經營單位。要引導建立行業協會,建立行業服務評價制度,加強行業自律,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對停車服務經營單位的監管力度。採取優惠政策,促進停車產業化發展。
城市停車服務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制度、收費制度和服務規範。要加強對停車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停車服務水平。所經營的停車場應具有完備的停車設施,配置完善的安全監控設施,設定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的標誌、標線。
九、大力推動停車設施新技術套用
要積極依靠科技進步,給合實際需求推廣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加大停車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按照方便使用、注重引導、人性化服務的要求,加快建設完善的城市停車設施標識系統。
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給合數位化城管系統、城市交通信息系統建設,積極建設城市停車信息服務平台,整合停車資源。大力建設城市停車信息誘導系統,鼓勵採用現代信息技術、通信技術等為公眾提供停車信息服務,推廣停車預約服務和電子繳費技術,提高停車設施的利用率。
十、加強依法管理和監督檢查
根據《坡鄉規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存在交通安全隱患或者影響交通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和撤銷、改建停車場的建議。
要從促進城市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切實加強對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的指導。各地要從深化改革、擴大內需、調整產業結構的高度,認真貫徹落實本指導意見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好遇到的各種問題,確保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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