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辦法

企業年金辦法

《企業年金辦法》經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財政部審議通過,並於2017年12月18日公布。本辦法共七章三十二條,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年金辦法
  • 發布機關:人社部、財政部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企業年金方案的訂立、變更和終止,第三章 企業年金基金籌集,第四章 賬戶管理,第五章 企業年金待遇,第六章 管理監督,第七章 附 則,內容解讀,辦法解讀,作用範圍,管理模式,條件程式,方案內容,資金來源,繳費分配,繳費規定,歸屬問題,賬戶轉移,領取待遇,領取方式,辦法解答,背景意義,主要變化,年金益處,銜接工作,推動發展,

辦法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財 政 部 令
第36號
《企業年金辦法》已經2016年12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財政部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財 政 部 部 長 肖 捷
2017年12月18日

辦法全文

企業年金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推動企業年金發展,更好地保障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併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四條 企業年金有關稅收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由企業代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契約。受託人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也可以是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

第二章 企業年金方案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第七條 建立企業年金,企業應當與職工一方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八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
(二)資金籌集與分配的比例和辦法;
(三)賬戶管理;
(四)權益歸屬;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計發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變更和終止;
(八)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於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九條 企業應當將企業年金方案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中央所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跨省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其總部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省內跨地區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其總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條 企業與職工一方可以根據本企業情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經協商一致,變更企業年金方案。變更後的企業年金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重新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
(一)企業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三)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變更或者終止後10日內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並通知受託人。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清算,並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企業年金基金籌集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五條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 實行企業年金後,企業如遇到經營虧損、重組併購等當期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經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中止繳費。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後,企業和職工恢復繳費,並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年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繳費的年限和金額。

第四章 賬戶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本單位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的差距。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不得超過5倍。
第十九條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於職工個人。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可以與職工一方約定其自始歸屬於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於職工個人,完全歸屬於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完全歸屬於職工個人:
(一)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職工過錯企業解除勞動契約的,或者因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契約的;
(四)勞動契約期滿,由於企業原因不再續訂勞動契約的;
(五)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企業年金暫時未分配至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以及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未歸屬於職工個人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年金企業賬戶。
企業年金企業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
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或者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畫設定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原受託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託機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後,職工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由法人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畫設定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原受託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一方協商選擇法人受託機構管理。

第五章 企業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一)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五條 未達到上述企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六條 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二十七條 受託人應當委託具有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戶管理、投資運營和託管。
第二十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與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有資產或者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集體契約的規定執行。
因履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1月6日發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之日已經生效的企業年金方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變更。

內容解讀

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6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大力發展企業年金要求的具體舉措,是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健全和企業年金市場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對200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修訂和完善。《辦法》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辦法》要求,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
《辦法》規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可以與職工一方約定其自始歸屬於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於職工個人,完全歸屬於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並明確了幾種例外情形。
《辦法》規定,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辦法解讀

作用範圍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有利於完善職工薪酬體系,展現企業良好文化、增強人才吸引力、穩定職工隊伍。職工參加企業年金,有利於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另外增加一份養老積累,進一步提高退休後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
《企業年金辦法》主要適用於企業及其職工。需要說明的是,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覆蓋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社會組織及其專職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工作人員等。《辦法》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因此,只要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可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管理模式

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下設企業繳費子賬戶和個人繳費子賬戶,分別記錄企業繳費分配給個人的部分及其投資收益,以及本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年金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投資運營,投資運營收益併入企業年金基金。

條件程式

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企業和職工一方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建立企業年金,而後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企業年金遵循信託法原則。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後,企業和職工(合稱委託人)應當選定企業年金受託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或者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契約。受託管理契約簽訂後,受託人應當委託具有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戶管理、投資運營和託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規定分工協作,共同實現企業年金基金的依法合規運營和保值增值。

方案內容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參加人員、資金籌集與分配的比例和辦法、賬戶管理、權益歸屬、基金管理、待遇計發和支付方式、方案的變更和終止、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實踐中,企業確實有變更和終止企業年金方案的需求。《辦法》規定,企業與職工一方可以根據本企業情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經協商一致,變更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以及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企業年金方案變更和終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人社廳發〔2014〕60號)規定執行。

資金來源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繳費分配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企業可以根據職工崗位、責任和貢獻等不同,在分配企業繳費時存在一定的區別,體現企業年金的激勵作用;同時也應兼顧公平、控制差距,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

繳費規定

《辦法》明確,企業在經營虧損、重組併購等情況下,經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中止繳費。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後,企業和職工恢復繳費,並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年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的年限和金額。這樣規定,既符合企業年金的運行實際,體現了企業年金制度的靈活性,以及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的尊重和照顧,又有利於企業及職工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合理補繳中止的繳費,能更好地維護職工的企業年金權益。

