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教法

伊斯蘭教教法,阿拉伯文Shari'a的意譯,音譯“沙里亞”。有關穆斯林宗教、政治、社會、家庭和個人生活法規的總稱。內容包括:信仰(I'tiqadat)、道德(Adab)、崇拜儀式(‘Ibadat )、民事(Mu‘amalat)和刑事(‘Uqubat), 以嘉許(Mashru',合法)和禁戒(Ghai-ru'l-Mashru',不合法)的律例形式表達,在長達幾個世紀的時間內制定並逐步完善。目的在於使信仰和禮儀同民法、刑法和國家法相結合,成為穆斯林的宗教職責;並非一般意義上的“法”,且對非穆斯林不具約束力。其來源除《古蘭經》以及聖訓(指穆罕默德有關宗教生活、世俗生活和道德規範等言行)外,還襲用了阿拉伯貝都英人的古老觀念、麥加地區的商業法、麥地那綠洲的土地法,並隨著早期哈里發國家向外擴張而吸取被征服地區(羅馬、波斯等)的習慣法、羅馬行省法以及猶太法等有關法規。在其發展中,又逐漸採用宗教學者的公議原則(Ijma‘),並以《古蘭經》和“聖訓”為根據,按類比原則(Qiyas)創製新的法規。雖然遜尼派和十葉派有各自的宗教法規,但雙方的區別不大。從9世紀起,各教法派開始編纂本派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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