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委員會

企業管理委員會是企業設立的協助廠長決定企業重大問題的組織機構。企業管理委員會由企業各方面的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廠長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企業管理委員會協助廠長決定的重大問題包括:(1)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基本建設方案和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畫、工資調整方案,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2)工資列入企業成本開支的企業人員編制和行政機構的設定和調整;(3)制訂、修改和廢除重要規章制度的方案。以上問題的討論方案,均由廠長提出。企業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一般採取協商通過的方式,如果廠長意見與多數成員意見不一致,廠長有權作出決定,同時報告上級主管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管理委員會
  • 簡稱:企管會
  • 含義:協助廠長決策的組織機構
  • 性質:參謀諮詢機構
企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企業管理委員會的任務,企業管理委員會的性質,企業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企業管理委員會的意義,

企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管理委員會由廠長、副廠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和職工代表大會選出的職工代表組成。職工代表(包括工會主席)人數一般應當為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的1/3。廠長任管理委員會主任。

企業管理委員會的任務

企業管理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是協助廠長(經理)決策企業的以下重太問題:
(1)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基本建設方案和重大技術改造方案、技術引進計赳,、職工培訓計畫,工資調整方案和財務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徑營責任制方案;
(2)企業黨政工團等脫產人員的編制和行政管理機構的設定和調整;
(3)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除。
上述重大問題的討論方案,均由廠長(經理)提出。

企業管理委員會的性質

企業管理委員會是協助廠長決策的機構,而不是決策機構。從性質上認定,是屬參謀諮詢機構,是企業各方面負責人和職工的組織。按決策程式,行使協助廠長決策的權利。

企業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根據現行法規精神,企業管理委員會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是參議機構。這一法律地位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管會以廠長為首組成。廠長工作條例第11條第2款規定:“管理委員會由廠長、副廠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和職工代表大會選出的職工代表組成”,“廠長任管理委員會主任”。
2.廠長行使最後決策權。廠長工作條例第26條規定:“廠長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決策權和生產指揮權。廠長同管理委員會的多數成員對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意見不一致時,廠長有權作出決定。”
3.企業管理委員會只討論企業重大問題。廠長工作條例第12條對企業重大問題的範圍作了規定。
4.企業管理委員會的作用不能取代上級主管機關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廠長工作條例第13、14條規定,企業管理委員會討論的重大問題需經主管機關審批的,由廠長負責上報;需經職代會審議的,由廠長負責提出。

企業管理委員會的意義

1、建立企業管理委員會,是社會化大生產和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
2、建立企業管理委員會,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充分調動企業內部各方面積極性,更好地集中和發揮集體智慧搞好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
3、建立企業管理委員會,也是更好地體現工人階級當家作主主人翁地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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