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擇條款

任擇條款又稱“任意條款”。《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的別稱。該款規定,本規約各當事國可隨時聲明承認國際法院對本國與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國家之間所發生的一切法律爭端具有強制管轄權。上述內容的聲明由當事國自願發表,可以一定期間或以其他數個或特定國家彼此拘束為條件,並可附任何內容的保留。

上述內容的聲明由當事國自願發表,可以一定期間或以其他數個或特定國家彼此拘束為條件,並可附任何內容的保留。發表聲明的國家之間在其各自聲明有效期內發生的未在其各自保留範圍內的爭端,一方起訴,另一方必須應訴,否則法院可缺席判決。發表上述聲明的國家最多時達47個,絕大部分國家做有不同程度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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