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津

任海津

任海津,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漢族,山東省海陽縣人,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原系浙江省國貿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原省五礦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5年1月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2016年9月29日,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2月7日,杭州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海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省海陽縣
  • 出生日期:1958-05-16
  • 性別:男
  • 戶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強制措施,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00年7月7日,被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聘任為浙江省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
2000年12月15日,任海津受浙江省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委派擔任華星公司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2008年1月31日,經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黨委提名,任國貿集團副總經理。
2008年12月22日,浙江省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更名為浙江省五金礦產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礦公司),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月,任海津(原浙江省五礦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濫用職權罪於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審理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海津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浙0105刑初276號刑事判決: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任海津有期徒刑六年。任海津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12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任海津作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任海津及其辯護人所提抗訴及辯護意見、理由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均不能成立,故任海津的辯護人所提撤銷原判,對任宣告無罪之請求,本院不予採納。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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