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耕農

代耕農

“代耕農”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歷史發展的產物,他們遠離家鄉到珠三角農村替人耕種土地,形成了一個特殊的群體。在珠海西部的土地上也有這樣一批人,對於促進珠海的農業發展,避免大量耕地荒蕪,這些代耕農做出過不可爭議的貢獻。由於種種原因,一個特殊的群體代耕農的戶口、住房、子女入學等問題一直困擾著他們的生活,“代耕農”成了錯綜複雜的遺留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耕農
  • 代耕農: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
  • 形成了:一個特殊的群體
  • 避免大量:耕地荒蕪
歷史來源,問題事件,搬遷事件,沒有戶籍,後代無路,面臨被驅趕,暫行規定,

歷史來源

在珠三角,生活著這樣一個群體,他們不是東莞順德或是中山人,卻在那裡定居了二三十年,他們沒有本地戶口,卻曾耕種著珠三角的大片土地,他們有個特定的名字,叫“代耕農”。“
1980年代由於經濟發達地區二、三產業的發展,許多農民紛紛洗腳上田,大片邊遠糧田丟荒棄耕。為減輕國家公購糧任務壓力,各經濟發達地區基層組織和農村幹部通過各種關係,聯繫本省或鄰省山區邊遠地區農民來代耕農田。農場地多人少,也需要吸納勞動力來耕作。邊遠山區及周邊省區的農民大批湧進珠海農村或農場代耕。在珠海西部的土地上也有這樣一批人,對於促進珠海的農業發展,避免大量耕地荒蕪,這些代耕農做出過不可爭議的貢獻。
然而,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大量耕地被徵用,無地可種的的“代耕農”並沒有離開這片土地,他們隨遇而安,繼續留在珠海,因為“珠海比家鄉好,老家太窮了”。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代耕農的戶口、住房、子女入學等問題一直困擾著他們的生活,“代耕農”成了錯綜複雜的遺留問題。

問題事件

搬遷事件

老黎是代耕農。上世紀80年代,原寶安縣上合村的年輕人一批批去了香港,大量土地無人耕種,寶安縣便到信宜、惠東、陸豐、陽春、高州等5縣找農民來代耕。當年20來歲的老黎和同鄉就是自陽春而來。
如今,信宜等地的代耕農已經全部撤出尖崗山,只剩下陽春籍“代耕農”及後代共33戶200多人,老黎就是其中之一。此前他們曾在上合村、鐵崗水庫附近居住過,而尖崗山龜咀是他們搬遷的最後一個地方,那裡承載著他們的喜怒哀樂。
在尖崗山龜咀的一片瓦房附近搭建起一處臨時工房,“尖崗山清拆亂搭建現場指揮部”位於其中。只是幾天的功夫,大紅的“拆”字就遍布了這個曾無人問津的偏僻“部落”。從早到晚,廣播車一遍遍播放著要求他們離開的公開信,一種不安的情緒也由此散播開來。他們不想離開這片當初從齊腰深的雜草中開闢出來的土地,而故土也已經回不去———對於從小長在這裡的一輩,“陽春”只是一個美麗卻陌生的字眼而已。那么,他們往何處去?
代耕農代耕農
寶安區正準備著手實施尖崗山陽春籍“代耕農”搬遷行動,對搭建於尖崗山多年的房子進行清拆。據悉,考慮到“代耕農”的歷史原因和一些實際困難,寶安區政府也將依法、依情、依理給予適當的搬遷補助。

