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制度

代位權制度是我國契約保全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下稱《契約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契約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契約的保全的目的在於克服以前長期存在的債務人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以及三角債等問題,確保交易安全,以維護債權人合法利益、保障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 《契約法》中契約的保全制度主要有代位權制度和撤銷權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位權制度
  • 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 作用:保護債權
  • 性質:契約保全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
代位權制度
強化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是中國現階段立法的重要特點。雖然中國法律一貫強調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要給予平等的保護,但由於有關保護債權人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加之受執法環境差、公民法制觀念淡薄等因素的影響,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客觀上都給人們留下了這樣的印象,即對債權人保護的力度不夠,對債務人讓步、遷就過多。如契約法對賠償損失的範圍沒有規定,民法通則雖然確立了全部賠償的原則,但由於對賠償範圍是否包括可得利益規定不明,審判實踐中對賠償範圍的把握對債權人過於苛刻,不僅判決違約方承擔可得利益的很少,而且對損失額一壓再壓,甚至把判決後能否執行也作為損失額計算的因素,債權人一般都無法得到充分的補償;調解結案實際上已演變成債權人放棄合法利益作出讓步,儘管如此,到執行中債權人還可能被迫接受以物抵債的執行方案;對社會上嚴重困擾企業的“三角債”和契約欺詐現象,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防範、制約、司法機關束手無策。中國的代位權制度正是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出籠的。同時,在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危及債權時,允許債權人對該行為的干預,以保全債權,這是債的保全的基本價值,這一點已為各國民法所普遍吸收⑦。因而,作為債的保全制度重要內容的代位權制度,在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利益分配上,依其性質應將砝碼傾向於債權人一方,立法也應圍繞這一目標來設計。而中國現行代位權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時,忽略了代位權制度的根本價值所在,有使債權人“才出虎穴,又入狼窩”之嫌。
筆者認為效率與公正永遠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須加以考慮的兩大價值取向,在它們構成衝突時,尋求二者之間的平衡顯得至關重要。中國現行代位權制度在強調效率的同時,背離了公平的軌道,在提高司法效率的表象下,掩藏著損害債權人合法利益的危機。 <解釋>對於代位權制度的細化顯然未能實現其立法初衷。
為使代位權制度得以正確的解釋和適用,需要吸收國外判例、學說的先進經驗,並藉助中國的司法實踐以充實法律生命。因循傳統並非都是守舊,銳意創新也並非統統合理。傳統理論之所以傳統,也足以說明其構造的精緻與生命力的強大。中國現行支付令制度存在的諸多弊端已經深刻揭示了這一命題。當初為簡化訴訟程式,使債權人利益儘早得以實現。中國的民事訴訟制度中引入了大陸法系國家的督促程式。但為了體現我們的中國特色,立法者大膽突破傳統,對其進行了一番本土化的創新。實踐證明,這種對傳統的背離使得支付令制度本身的價值大打折扣。中國特色支付令效力的脆弱性以及督促程式與訴訟程式的嚴重脫節,使得這一制度在實際運作中有悖於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的立法初衷,從而使之形同虛設。我們不願意代位權制度重蹈支付令制度的覆轍,故而筆者建議中國現行代位權制度的構造仍應遵循傳統的代位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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