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為切實履行市政府法定職責,規範市政府及其組成人員、工作人員的工作程式和職務行為,加強市政府自身建設。市政府向各級工作人員制定工作規則,主要包括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如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強化行政監督和責任追究,提高行政效能和議事類會議制度,非議事類會議管理,公文運行管理,公文活動管理,作風紀律約束,進行了具體的職責闡述、和規則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 時間:2012年
  • 地點:伊春市
  • 性質:檔案通知
伊政發〔2012〕3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林業局,省屬、中屬在伊行政機構,各事業單位,市政府各委、辦、局:
新修訂的《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十三屆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市政府法定職責,規範市政府及其組成人員、工作人員的工作程式和職務行為,加強市政府自身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以發展為上,民生為本,務實為先,律己為戒,努力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協調,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切實提高執行力。
第二章 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成員由市長、副市長(副管局長)、秘書長及市政府各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組成。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副市長(副管局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外出期間,可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六條 副市長(副管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常務副市長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和市長授權的其他工作。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市政府(林管局)對應領導處理有關工作和臨時交辦事項。
第八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在職權範圍內代表市政府行使職能,組織實施市政府決定,落實市政府交辦工作,對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負責,並向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報告工作。其中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督職能,對市政府負責,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九條 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巨觀調控政策,保證國家法律在本地區的正確實施,結合實際,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調節經濟活動,促進經濟發展。
第十條 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改善經濟發展環境,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一條 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不斷提高處理複雜局面和應對突發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二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四條 市政府在決策中,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要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注重政策導向,發揮政策集聚效應,確保決策取得實效。
第十五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資金使用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以及制發規範性檔案,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需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還應提請市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
第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市民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徵詢市人大、市政協意見,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市級離退休老幹部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十九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發規範性檔案或修改、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凡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和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的方針政策;必須先行報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簽署意見。原則上部門不得單獨或聯合制發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承辦。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實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處理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審查中發現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規範性檔案存在與上位法牴觸或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的,應當責令修改或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受理、辦理,並提出複議決定意見,報常務副市長審批、簽發。經市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議決的案件,常務副市長有異議的,應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出現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和以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牽頭組織辦理,其他相關部門或機構、組織參與配合。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以及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經市保密機構審查需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市政府網站和有關新聞媒體或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介,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七章 強化行政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工作部門)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依法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嚴格按照《伊春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規則》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並對辦理結果予以及時答覆。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司法監督,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門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監督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處理結果。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及時處理民眾來信來訪。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建立決策監督機制,加強政府內部決策執行情況的層級監督,對不執行或推諉、拖延執行市政府決定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進行問責。