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製法

人民代表製法是1948年英國議會制定的改革選舉制度的法律。該法主要規定選舉人投票資格:(1) 取得投票資格之日應該是某一個選區的居民;(2) 必須是不列顛或愛爾蘭共和國的公民;(3)必須年滿18周歲或18周歲以上。1969年的《人民代表製法》,把上述條件擴大適用到地方政府的選舉中。I948年制定本法之前,英國曾在1867年、1884年、1918年和1928分別制定過《人民代表製法》。

該法主要規定選舉人投票資格:(1)取得投票資格之日應該是某一個選區的居民;(2)必須是不列顛或愛爾蘭共和國的公民;(3)必須年滿18周歲或18周歲以上。1969年的《人民代表製法》,把上述條件擴大適用到地方政府的選舉中。I948年制定本法之前,英國曾在1867年、1884年、1918年和1928分別制定過《人民代表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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