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

第一條總則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法定分保條件》(保監發[1999]229號檔案)(以下簡稱《條件》),特制定《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
  • 屬性:法則
  • 根據:《法定分保條件》
  • 證號:保監發[2000]29號
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第二條生效日期,第三條業務範圍,第四條分保費,第五條預付分保手續費,第六條業務申報,第七條賠案處理,第八條現金賠款,第九條業務報表,第十一條未滿期保費,第十二條未決賠款,第十三條分保手續費調整,第十四條業務核算,第十五條違規處理,第十六條附則,

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

關於印發《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的通知  
保監發[2000]29號
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團保險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安聯大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金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現將《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細則》於2000年1月1日正式實施。2000年業務年度以前的法定分保業務繼續執行《1996年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以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細則》所附報表中的附錄七和附錄八可暫不填報。
特此通知
二ООО年三月六日

第二條生效日期

《細則》於2000年1月1日正式實施。2000年業務年度以前的法定分保業務繼續執行《1996年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業務年度系分出人承保業務出具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業務起訖日對應的公曆年。

第三條業務範圍

分出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規定的除人壽險業務外應辦理法定分保的每筆人身險業務按20%的比例分給中國再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接受人),接受人承擔20%的賠償或給付責任。

第四條分保費

分出人按照每筆業務毛保費的20%計算分保費。毛保費系按分出人承保業務出具保險單所列明的保險費率計算的保險費,其中不扣除任何費用,如經紀人手續費、代理費、營業稅及印花稅等。毛保費中包含應收保費。
同一保險標的如由一個以上的分出人共同承保時,應由各分出人按各自的承保份額分別向接受人辦理法定分保。

第五條預付分保手續費

接受人同意以每筆業務的分保費為基數支付給分出人35%的預付分保手續費,該分保手續費從季度帳單分保費中扣除。分保手續費在一年期業務核算時,根據分出人核算期內全部法定分保業務的賠付率進行調整。

第六條業務申報

分出人承保的每張保單下的總保額超過限額時,即團體險法定業務每名被保險人總保額超過人民幣1,000,000元、個人一年期意外險、極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每張保單總保額超過人民幣1,000,000元時,應在承保前向接受人申報。申報的主要內容包括:
1、保單號
2、被保險人姓名
3、保險期限
4、承保的險種名稱及保險責任
5、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保費
6、其他需特別說明的承保條件
接受人應在收到超限額業務申報後二個工作日內答覆,若二日內沒有答覆,視為默認同意。接受人對超過限額業務的承保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超限額業務如發生保險條件變更、出險或索賠時,分出人應立即將有關情況逐筆通知接受人。報表格式請見附錄六。

第七條賠案處理

分出人有權按照保險單的約定處理賠案,決定賠款金額和合理的施救費用,但承保的單張保險單項下的一次賠款折合人民幣達到或超過200萬元人民幣時,分出人應在接到出險或索賠通知後的30天之內將該項賠款的有關情況通知接受人。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保單號
2、被保險人姓名
3、保險期限
4、承保險種及保險責任
5、保險金額、費率及保費
6、出險日期
7、理賠意見及賠付金額
接受人有權派人參與理賠,分出人應予配合和協助,並聽取接受人合理的理賠意見。

第八條現金賠款

分出人承保的每一張保險單項下或每一次事故的已決賠款達到或超過《條件》中規定的現金賠款限額80萬元人民幣時,分出人可向接受人發出現金賠款通知書,並應按再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與該筆賠款有關的理賠資料。如分出人提供的理賠資料不完整,接受人應在7日內通知分出人增補資料。接受人收到現金賠款通知書及所附資料,經審核無誤後,接受人在收到所需資料的30日內支付應承擔的賠款。分出人收到現金賠款後,應將其視為已決賠款,並在當季度帳單餘額中進行沖還。報表格式請見附錄三。

第九條業務報表

分出人應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45天內報送各類季度分保報表及分保帳單給接受人。未決賠款每年隨第四季度分保帳單報送。
每年4個季度的劃分方法如下:1月1日至3月31日為第一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為第二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為第三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第四季度。分出人在當季度內收取保費及支付賠款的數額應按《條件》規定的方法列入季度報表報送接受人,並據此繕制季度分保帳單。
各種報表按業務年度和原幣種分險別編制,報表應註明種類、業務年度、險別、帳單期和幣種等必備項目,根據報表種類的不同繕制相應的內容。法定分保的各類報表如下:
一、季度業務匯總報表
二、詳細業務季度報表
三、詳細業務批單報表
“匯總編報業務”系指按《條件》規定可匯總編制報表的人身意外險、航空人身意外險業務;“詳細編報業務”系指上述這二個險別以外的其它險別的業務。報表格式請見附錄一、附錄七和附錄八。
第十條季度分保帳單及結算
分出人在編制季度分保報表的同時,繕制季度分保帳單隨季度分保報表一同送交接受人。季度分保帳單可根據季度匯總報表,按人民幣、美元、港幣、日元、英鎊、馬克和歐元7種貨幣,區別幣種繕制帳單,並按這七種貨幣結算匯款,其他幣種折合成美元結算匯款,折合率以帳單截止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的中間價為準。
分出人應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45天之內將季度分保帳單給接受人。接受人在收到報表和帳單後應及時審核,並於5個工作日內對分保帳單餘額予以確認,如超過5個工作日未能答覆,則視同默認。應付款方必須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60天內將分保餘額足數支付給收款方。
分出人應直接向接受人辦理結算,並將自己的法定分保結算帳戶書面通知接受人。中國再保險公司法定專戶如下:
開戶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帳戶:中國再保險公司法定專戶
報表格式請見附錄二。