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決策及執行各環節的行為主體,違反規則做出錯誤決策或不執行、延誤執行、擅自改變市政府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在工作中因失職、瀆職導致重大損失後果或引發過失性群體事件,給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加強協調配合,維護政令統一,提高行政效能,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好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要注重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年初要依據上級工作部署和市委的總體工作安排以及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情況,研究制定年度工作目標,確定工作重點,並對此進行任務分解和責任落實。各部門要按照市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進一步細化目標責任,落實組織推進措施,確保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負責;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由一位副市長(副管局長)牽頭負責,相關副市長(副管局長)配合;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由各部門主任、局長負責;涉及兩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由主辦部門牽頭負責協調落實,相關部門配合。部門協調事項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可報請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副市長(副管局長)進行協調。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副管局長)分管的工作事項,在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報請秘書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開專項協調會議進行協調。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切實增強效率意識和服務意識,完善相關制度,簡化辦事程式,規範辦事行為,加快辦事節奏,提高辦事效率。對涉及多個部門審批的事項,要實行領辦、代辦和會辦制度。
第四十條 上級行政機關和市委部署的重要工作,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重點工作和市政府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要全部納入督查範圍,由市政府督查室列項督辦,跟蹤檢查,確保落實。市政府部門及各縣(市)、 區政府(林業局)對此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全力落實,並及時反饋辦理進展情況和落實結果,確保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
第九章 議事類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議事決策類會議主要有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等。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必要時,可邀請市人大、市政協領導列席會議。
市政府全體會議必須有市政府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舉行。
其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審定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重要議案和報告;
(三)討論和分析全市經濟形勢,通報、總結和部署市政府年度或階段性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必要時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副管局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及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負責人固定列席,其他部門、單位列席人員根據議題需要安排。必要時,可邀請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列席會議。
市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召開。
其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審議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市政府規範性檔案;
(三)討論議定報省政府及國家有關行政部門的重要報告、請示以及提請市委常委會和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重要會議、檔案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下旬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
第四十四條 市長辦公會議(包括現場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出席人員必須有市長、副市長(副管局長)、秘書長3人以上。根據議題內容可確定相關的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其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解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專題事務;
(二)研究落實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決定事項;
(三)統籌安排全市性重大活動;
(四)其他需要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收集報審、會議通知組織、紀要整理起草等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常務秘書室)全權負責。
第四十六條 擬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按下列要求提報審定:
(一)經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同意後送交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收集匯總,報請秘書長和常務副市長審核,報市長審定。由常務副市長主持的辦公會議議題,市政府辦公室可直報常務副市長審定。
(二)市長和副市長(副管局長)在有關檔案、報告等材料上籤批或口頭交待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審議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直接立項報審。
(三)緊急事項需立即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經市長同意後可直接安排上會。
(四)主提事項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不能到會的,該事項原則上不能上會。
(五)會議議題、時間、地點確定後,議題提報單位應在會前3個工作日內將議題材料送市政府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審議研究事項,要堅持不形成成熟意見不上會的基本原則。主提部門事前必須對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考慮其可能給相關事項帶來的影響和相關事項對其的影響,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審慎從事,戒粗忌急,確保所提事項提法準確、設定要求合法合規、組織落實現實可行;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戰線)的,主提部門事前必須採取會簽、分別徵求意見、召開會議協商等方式徵求相關部門和市政府分管領導意見,必要時可提請秘書長協調,秘書長協調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常務副市長進行協調,取得基本一致意見後再提交會議討論;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敏感事項,事前必須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評估和社會穩定風險預測,並廣泛徵求市民意見;屬涉民、涉法、涉規事項,事先必須報請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否則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第四十八條 對提交會議議定事項,相關部門不僅在會前會商會簽過程中要組織相關人員對此進行認真研究,充分發表意見,在上會參加審議時,也必須指派熟悉議定事項所涉及相關業務、政策、法規,能判斷所議事項中設定的相關要求、規定等合規性、準確性和可行性,可代表本部門發表意見的領導參會,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會上及時提出,一時把握不準或不便在會上闡明的,會後2日內要向市政府主持議事領導進行匯報說明(以便在會議紀要核發前適時對會議議定意見作出修正)。堅決杜絕會前會商走過場,會中討論不表態,會後發現問題不及時匯報,執行中拿出相關檔案規章條文,擺出種種困難,否定政府決定,梗阻政府決策執行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作出最終決定。如持反對意見的人數較多,可暫緩決定,會後再行研究論證,協調意見,另行上會議定。
