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量刑程式指導意見(試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式指導意見(試行)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08發布,自2008.08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8.08
  • 實施日期:2008.08
  • 時效性:已被修訂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量刑
引言,量刑的訴訟原則,量刑的程式規則,量刑的證據規則,附則,

引言

人民法院量刑程式指導意見(試行)
(2008年8月)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量刑程式,保障量刑活動的公開性和公正性,提高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量刑程式問題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量刑的訴訟原則

1.人民法院依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刑罰裁量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以及評議等階段,應當保證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
3.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動應當堅持公開原則,做到量刑庭審公開、量刑理由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允許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量刑事實和刑罰適用問題發表意見。

量刑的程式規則

5.對於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簡化審審理的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在依法確認被告人認罪是出於自願且知道認罪後果的基礎上,在查明定罪事實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主要圍繞量刑等爭議問題進行。
6.對於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和被告人認罪但依法不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簡化審審理的案件,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當分別查明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
7.量刑事實的調查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公訴人、自訴人舉證;
(2)被害人陳述;
(3)宣讀社會調查報告;
(4)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舉證。
(2)、(3)並非量刑事實調查階段的必要內容。但是,如果被害人到庭參加訴訟或者有社會調查報告的,應當在這一階段進行調查。
8.在法庭辯論階段,對於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在控訴方就量刑事實和刑罰適用問題發表意見後,審判人員應當告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量刑事實和刑罰適用問題發表意見。
在量刑辯論階段,如果發現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時,應當宣布暫停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待新的事實、證據查清後繼續法庭辯論。
9.在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審判人員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就量刑問題進行陳述。
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提出了新的量刑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量刑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10.在評議時,在確定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後,人民法院發現可能影響判決結果的量刑情節尚未查清的,應當依法查明有關事實。在必要時,應當通知控辯雙方到庭查明有關事實。
11.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量刑理由。裁判文書中的說理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影響;
(2)是否採納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及其理由;
(3)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據。

量刑的證據規則

12.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分別查明對被告人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節。
13.在量刑事實的證明過程中,為了查明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允許使用能夠反映被告人一貫表現或者特定品行、品質的證據。
14.公訴人和自訴人應當就其關於刑罰適用的意見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15.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應當就其關於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量刑意見提供證據。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由於客觀原因未能收集到相關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申請,依法調取有關證據。
16.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節,但是起訴或者移送的案卷材料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證據材料或者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移送有關證據材料(或者作出說明)或者進行補充偵查。
17.證明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事實,應當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標準。
證明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事實,達到較大可能性程度即可。
18.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量刑事實舉證後,控訴方提出反對意見的,對反對意見的證明應當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標準。

附則

19.二審、再審程式中的量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參照本意見進行。
20.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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