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組織機構

企業組織機構

企業組織機構是按照一定的原則設定的,是企業內部各組織職能分配的一種體現。組織機構的設計方法是:以組織目標為出發點,以活動分析劃分為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組織機構
  • 出發點:組織目標
  • 依據:活動分析劃分
  • 類別: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 股東年會:每年必須至少召開1次
  • 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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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組織機構

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
股東是公司財產的所有者,雖然他們不直接參與公司企業的經營管理,但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每個股東都有表達其意見的權利。股東大會就是由公司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對公司一系列重大問題發表意見,做出決議的公司最高決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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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大會的類別
股東大會的各種會議,主要依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規定的以股東會議的召開時間為固定時間或可選擇的其他時間為標準進行劃分。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議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1)股東年會
股東年會是指每年必須至少召開1次的全體股東會議,且應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一定時期內召開。
股東年會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負責召集,並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會議。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45日以前就會議審議事項發出公告。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年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5日以前至會議閉會時止,股票交存於公司。
股東年會的主要議題是:聽取和審議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公司的年度財務決算、股利分配方案以及虧損的彌補方案;決議公司債的發行;討論公司股本的增減;選舉或罷免公司董事會和(或)監事會成員;修改公司章程;決議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或)清算等;審議和決定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項。
(2)股東臨時會
公司除每年必須召開1次股東年會以外,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開股東臨時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累計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 1/3時;
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也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前30日通知各股東,且股東臨時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
企業管理中樞—董事會
股東大會雖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但由於一般股東只關心股利分配和股票價格對自己利益的影響,而對公司的大計方針、發展戰略並不關心,這就導致一般股東與公司的聯繫越來越鬆散,股東大會僅就公司的發展方向、經營規模和盈利分配等重大問題做出原則性的決定,而真正掌握實權發揮決策作用的是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是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股東大會職權的常設權力機關,也是最高業務執行機構,負責處理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
董事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股東們對董事的選任十分審慎。現代各國公司的董事會,大都由經濟管理專家、技術專家、法律顧問及高級職員等組成,人員素質很高。
企業業務執行—經理人員
公司的經營業務由董事會做出決策,但董事會並不負責經營業務的具體執行或實施,而是聘任經理人員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因此,經理人員是公司必要的、常設的經營業務執行機構。
經理人員是經董事會過半數的董事同意委任,秉承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有權管理公司事務並有權代表公司簽字的人。一個公司可有1人或數人擔任經理,當有數名經理時,應以1人為總經理,其他的人為副總經理、經理或副經理。總經理是經營業務執行機構的最高行政首長,其他經理人員協助總經理工作。
企業監督機構—監事會
由於股份公司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法人組織,其經營決策權集中在董事會成員手中,日常事務管理權更集中在受聘於董事會的總經理一人身上,因此,公司股東為防止其委任者濫用職權,違反法令和公司章程、損害股東的利益,客觀上就要求對委任者的活動及其經營管理的公司業務進行監察和督促。但是,由於為數眾多而又十分分散的股東受知識能力的限制(行使監督職能需要有專門的知識技能)、管理公司時間上的限制(股東大會1年的召集次數總是有限的)和空間是的限制(股東分散於全國各地,多數股東有其自己的職業很難脫身),所以就由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代表股東大會以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為其主要許可權,並對股東大會負責。

設定原則

1)任務與目標原則
2)專業分工和協調原則
3)指揮統一原則
4)有效管理原則
5)責權利相協結合的原則
6)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原則
7)穩定性和適應性相結合原則
8)執行和監督機構分設原則
9)精簡機構的原則

設計任務

其內容包括:
(1)部門職能設計:
按活動功能劃分及整合,形成活動子集——不同的活動子集構成各個部門;將部門子集活動進行分解,形成崗位系列;測定每個崗位的活動總量,設定編制;明確部門及崗位職能。
(2)權力體系設計:
包括職權設計、集權與分權,職權的設計要與職能相匹配。
(3)職責設計:
職責設計要與職能、職權匹配。
(4)管理幅度、管理層次設計。
(5)信息傳遞方式,運行機制(活動流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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