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團管理辦法

仁壽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縣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團管理辦法》、《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團管理辦法》、《仁壽縣依法治縣綱要》等有關規定,結合仁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仁壽縣政府法律顧問團成員(以下簡稱“法律顧問”)遴選、推薦、工作方式、服務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法律顧問遴選、推薦和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法律顧問團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法律工作者組成。其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忠於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紀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二)受過系統的法學理論教育,具有較強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聲譽,並在所從事的法律服務、法學教學等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
(四)無違法犯罪記錄,未受過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或行業處分;
(五)年齡一般在3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六)身體健康,熱心服務於社會公共事務。
第五條 法律顧問採取遴選和推薦兩種方式。
第六條 遴選程式:
(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擬訂法律顧問聘用計畫,並報縣政府批准;
(二)以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名義向社會發布遴選公告,公告時間為30日;
(三)公告期內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接受參選人員報名,審核匯總參選人員資料,按標準要求提出覆核意見,擇優擬定法律顧問候選人名單;
(四)將法律顧問候選人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日;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將法律顧問人選名單報縣政府審定;
(六)縣政府審定後,頒發聘書。
第七條 推薦程式:
(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擬訂法律顧問聘用計畫,並報縣政府批准;
(二)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聘用計畫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推薦法律顧問。推薦應提供書面推薦材料,介紹被推薦人的政治表現、專業特長、專業能力,報縣政府審定。
(三)縣政府審定後,頒發聘書。
第八條 法律顧問實行聘任制,任期3年,可以連續聘任。
第九條 法律顧問在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領導下,為縣政府及部門涉法事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應縣政府要求參與縣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的調查研究、法律論證並提出書面法律意見;
(二)受縣政府指派參與縣政府重大經濟項目、投資項目談判,提供書面法律意見,草擬、修改、審查契約協定;
(三)參與縣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的研究論證和制定、修改;
(四)參與涉及縣政府的訴訟、仲裁、執行等法律事務;
(五)接受委託,代理行政訴訟或者仲裁案件;
(六)向縣政府提供國家有關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建議;
(七)應邀參加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並對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參與研究縣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向縣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九)協助縣政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參與法律知識培訓活動,提高幹部隊伍法律素質;
(十)參與縣級領導接訪過程中的解釋答疑工作;
(十一)辦理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條 法律顧問在聘任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保密及相關工作規定;
(二)不得散布有損政府部門聲譽的言論;
(三)忠於職守,維護政府的合法權益;
(四)獨立發表意見、建議;
(五)認真、細緻、公正、高效完成承辦的各項事務;
(六)縣政府交辦的事務與自己或自己親屬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自行申請迴避;
(七)按時參加法律顧問活動,不得無故缺席;
(八)不得以縣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從事商業活動;
(九)不得以縣政府法律顧問的名義對外宣傳,在辦理法律顧問以外業務時,不得以縣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對有關部門和當事人施加影響,不得在個人名片上印有縣政府法律顧問字樣;
(十)依法應履行的其他有關義務。
第十一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辦理縣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需要有關機構或單位配合的,有關機構或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縣政府法律顧問討論、研究法律事務涉及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行政決策的,有關負責人應當參加,介紹有關情況並聽取意見。
第十二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向縣政府提供法律諮詢,應當提交規範的署名書面意見,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後送縣政府領導或縣政府辦公室。
第十三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應對提供的法律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縣政府決定後予以解聘: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
(二)因違反職業紀律被處罰、處分或剝奪法律執法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四)失職瀆職,營私舞弊,對縣政府利益造成損害的;
(五)不遵守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的;
(六)以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商業活動的;
(七)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利益的;
(八)從事其他損害政府合法權益活動的;
(九)任期內不適宜繼續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情形的。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團會議設半年、年終會議和專門會議。半年、年終會議每半年和年終各召開一次,專門會議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召開。
第十六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為法律顧問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對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情況以及社會效果等進行綜合考評和監督。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法律顧問有違法行為的,可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舉報,其中,對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還可以向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 法律顧問團工作所需專項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障。
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服務,政府支付一定報酬。具體支付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報縣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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