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有償續期

住宅有償續期

住宅有償續期,也稱房屋產權有償續約,指個人房屋超過房屋產權年限後,採用有償續約的方式。

《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將在2009年內審議。該法的徵求意見稿中,總計有49條新增法條。最受人關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

專家表示:“是有償續期還是無償續期,現在還說不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宅有償續期
  • 也稱:房屋產權有償續約
  • 傳聞收費標準:各地收費標準或不同
  •  標準:有償續期還是無償續期
傳聞收費標準,各地收費標準或不同,有償續期還是無償續期,相關法規,宅基地70年起源,宅基地演變,第一個階段,第二個階段,第三階段,討論,中國法律相關規定,專家觀點,

傳聞收費標準

各地收費標準或不同

即便政府採用住宅用地有償續期的方式,也會由各地根據自身的不同情況設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因為全國的地價不同。而在北京,已經有按1300元/平方米價格續期的說法流傳,但僅限於房地產業內,官方始終未予證實。
如果收費:對居民住宅可能是象徵性的
業內人士認為,即便政府採用住宅用地有償續期的方式,也會由各地根據自身的不同情況設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因為全國的地價差異太大。而針對北京市場,流傳出1300元/平方米價格續期的說法,儘管只是些小道訊息,但是這樣高的收費已經讓有些人感到恐慌。
在我國,如果住宅70年大限到期後,真的要執行“有償續費”,那么我們購買的房子真的只是“房子”,而不包括土地。我們一直以來購買的房地產也就會只剩下“房產”而沒有“地產”了。

有償續期還是無償續期

到底是有償續期還是無償續期,現在還說不準。如果《土地管理法》的修訂中明確了“無償”,那么,政府將肯定不能在續期中收取費用,而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表述,既有可能是無償,也有可能是有償,這樣就有了迴旋的空間,屆時視情況進行靈活處理。因為涉及了每一個人的利益,所以應該加強公眾的參與,甚至可以舉辦聽證會來決定。
收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為從邏輯上來說,購房人出錢購買的是房屋70年的使用權,這一點在契約中就有明確的規定,換句話說,這房子是你的,而地還不是你的。但是,對於據悉,將在年內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修訂案,對現行《土地管理法》做了大幅修改,由過去的八章86條增至十三章131條。其中,最受人關注的是商品住宅使用70年大限到期後的處理辦法,《草案》中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的“無償自動續期”。
所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當然既可能有償也可能無償,等於把最終決定權交由政府。此案一經披露,那真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了各大媒體的激烈爭論。在焦點房地產網推出的輿論調查中,網友們表達了強烈的反對意向。認為公民付款購買了住宅,此住宅即是公民私有財產,應免費續期的觀點占到了79%。

相關法規

事實上,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城鎮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而非個人所有。目前在購買商品房時一次性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一般已含在房款里,由開發商向地方政府代繳),只是買了70年的使用權,也就是說購房人出錢購買的房子只有土地上的附著物“房產”和有一定期限的“地產”,這一點在契約中有明確規定。如果真是“無償自動續期”,那才不可理解。一些有錢人大量購置的私有房產,就會成為他們源源不斷的固定財源,其最終結果將是不勞而獲、富者愈富。而有償續期,畢竟是將錢收入國庫,而國庫的錢是大眾的,只有大眾的錢才能起到抑富濟貧的效用。
當然,未來可以考慮以定期向國家繳納房產稅的方式體現個人有償使用土地,一方面可以細水長流的方式減輕土地使用者的一次性負擔,另一方面通過科學的房產稅制度設計,實現中央和地方政府利益的均衡兼顧,合理調節政府和購房人的合法利益。 待進入二手房市場交易的不足70年使用期的房產,就如同時下的二手汽車一樣了。
總之,對個人財產的尊重是未來立法的趨勢,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在土地問題上應當有統一的明確表述。《物權法》中關於“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的規定應做出相應修改。即使未來的權利,也要讓人們現在就能“看得清”“摸得著”。對於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的續期,不能再留太多空白,不要讓老百姓在無法預期的想像中耗費精力。強烈呼籲政府能夠儘早對房屋70年大限後的續期問題做出更詳細的說明,一定要將“有償”續期中如何定價的基本程式先確定下來,以避免將來出大問題。繼續擱置或迴避這一核心問題,對於穩定公眾信心將極為不利。

宅基地70年起源

對於這70年的時間是如何產生的,在住宅使用期限上全世界都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比如在英國,土地被認為是女王的,而購買了房產的人擁有999年的使用權,這個時間近乎世襲。而我國在這個時間的規定上,基本上是估算一家祖孫三代的使用期限,因為時間太短怕購買者接受不了,時間太長又有私有化的風險,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了70年的使用權期限。是逐步摸索出來的,因為我國在建國後相對長時間內並沒有真正的商品房,而在上世紀80年代初期,在深圳開始了試驗,當時給出的使用期限是20年,後來發現這個時間並不適合。

宅基地演變

中國宅基地的變遷從49年到現在大概是經過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從1949-1962年,這個階段宅基地是私有的,房子也是私有的。這種私有不僅是我們的各種《土地法》所規定的,而且是當時分了地之後各個地方頒發的土地證明確說明了土地是私有產權,個人有全權來處理它。這是第一個階段。

第二個階段

第二個階段,就是農村宅基地公有私用而房子是私有財產。1962年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了《關於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六十條),這是第一次明確了宅基地是公有的。在公社化以後,《高級農業合作社示範章程》還規定(宅基地)是私有的,直至到了1962年《六十條》改變了,成公有的。 1962年到1998年是宅基地公有制度的建立、完善、加強的一個過程。前一段是它的建立過程,到了1998年以後是另外一個狀況。在1998年以前宅基地雖然是公有的,但是城裡人需要宅基地的還是可以到農村里去,比如說知青,或是華僑,或是北京市的城裡人在郊區當老師的等都可以劃撥,取得宅基地。

第三階段

第三階段: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訂案,取消了原來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這個第四十一條就規定的城裡人各種各樣的情況下是可以取得宅基地的,刪掉此條。

討論

住宅70年大限后土地續期如果預留政府空間,由“無償”變“有償”,是典型的政府與民爭利,應該禁止。
土地管理法》修訂,目前僅在國土部系統內部轉,新修訂條例反映太多的官與民爭利條款,如何傾聽百姓聲音,是未來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中國法律相關規定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權期限,為70年。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之後如何續期,便是被“調整”的內容。在2008年夏天的那一版“草案”徵求意見稿中的第103條,單獨列了一段表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無償自動續期” ,這是為了對接此前《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這次該法條經過了調整。改為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其預留操作空間的用意明顯。“無償”的表述不再明確,也將不會再進入法律。

專家觀點

如果《土地管理法》的修訂中明確了“無償自動續期”,那么,政府將肯定不能在續期中收取費用,而如何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就有很大的空間可操作了,既可以是無償,也可以是有償的,給政府留下了相當大的權利。有些地方政府便可採用住宅用地有償續期的方式,設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在北京已有按1300元/平方米價格續期的說法流傳。
這種住宅70年可能有償續期是典型的政府與民爭利形式,應該予以禁止。
“預留”小產權房的法律空間,已無可能,“小產權”合法化成泡影,基層“土地財政”還能繼續生存。農民的宅基地權利被輕易否決前應該聽聽農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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