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依法註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頒發一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機構代碼的管理工作。

如同居民的身份證一樣,組織機構代碼證是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統一賦予的單位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系統覆蓋範圍廣泛,對申領代碼單位的資質審核也有數字檔案(檔案數位化)作為憑證,可以動態追溯每一個組織機構的歷史發展變化。

從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質監機構不再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機構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總局令第184號),正式廢止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組織機構代碼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中退出了歷史舞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組織機構代碼
  • 外文名:organizing institution bar code
  • 類別:資質證書
  • 功能:單位身份證明
意義,管理部門,編碼規則,代碼字元集,相關事件,重大改革,退出歷史舞台,

意義

對單位法人實行組織機構代碼和自然人實行社會保障號碼制度,是國家整個經濟和社會實現現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儘快建立這一制度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動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且具有緊迫性。實施組織機構代碼制度,是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而興起的一種新的現代化管理手段,是實現現代化管理的重要標誌,二十世紀末,已開發國家已經普遍實行了代碼標識制度,例如歐洲企業註冊處始建於1992年,參加EBR的國家已多達20個,通過EBR可以查到歐洲15個國家2000多萬企業的基本信息。我國實施組織機構代碼標識制度,不僅有利於計算機的自動化管理,實現信息交換和信息資源共享,而且有利於政府各部門、社會各行業充分發揮監督、管理的整體效能,從而保證社會活動和積極活動健康、有序地進行,有效地促進地方國家經濟的發展。
組織機構代碼

管理部門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國家質檢總局下設機構)負責此項工作,為了規範和加強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組織機構代碼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110號總局令《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編碼規則

1.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由八位數字(或大寫拉丁字母)本體代碼和一位數字(或大寫拉丁字母)校驗碼組成。
本體代碼採用系列(即分區段)順序編碼方法。
校驗碼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C9=11-MOD(∑Ci(i=1→8)×Wi,11)
式中: MOD——代表求余函式;
i——代表代碼字元從左至右位置序號;
Ci——代表第i位上的代碼字元的值(具體代碼字元見附表);
C9——代表校驗碼;
Wi——代表第i位上的加權因子,其數值見下表:
當C9的值為10時,校驗碼套用大寫的拉丁字母X表示;當C9的值為11時校驗碼用0表示。
組織機構代碼
2.代碼的表示形式
為便於人工識別,應使用一個連字元“—”分隔本體代碼與校驗碼。機讀時,連字元省略。表示形式為:
xxxxxxxx—X
3.自定義區
為滿足各系統管理上的特殊需要,規定本體代碼PDY00001至PDY99999為自定義區,供各系統編制內部組織機構代碼使用。自定義區內編制的組織機構代碼不作為個系統之間信息交換的依據。

代碼字元集

代碼字元與機器處理字元數值對照表
字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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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件

2014年08月25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關於修改組織機構代碼條例管理辦法的決定,將組織機構代碼年度檢查驗證制度修改為年度基本信息報告制度。
組織機構代碼
新規定要求,組織機構應當以紙質或者電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機構名稱、機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機構類型、證書有效期、頒發機關。確保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相關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
2015年,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出台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推動信用記錄共建共享。
2015年9月10日,湖北宜昌夷陵區行政服務中心,某公司負責人占蓉領到了同時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功能的營業執照,成為湖北“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的首個嘗鮮者。

重大改革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表示,將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從七個方面將《總體方案》中的相關要求落到實處。一是做好工作職能的轉變。統一代碼方案實施後,組織機構代碼將作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主體標識存在,不再單獨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組織機構代碼證,已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也不再年檢、換證和收費。代碼管理部門將按照5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向國家機構登記部門預賦包含足夠數量且連續的組織機構代碼碼段,由機構登記部門在發放登記證書的同時進行賦碼。二是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資料庫的管理和維護。按照總體方案要求,代碼管理部門將及時接收機構登記部門回傳的機構註冊信息,在開展數據核查、保證數據質量的基礎上建立中央資料庫並進行維護。三是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段資源的管理工作。在匯總已發放碼段資源的基礎上,建立統一信用代碼資源管理系統,確保給註冊部門碼段劃分的準確性。四是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試點地區的指導工作。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在信息採集、信息回傳和校核機制建立等工作中給予技術指導,推動試點工作全面深入開展。五是協助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及時出台相關國家標準。研究制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國家標準,規範編碼規則、賦碼方式、數據採集、信息回傳與校核等基礎工作,形成科學合理的技術標準體系。六是深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套用。全面推進統一信用代碼在政務領域、商務領域和社會經濟領域的信息服務。七是全面服務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通過系統互通、信息共享,與相關部門做好無縫對接,藉助部門間的聯動機制強化“嚴管”,為政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供支撐,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康發展。

退出歷史舞台

根據2015年12月31日發布的《質檢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質檢標[2015]608號)檔案精神,從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機構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將取代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今後法人和其他組織唯一身份標識,在建立政府誠信、規範市場監管秩序中發揮巨大作用。
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公布信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9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質檢總局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為:
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2008年11月11日質檢總局令第110號)。
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決定》(2014年8月25日質檢總局令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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