第五十條 市政府(林管局)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應向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常務副市長請假。市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不能參加會議的,需向秘書長請假,並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報告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常務副市長。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副管局長)或秘書長組織召開,會議議題主要是專項協調處理決策和推進工作過程中遇到的有爭議問題,研究落實推進工作的一些具體事項。參會人員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林管局)領導確定。會務及會議紀要整理和起草工作由主持會議領導的秘書負責。
第五十二條 市長碰頭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各位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工作情況匯報,討論研究市政府近期工作重點並做出安排部署。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五十三條 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或委員會、指揮部等議事協調機構的成員會議,由其組長(主任、總指揮)主持召開,會議的籌備組織、通知、記錄、紀要整理起草等會務工作全部由其下設辦公室負責。
第十章 非議事類會議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嚴格控制非議事類會議。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涉及縣(市)、區、局領導參加的工作會議,承辦部門應在年初向市政府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對會議內容、規模、形式、目的等相關情況作以說明,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匯總,提出意見,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或逐級報請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審定後,列出年度會議計畫,下發通知予以公布。
未納入年度會議計畫而確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須由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與常務副市長溝通同意後,再履行會議正常報批程式。
第五十五條 預定會議召開前,承辦部門須提前5個工作日向市政府辦公室提報會議籌備組織工作預案,填寫《會議審批單》,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秘書長審批後,由市政府辦公室協調會議承辦部門和相關部門、單位按照會議預案的職責分工共同落實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
第五十六條 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儘量壓縮規模,控制費用支出,力求節儉、便捷、高效。能合併召開的會議應合併召開,並儘可能少開現場會議,多開電視會議,一般會期不超過半天。市政府主要領導不出席會議發表講話的,原則上不得要求縣(市)、區、局主要領導參加。非大型綜合性會議,原則上不配發紙質筆記本、書寫筆和材料袋;不印發上級會議傳達提綱及其他無印發必要的材料;不統一安排食宿。
第五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會議通知要求,派員參加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指定參會人員(特別是各地、各部門主要領導)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參會的,必須按要求向市政府領導請假,經批准同意後方可派員代替參會,否則將視為無故缺席會議,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屬本系統範圍的業務性會議不得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不得要求或邀請各縣(市)、區、局行政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章 公文運行管理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統一處理和承辦各類公文(含電報);負責協助市政府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
第六十條 報請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統一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登記處理。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或緊急重大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否則市政府辦公室對其不予納入正常公文運行管理。
第六十一條 報送請示性公文,應一文一事,不得多頭主送,非特殊情況不得越級行文。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送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
第六十三條 對各縣(市)、區、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在閱批時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要有明確的辦理意見。
第六十四條 對各部門、單位請示的事項,承辦部門應按交辦要求時限及時辦理,平件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急件2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急件即到即辦,一般應當日辦結。在期限內答覆不了的,要及時回告。
第六十五條 辦理事項涉及多個部門並存有意見分歧時,主辦部門負責牽頭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請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常務副市長裁定。
第六十六條 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市政府發布決定、命令、通告和以市政府檔案向省政府上報的請示、報告,以及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市長簽發。
(二)以市政府檔案制發的下行公文由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或秘書長審核會簽,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涉及幾位副市長(副管局長)分管工作的檔案,經各位副市長(副管局長)審核會簽後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其中屬於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或需例行批准手續的公文,可經秘書長審核後由市長授權的分管副市長簽發。
(三)以市政府函件報送省政府部門的檔案,由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或秘書長審核簽發。
(四)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簽發;涉及面廣和涉及事項比較重要的,經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審核會簽後由常務副市長簽發。屬於市政府日常辦公事務方面的,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秘書長簽發。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與不相隸屬的平行機關聯合發文時,應經有關機關負責人會簽後,按上述許可權送領導簽發。
(六)會議紀要由市政府主持議事領導簽發。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會簽後報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必要的可前加議題涉及副市長會簽程式。
第六十七條 審批公文,主批人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
第六十八條 審簽公文必須使用黑色墨水筆(包括中性筆)簽批,不可用鉛筆或油性原子筆簽批。
第六十九條 急件、特急件應隨報隨簽,其他件審簽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七十條 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相關部門代擬文稿。代擬文稿形成後,填寫《擬發公文申報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市政府辦公室履行發文程式。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特別是給其他部門提出要求、指派工作任務的,主辦部門事前必須履行會商會簽程式,未經本部門領導把關簽字和需其他部門會簽而未履行會簽程式徵得相關部門同意,不得送市政府辦公室履行發文程式,否則一律退回,重新履行正常審核程式。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程式報審擬發公文,原則上不得將擬發公文直報市政府領導。擬發公文涉及事項確需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領導請示、匯報的,可在履行公文報審程式前另印文稿進行。除特殊緊急情況外,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的公文代擬稿,市政府領導不予簽發。
規則、制度、規劃、決定等重要檔案,原則上要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再行核發。
