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危險性評估方法研究

人身危險性評估方法研究

《人身危險性評估方法研究》講述了人身危險性的認定與法益侵害性的認定是完全不同的,對於法益侵害性的認定,主要通過客觀上的行為、結果及其因果關係這樣一種傳統的方法來完成。因為法益侵害性具有客觀性,容易被鑑別。建立在法益侵害性基礎之上的行為刑法,可以限制司法權的濫用,因此被法治國的刑法所認同。而人身危險性雖然也具有表現在外的某種症狀,例如坦白、自首、立功、累犯等,這些情節都已經被立法者規定為法定的量刑情節。但這只是較為外在的人身危險性表現,那些更為內在的人身危險性表現,在目前的情況下,司法認定還有相當的困難。此外,還有一個法益侵害性與人身危險性在定罪量刑中所占的比重問題。一般認為,定罪主要考慮法益侵害性,量刑才適當考慮人身危險性。但無論哪個環節考慮人身危險性,都要求對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具有較為準確、可靠的評估與測定。

基本介紹

  • 書名:人身危險性評估方法研究
  • 作者:文姬
  • 出版日期:2014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050858
  • 外文名:Research on Methods of Future Dangerousness Assessment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237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人身危險性評估方法研究》主要論及三個問題:一是人身危險性評估方法及其檢驗;二是人身危險性評估在程式和實體上的地位;三是人身危險性體系的理論重構。後兩個問題都是建立在第一個問題的基礎之上,正是人身危險性評估的方法決定了人身危險性評估的體系地位以及人身危險性的體系結構。
英美法系的罪犯危險性評估是一種風險評估,危險性評估工具經歷了四代的發展,形成了三種成熟的類型:臨床評估、精算預測和結構性專家評估。它們各有優缺點,但在刑事司法和民事司法中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英美法系的罪犯危險性評估工具的製作方法和檢驗方法也比較成熟,但是,可以在貝葉斯定理指導下進一步完善。結合英美法系罪犯危險性評估的指標和大陸法系關於人身危險性的論述,文姬構建了一個以違法歷史的社會危害性為約束的人身危險性體系。

作者簡介

文姬,女,1980年2月生。湖南醴陵人。2002年畢業於華中科技大學數學系,獲理學和法學雙學士學位;2006年畢業於湖南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11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10年日本成蹊大學法學院客員研究員。現任湖南大學法學院教師,湖南經濟與社會發展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從事刑法學、犯罪學研究,主持和參與省部級課題5項,已在《法學論壇》、《刑事法評論》、《中國監獄學刊》等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20餘篇。

圖書目錄

序言
第一章人身危險性評估概念辨析
一、人身危險性的發展脈絡
二、人身危險性評估與人格評估的混同
三、人身危險性理論對罪犯危險性評估的借鑑
第二章人身危險性評估的方法和套用
一、人身危險性評估歷史
二、人身危險性評估的種類
三、人身危險性評估的套用
第三章人身危險性評估方法的借鑑和檢驗
一、我國再犯危險性評估
二、人身危險性評估具體方法的借鑑
三、我國人身危險性評估方法的完善
四、人身危險性評估檢驗方法
五、貝葉斯原理指導下對人身危險性評估檢驗方法的完善
第四章人身危險性評估的證據資格
一、專家證言及其適用規則
二、品格證據及其適用規則
三、人身危險性評估證據資格的證明
第五章人身危險性評估的體系性地位
一、基率的含義
二、基率證據在法庭中的運用
三、人身危險性評估在犯罪論中的體系地位
四、人身危險性評估在量刑中的體系地位
第六章人身危險性體系的理論重構
一、人身危險性的客觀性
二、違法歷史與人身危險性
三、行為人人格與人身危險性
四、藥物濫用與人身危險性
五、“人際環境”和人身危險性
六、人身危險性體系的理論重構
第七章人身危險性的司法套用
一、客觀違法性判斷與主觀有責性判斷相分離
二、本次違法性判斷與違法歷史調查相結合
三、責任判斷與再次違法危險性評估相互補充
四、刑罰裁量與保全處分措施擇一選擇
五、死刑的雙重限制
參考文獻
後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