沒有戶籍

上世紀90年代初,代耕農的土地被當地政府陸續徵收,直到1996年,每家除了房屋所占的地基外,基本無田可種。離開土地的代耕農開始自謀生路,時年48歲的韋禮昭跑遍了黃江鎮,卻找不到一家肯要他的工廠,“一是年紀大了,二是沒有戶口。”韋禮昭最終以打零工度過了這十多年。可即便是年富力強的青年人,也找不到一份穩定的工作。韋智雲在28歲時離開了田地,在他仍然青春的年代,一直以打雜度日。“工廠的招聘條件都符合,可是一提到需要身份證登記,我就只能被掃地出門了。”
十幾年間,韋智雲乾過各種雜活,在工地扛鋼筋、在小作坊搬機器、打掃公路、幫人建房,偶爾也想做點小生意,卻發現沒有身份證,連火車都坐不了。
韋智雲的遭遇,是代耕農離開土地後尋找工作的一個縮影。1996年後,每戶代耕農基本上都沒有固定收入,貧困家庭也無法享受到社會救濟和當地政府的福利政策,許多家庭至今仍用柴火煮飯,打井取水。
因為沒有戶口,代耕農的情感婚姻也別有艱難。年青人在找對象時不敢有太高的要求,“因為有種自卑的感覺。”也有人由於戶籍的阻攔,最終和戀人分手。
有的人把女友帶回家給父母拜過堂,就算是兩人“結婚”。娶了有戶籍的老婆,家裡諸如裝電話、牽網線、辦銀行卡等日常事務才能得以辦理。
但婚後的家庭矛盾也多因戶籍而起。韋智雲和妻子“結婚”後,幾年都不敢放妻子回娘家,生怕妻子一去不回。韋智雲回憶,這些年對家庭關係傷害最大的就是戶籍,有時夫妻吵架,妻子就拿戶籍說事,罵他是“黑人”,但韋智雲只能沉默不語。“有時會覺得很慚愧,對不起這個家庭,把自己的痛苦傳給了妻子和孩子。”韋智雲有些黯然地說。

後代無路

進不了工廠、得不到社會保障、不能參軍、不能入黨、不能參加村民選舉,無籍的代耕農失去了普通公民所應享受的一切權利。而對於在莞出生的代耕農後代,他們則面臨著升學無路的命運。
簡陋房屋簡陋房屋
讀六年級的吳金梅在上周的考試中,英語得了第一,語文第二。吳金梅的願望是長大後當一個翻譯官,然而同村哥哥姐姐們的遭遇,讓她對未來不敢有太多的幻想。
吳金梅的哥哥韋李水在黃江讀完國小後,被送回老家信宜去讀國中,這在當時是代耕農普遍的做法。十幾年前,代耕農子女入讀公辦學校,每學期都得交贊助費,國小交300元,國中交5000元,這些數字後來逐年提升。多數家庭難以承受國中階段的高額學費,只能把孩子送回山區的老家。
初三畢業時,韋李水考上了湛江的一所中專,然而錄取通知並沒有讓他感到喜悅,因為學費需要3萬元,這讓家裡無法承擔。更為重要的是,沒有戶口的他順利入學的幾率極小。韋李水最終放棄了這個讀書的機會,無奈之下回到黃江打工,走上了父輩的老路。
與韋李水相似,上世紀80年代出生的代耕農後代,因為高昂的贊助費,幾乎都在國中讀完後就被迫輟學。在龍見田村,繁衍至今的145名代耕農,竟沒有一人能夠讀到高中。
到吳金梅讀國小時,贊助費已被取消,但公辦學校改成只招本地生源,她所能選擇的只有民辦學校。然而,大多數民辦學校只辦到國中,除非願意出高額學費,吳金梅和她的同齡人入讀高中已然沒有了門路。
同樣因為是黑戶,代耕農一般都有兩三個小孩,幾個孩子同時上學,更加重了全家的負擔。吳金梅還有一個讀三年級的弟弟,做清潔工的父母一年要承擔近七千元的學費。吳金梅最近正在苦學數學,想在畢業考試之前把這門弱科補上去,但她並不知道,她的母親已經沒有準備再供她去讀國中。

