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罰代刑

以罰代刑指執法機關違背法律的規定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犯罪分子代之以追究行政罰款責任的一種錯誤做法。它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有法不依”的具體表現,違反了以“依法辦事”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從表面上看,以罰代刑加重了對違法犯罪分子經濟利益上的懲罰,但它無視法律的規定,嚴重損害了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也助長了以金錢標準衡量判別一切的傾向; 同時,以經濟上的抑損來代替人身權利的拘束,對於從違法活動中已獲巨額非法收益的違法犯罪分子來說,則是一种放縱和鼓勵。“罰”與“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在具體處罰中,對該罰款的違法行為就應依法罰款,對該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就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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