第七十二條 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涉民、涉法、涉規的規範性檔案,代擬文稿需先報請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同意後,附起草說明、有關法律法規依據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送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審核通過後,可以市政府辦公室檔案印發的,直接送市政府辦公室履行發文程式;需以市政府檔案印發的,應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再送市政府辦公室履行發文程式。檔案發布後15日內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報省政府和市人大備案。
第七十三條 各部門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的擬發公文稿,必須慎重對待,認真研究,嚴格把關,確保質量。凡屬不應以市政府(林管局)或市政府辦公室(林管局辦公室)名義行文的,照抄照搬上級檔案而無發文必要的,內容與現行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檔案精神相悖的,一律退回,不予核發;屬結構混亂、條理不清、表述不明的,一律退回,重新起草。
第七十四條 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不以市政府名義發文;可以部門名義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可發函件的,不發正式公文;可用領導批示複印件或口頭、電話答覆的,不發公文。屬於政策性較強或涉及全市重要工作,需要請示市政府同意的事項,按規定程式報經審定後,由職能部門冠以“經市政府同意”字樣,自行發文。
第十二章 公務活動管理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按市委、市政府統一安排出席市委、市政府召開的會議、舉辦的論壇和節慶活動等公務活動。
第七十六條 上級機關、外埠城市及其他社會團體等在伊舉辦重要社會活動和節慶活動,通知或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時,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經秘書長審定後做出安排。
第七十七條 外埠地市由市長(專員)帶隊組團來伊訪問考察的,由市長會見,並由市長或副市長陪同參加相關活動。副市長(副專員)帶隊的,原則上由市長會見,有關副市長陪同參加相關活動。其他團組專程來伊訪問考察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或市接待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報請秘書長審定後做出安排。具體接待方案統一由市接待部門及有關對口單位共同研究制定,報市政府領導審定。
第七十八條 國家領導人和非政府系統的省部級領導來伊視察,市政府領導按市委統一安排參加接待陪同。上級行政機關正副省部級領導來伊視察、調研或檢查工作,由市長、有關副市長(副管局長)和秘書長接待陪同,市長匯報工作;司廳局長來伊調研考察或檢查工作,一般由市長和有關副市長、秘書長接待陪同,有關副市長(副管局長)匯報工作;副司廳局長來伊考察調研、檢查工作,或處級幹部代表上級行政機關帶隊來伊檢查工作,一般由有關副市長(副管局長)或副秘書長接待,有關部門負責人匯報工作並陪同檢查。
第七十九條 上級人大、政協和本級人大、政協組織的代表、委員視察、調研活動,需市政府領導匯報、陪同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人大或市政協的意見提出擬辦意見,報秘書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後做出安排。
第八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涉及外事、僑務、台務的接待事項,需要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應先將接待計畫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由主管部門把關統籌,提出安排意見,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或秘書長審定。
第八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及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出國(境),由市外僑辦按現行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規定辦理。市政府系統正處級以上領導出國(境),報市長審批,其他人員出國(境),由常務副市長審批。
第八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接受境內新聞記者採訪,其協調、安排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和新聞辦負責;接受境外新聞記者採訪,事前由市外僑辦或台辦與新聞辦按有關規定把關,提出意見送市政府辦公室協調。採訪的組織工作由有關單位負責。
第十三章 作風紀律約束
第八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抓好本機關、本部門班子和黨員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
第八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要求認真辦理,按時完成;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等行政不作為行為貽誤工作,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查處。
第八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活動,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八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八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按組織程式向市政府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報請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九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第九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加強經濟、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識的學習,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規律,研究新問題,探索新路子,豐富新經驗,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提高領導能力和水平。
第九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要堅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吃請,不收禮。基層單位負責人不得出城區迎送。
第九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除出席市委、市政府統一安排的公務活動外,原則上不出席部門、單位召開的業務會議以及各地、各單位的剪彩、慶典等事務性活動。
第九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十五條 要嚴格執行重大事件請示報告制度,遇到重大突發事件,各縣(市)、區、局及有關部門在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處置的同時,要立即向市政府政務值班室和相關領導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市長報告。無法準確報告詳細情況的,可利用電話方式先行初報,再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理情況,分階段續報,直至事件處理完畢。堅決杜絕遲報、漏報、瞞報行為發生。
第九十六條 市直部門向省直對口部門報送緊急重大信息,必須與市政府政務值班室溝通,並經市政府領導簽批後,方可上報。嚴禁擅自單獨上報或多口徑亂報。
第九十七條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副管局長)、秘書長以及各縣(市)、區、局行政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報請市長同意,並告知市政府辦公室;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請假,並告知市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局行政主要負責人和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須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請假(內容應包括出發時間、去向、事由、返回時間等),經市政府相關領導批准後方可外出。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時,要及時電話報告。原則上副市長(副管局長)與分管副秘書長不得同時離伊外出。外出返回後,應及時向準假領導報告銷假,並告知市政府辦公室。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九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伊政發〔200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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