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去官

以理去官,刑律名,指因為任期已滿、精簡機構、裁汰冗員、年老生病等正常原因而免去官職。

刑律名。指因為任期已滿、精簡機構、裁汰冗員、年老生病等正常原因而免去官職,而不是因為犯罪、受處分等“事故” 革去官職。清制,官員凡因正常原因免去官職,仍可享受與現任官員同樣的特權待遇。如系犯罪,“並以職官犯罪律擬斷”,即享有非經奏聞,承審官不許擅自勾問;承審官獲準推問,依律議擬後,非經奏準,不許判決等司法特權。參見“職官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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