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印郵票圖案管理辦法

仿印郵票圖案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 4 號

《仿印郵票圖案管理辦法》已經 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吳基傳

二○○○年十月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仿印郵票圖案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mitation seal stamp patterns
  • 發布日期:2000年10月8日
  • 部 長 :吳基傳
檔案全文
仿印郵票圖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郵政通信生產的正常進行,維護郵資憑證的發行秩序,加強仿印郵票圖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仿印中華人民共和國郵票圖案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郵票圖案,是指由國家郵政主管部門發行的,具有特定內容畫面,有“中國郵政”或者“中國人民郵政”字樣和郵政資費面值等郵票基本特徵組成的圖案,包括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和郵資郵簡上的郵票圖案。
本辦法所稱的仿印郵票圖案,是指在各種材料、介質的製品上仿印、仿製,(以下統稱“仿印”)具有前款規定的特定內容畫面或者連帶其他基本特徵的郵票圖案印件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仿印郵票圖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郵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省(區、市)內仿印郵票圖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紙質材料上原色仿印郵票圖案,應當放大或者縮小三分之一以上;放大或者縮小不足三分之一的,必須在郵票圖案的右下角或者左下角加印一條明顯的斜線,斜線起止於郵票圖案兩邊各自邊長的三分之一處,斜線寬度不得小於0.2毫米。
第六條 禁止在信封、明信片和郵筒的右上角貼郵票位置仿印郵票圖案。
禁止個人仿印郵票圖案。
非郵政集郵經營部門不得仿印郵票圖案製作集郵品。
第七條 省級或省級以上出版單位可以仿印郵票圖案編輯發行郵票圖案出版物。
仿印郵票圖案編輯發行郵票圖案出版物的,必須報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要審查出版物大綱,核實出版單位資質。
前款所稱郵票圖案出版物包括彙編中國郵票圖案及技術資料的郵票目錄、專題郵票目錄,郵票掛曆、檯曆,郵票圖集,郵票電子出版物等。
仿印郵票圖案編輯發行郵票圖案出版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郵票圖案使用費。
第八條 仿印郵票圖案製作貴金屬鑲嵌製品、電子出版物等,除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手續外,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九條 仿印郵票圖案涉及的著作權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要求仿印郵票圖案者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地址;
(二)仿印目的和仿印的郵票名稱、志號等;
(三)仿印方式及製品的規格、數量等;
(四)擬承制的單位名稱、地址。
第十一條 在非紙質材料上仿印郵票圖案,以及原色原大或者放大縮小不足三分之一仿印郵票圖案,由省郵政管理部門初審後報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由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審批。
其他仿印郵票圖案的審批,由省郵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負責辦理,並向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因新聞宣傳和傳播集郵知識需要,在公開發行的報紙、雜誌的正頁上仿印郵票圖案,可以不辦理審批手續,但必須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受理申請後,國家郵政主管部門或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同意仿印郵票圖案的批准檔案應當包括仿印郵票的內容、基本要求、監製單位和有效期限等。
第十四條 除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仿印郵票圖案製品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監製。監製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簽仿印郵票圖案樣品並留樣,檢查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二)監控質量和數量;
(三)審核有關部門出具的仿印郵票圖案製品使用貴金屬的鑑定證書;
(四)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仿印郵票圖案製品或者其外包裝上須標明下列各項:
(一)仿印單位名稱、地址;
(二)審準機關和批准文號;
(三)製作數量;
(四)製作單位;
(五)印製單位;
(六)其他應當標明的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獲準仿印郵票圖案的單位須持批准檔案與承接印製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製契約,並在印製前將仿印郵票圖案樣品送監製部門審簽後方可正式生產。
第十七條 獲準仿印郵票圖案的單位應當在仿印郵票圖案製品發行前向審批機關送繳樣品存檔。
第十八條 獲準仿印郵票圖案的單位在批文有效期內未進行仿印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備案,並將批准檔案退回。
第十九條 獲準仿印郵票圖案的單位不得轉讓仿印郵票圖案的製作權和發行權。
第二十條 未經國家郵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已發行的郵票圖案進行再加工。
印刷單位不得承印未經批准的仿印郵票圖案和與郵票相似的印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銷未經批准的仿印郵票圖案製品。
第二十一條 借用仿印郵票圖案的名義偽造郵票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仿印郵票圖案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仿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各歷史時期的郵票圖案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仿印外國郵票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郵票,均應經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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