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產品證明是指委託出口企業證明其產品已報關出口和據以向退稅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稅的法定證明憑證。受託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報關出口並收匯核銷後,向受託方所在的退稅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附報下列資料:
(1)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事先簽訂代理出口產品協定;
(2)代理“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3)出口外銷發票;
(4)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協定規定由委託方收匯的除外;
(5)代理出口貨物與其他貨物一併報關出口或收匯核銷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理出口產品證明
- 開具人:由代理人據實開具
- 性質:法定證明憑證
- 審核方式:經代理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核確認
證明作用
證明格式
代理出口產品名稱 | 單位 | 數量 | 金額(出廠價) | 委託(代理)契約號 | 外貿出口發貨票號碼 | 產品出口日期 |
主管退稅稅務專管員 意見 | 蓋章(簽字) | 主管退稅稅務機關 意見 | 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