歸屬問題

實踐中,對於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年金方案普遍設定了歸屬於職工個人的規則,但一些企業年金方案設定的歸屬規則不夠合理,不利於保護職工權益。《辦法》兼顧了企業和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企業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規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於職工個人,也可以規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於職工個人,全部歸屬於職工的期限不超過8年,並明確了幾種例外情形。

賬戶轉移

為保障流動就業職工的企業年金權益,《辦法》在完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轉移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與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的規定。即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職業)年金;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畫設定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另外,《辦法》還明確了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後,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轉移辦法。

領取待遇

《辦法》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時,可以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其中,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領取企業年金是新增內容,這有利於進一步體現企業年金的保障作用,適當改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生活。

領取方式

與職業年金辦法基本一致並保持適當靈活性,是企業年金待遇領取方式的特點。一是倡導按月領取,有利於發揮企業年金長期養老保險的作用。二是允許分次領取,有利於退休人員根據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額,結合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選擇合適的領取次數。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領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給予退休人員更多選擇。四是可以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進一步豐富補充養老保險方式。

辦法解答

背景意義

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合理區分政府、單位和職工的養老責任,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和目標,同時也是世界上多數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國家的普遍選擇。
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指企業及其職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為推動企業年金的發展,2004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並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規章政策。隨著企業年金政策的普及,特別是廣大企業對企業年金制度的認知度不斷提高,一些具備條件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逐步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截至2016年底,全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7.6萬戶,參加職工2325萬人,企業年金基金積累額1.1億萬元,相較2007年建立企業3.2萬戶,參加職工929萬人,積累基金1519億元,有了一定程度發展,初步顯現了補充養老的作用。同時,《試行辦法》施行10餘年來,也顯現出一些問題,如部分條款不適合市場發展變化的需要、與現行政策不平衡、不利於保護職工企業年金權益、覆蓋面偏窄等。
制定出台《企業年金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全面建成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要求的具體舉措,也是進一步完善企業年金制度的內在要求,有利於進一步激發企業及其職工建立和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擴大企業年金覆蓋面;有利於促進企業長期發展,以及更好地保護職工的企業年金權益;有利於適應市場發展需要,促進企業年金市場健康發展。

主要變化

主要有八個方面的變化:一是弱化了企業年金的自願性質,鼓勵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二是下調了籌資規模上限。企業繳費不超過年度工資總額的8%(《試行辦法》為8.33%),企業和職工繳費之和不超過年度工資總額的12%(《試行辦法》為16.67%)。三是對企業繳費分配差距作出限制。企業當期繳費分配至職工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四是增加了企業年金方案變更、終止,以及中止和恢復繳費的內容。五是明確了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的歸屬規則。六是適當放寬了待遇領取條件。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七是完善了待遇領取方式。職工達到領取條件後,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八是擴大了適用範圍。《企業年金辦法》不僅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可以建立企業年金。

年金益處

一是有利於企業長遠發展。隨著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企業間的競爭越來越體現為人才的競爭,加上我國人口老齡化不斷加速,勞動力增量逐步減少、流動性增大,企業招工特別是吸引人才的壓力也逐步增大。企業年金所具備的延期支付功能、可以適當向關鍵崗位和人才傾斜的靈活的分配辦法、權益歸屬規則所具備的約束功能,能夠較好滿足企業吸引和留住人才,穩定職工隊伍的需求,有利於提升企業的競爭力,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基礎。二是有利於提高職工退休後收入水平。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完善,未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發揮“保基本”作用,即基本養老金用於保障基本生活,第二、三支柱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用將逐步增強。如果職工參加企業年金,和企業共同向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繳費,通過長期積累和投資運營,可以實現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的有效增值,有利於退休後在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另外增加一塊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特別是企業年金遵循信託法原則,基金具有獨立性,運營嚴格規範,能夠保證職工在達到條件後領取待遇,不會被企業或者管理機構等挪作其他用途,也不受企業解散、撤銷、破產等情況的影響。三是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規定的繳費部分,企業繳費可以在稅前扣除,個人繳費可以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銜接工作

對於已經生效的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辦法》設定了一年的變更過渡期限。在《企業年金辦法》出台後,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其企業年金方案內容與《企業年金辦法》要求不一致的,應當變更企業年金方案,將變更後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相關要求,重新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推動發展

一是多種途徑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加強企業年金知識的普及,提高企業年金影響力。二是推動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勇於嘗試,鼓勵和引導更多具備條件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擴大企業年金覆蓋面。三是指導各地人社行政部門認真細緻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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