面臨被驅趕

事情在90年代初起了變化,經濟發展建工廠需要土地,邱佃榜們代耕的110畝土地被逐步徵收,村裡的年輕人只能外出打工養家。原本熱鬧的“村莊”日漸蕭條,昔日擁擠的平房十間有八間空置,因為與萬人墳毗鄰,房屋周邊早被劃定要建紀念公園,村民的自建房似乎成了“釘子戶”,因為賠償談不攏,他們不願意搬,也不知道該往哪裡搬。
生活環境生活環境
珠海市金灣區三灶鎮領導回復,賠償問題,多年來一直在談,補償完全是按照國家標準。在村幹部、鎮領導看來,村民的房屋只是臨時建築。

暫行規定

珠海市外來代耕農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來代耕農的管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保證特區建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來代耕農是指由外地進入我市進行代耕,承包種養、搞開發性生產,並簽定承包契約,辦理暫住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 僱請外來代耕農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僱請外來代耕農應從嚴掌握,確需僱請的,由僱請單位按規定提出申請,經鎮人民政府加具意見,報縣、區農漁委審查批准,市屬單位報市農漁委審查批准。
二、經審查同意僱請的,須報勞動部門登記,有組織地到外地招請。招請時一律以集體形式,不帶家屬,代耕契約期滿需要留下繼續代耕或帶家屬的,應另行申請報市政府批准。
三、被僱請的代耕農必須與僱請單位簽訂代耕契約。代耕契約須載明代耕面積,經營項目,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代耕農應遵守國家法律和珠海市的各項規定,包括嚴格執行計畫生育規定等內容。
四、凡被僱請的代耕農應按規定到代耕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方可從事代耕活動。
第四條 已被僱請的代耕農必須遵紀守法,積極生產,勞動致富,自覺按代耕契約履行各項義務。不得擅自轉代耕。不得從事除正當家庭副業以外的其他勞務和經營活動。如確需從事其他勞務和經營項目的,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代耕期間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代耕契約期滿或國家徵用土地時必須及時返回原籍。
第五條 雇用代耕農的單位要加強對代耕農的管理和教育,安置好代耕農的住宿和生活,搞好治安保:衛、防火安全,生產技術培訓,計畫生育,—戶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代耕農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清理回原籍;
一,名不符實的代耕農,即名為代耕農,實際從事其他勞務和經營活動,又未辦理合法手續者,
二、雖有土地代耕但在我市有犯罪行為或有違法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三、違反計畫生育規定超生超育者,
四、土地已被國家徵用,無土地代耕者。
對上述第四種情況中表現好的,如我市某些農村、新墾區,農場確需要僱人代耕的,應允許其轉移。
第七條 對需清理回原籍的代耕農,僱請單位應做好動員教育工作,協助其解決實際困難,限期遷出。到期不遷出者由有關部門遣送回原籍。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現已在本市代耕的人員,未簽訂代耕契約或簽訂的代耕契約條款不完善的,應按要求補簽或重新簽訂。
第九條 在本市代耕時間超過五年並有專業生產技術、專心代耕,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所在村確又需要的少數人員,經所在村,鎮同意,區,縣農漁委審查(市屬單位僱請的由市農漁委審查),報市公安局批准,可按有關規定轉為當地農業戶口。
第十條 現有代耕農在本市建有臨時,半永久性、永久性住房的,在遷出時,分別按如下情況處理:
一、曾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有正式報建手續的,按征地補償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無合法手續、或在建房時巳與村簽訂無補償協定的,一概由所有者自行處理,不作補償。所在村需留用的,可合理作價補償或酌情補給搬遷費.
第十一條 特區巳統征而暫未被安排使用的土地,原則上允許其代耕農暫繼續代耕,土地被安排使用時,代耕農應停止代耕,並按規定作好善後工作,及時辦理返回原籍手續。
第十二條 對須清退的代耕農,離開僱請單位前必須完成國家任務和還清各項欠款。拖欠國家任務或拒不還欠款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區,縣、鎮 過去有關代耕農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縣、區,鎮政府在執行本規定時,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並報市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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