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法

人民代表法(Act of People's Represtentives)英國議會制定的改革選舉制度的法律。共6部。1867年制定了第一部;1884年作了修改;1918年取消了財產資格限制,選民以國家公民的資格而不以財產所有人資格參加選舉;1928年允許婦女參加選舉;1948年廢除複數投票制度,實行一人一票的平等選舉權,並規定議會選舉人投票資格須具備3個條件:1.取得投票資格之日須為某一選區的居民;2.不列顛公民或愛爾蘭共和國公民;3.年滿18歲或18歲以上;1969年把議會選舉人所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擴大到地方政府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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