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是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於2006年10月25日(財建[2006]695號)發布的一項行政審批項目。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
  • 項目作用:維護資源性資產國家所有權益
  • 項目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4年08月1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項目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為維護資源性資產國家所有權益,加強和規範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覆》(國函[2006]102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深化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制定了《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

組織機構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工作。

項目條件

條符合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條件的,探礦權、採礦權人可以按照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管理許可權提出申請。其中屬於中央審批登記的,探礦權、採礦權人可通過主管部門或直接向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申請;屬於地方審批登記的,探礦權、採礦權人可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
已經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批准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轉增為國家資本金的,如選擇以折股方式繳納,可按原批准渠道提出申請。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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