第十一條未滿期保費

核算期屆滿時的未滿期保費,其轉入、轉出按照轉入、轉出業務年度當年全部分保費的50%計算。

第十二條未決賠款

法定分保每一業務年度在核算期屆滿時的未決賠款,轉入下一業務年度的同險別中。未決賠款轉入、轉出金額以轉入、轉出業務年度分出公司申報的未決賠款數字為準。每年實際支付的由上一年度未決賠款所產生的實際賠款不得超過上一業務年度申報的未決賠款數額。

第十三條分保手續費調整

接受人按收到的各險種分保費的35%支付給分出人預付分保手續費,該分保手續費從季度帳單保費中扣留。法定分保一年核算期屆滿時,分出人、接受人雙方計算核算當年全部業務的實際賠付率,並根據實際賠付率對預付分保手續費進行調整。實際分保手續費以60%賠付率為基數進行浮動核算,賠付率每上升一個百分點(不足一個百分點以四捨五入計),實際分保手續費率在預付分保手續費率35%的基礎上降低一個百分點,但最低以20%為限;賠付率每下降一個百分點(不足一個百分點以四捨五入計),實際分保手續費率在預付分保手續費率35%的基礎上增加一個百分點,但最高以40%為限。調整後的分保手續費率,系分出人的實際分保手續費率。
賠付率計算公式如下:
本業務年度法定分保本業務年度上一業務年度
業務的已決賠款+未決賠款轉出- 未決賠款轉入
賠付率=×100%
本業務年度全部上一業務年度本業務年度
法定分保費收入 + 未滿期保費轉入 - 未滿期保費轉出
其中上一年度未滿期保費轉入、本年度未滿期保費轉出和上一業務年度未決賠款轉入、本年度未決賠款轉出的計算方法見第十一、十二條。
計算實際分保手續費率時,分出人應編制分保手續費調整計算書,隨一年核算期屆滿當年的第四季度業務報表和帳單一同送交接受人。
確認實際分保手續費率後,計算實際分保手續費。預付分保手續費和實際分保手續費差額的結付,與當年業務核算的餘額一同進行。
報表格式請見附錄四和附錄五。

第十四條業務核算

法定分保一年核算期屆滿時進行業務核算。分出人在編制核算期當年第四季度報表和帳單的同時,編制法定分保手續費調整計算書和純益手續費帳單。純益手續費計算書的項目如下:
一、收入項目
1.本業務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費;
2.上一業務年度轉入的未滿期保費;
3.上一業務年度轉入的未決賠款。
二、支出項目
1.本業務年度調整後的分保手續費
2.本業務年度全部法定分保業務的已決賠款和費用;
3.本業務年度轉出的未決賠款;
4.本業務年度轉出的未滿期保費;
5.按本業務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費(不含未滿期保費的轉入和轉出)2%計算的接受人的業務管理費用;
6.上一業務年度純益手續費計算書中轉來的虧損。
其中上一年度轉入未滿期保費、本年度轉出的未滿期保費和上一業務年度轉入的未決賠款、本年度轉出的未決賠款計算方法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純益手續費計算書和帳單與當年第四季度分保帳單一同送交接受人,一併結算,但應分別繕制帳單。若接受人承保的全部法定業務核算後產生利潤,接受人支付分出人業務利潤的50%作為純益手續費;若接受人承保的全部法定業務核算後產生虧損,則虧損餘額滾轉到下一業務年度,直至消失為止。

第十五條違規處理

若分出人或接受人不按照《條件》的規定如實辦理法定分保,或不按照規定的時間結付分保帳款餘額以及不足額結付分保帳款餘額,收款方將按照應收款金額分段計算利息和罰息,計算利息和罰息的方法如下:
1、從應付款截止日次日起30天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屆時收款方以書面形式將“應付利息通知書”發至應付款公司。所採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將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調整利率而調整。
2、從第31天至第60天,付款方仍未付清應付帳款和利息,收款方將以應付帳款金額為基礎,按當期發行各種國債的最高利率標準計算利息。
3、從第61天起,應付款方仍拒不付清應付帳款和利息,收款方將按應付金額以每天萬分之五計算罰息,並保留採取進一步法律手段催收款項的權利。

第十六條附則

本《細則》僅涉及人身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長期健康險實施細則隨同長期健康險法定分保條件另行制定。本《細則》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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