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戶分離

人戶分離

人戶分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戶口登記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須遵循“三原則”:一是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二是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三是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常住戶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民的經常居住地和常住戶口登記地二者一定要一致,否則,就稱之為“人戶分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戶分離
  • 定義:常居地和常住戶口登記地不一致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影響:人口普查質量
簡介,申請保障金,

簡介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完善,我國的經濟和社會事業迅猛發展,國家的綜合國力不斷增強,人、財、物在快速流動,人戶分離現象急驟增多。原則地講,人戶分離現象是廣義上的“流動人口”。這種現象會影響到人口普查現場登記質量問題,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難點問題之一,如果不能很好地處理和解決這個問題,將會嚴重影響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的質量。因此,必須對“人戶分離”現象進行認真分析,找出根源,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人戶分離現象的存在,是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化步伐加快、戶籍登記制度跟不上腳步、配套措施不夠完善的產物。從我們調查了解的情況看,造成人戶分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農民進城購房不遷移戶口造成人戶分離。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使得有些先富起來的農民有條件在城鎮購置房產,他們基本上把城區作為常住地。因農村生育指標、批宅基地等有利因素的存在,他們不願將戶口遷入城鎮而造成人戶分離。
2、工作調動不遷移戶口造成人戶分離。從第五次人口普查(以下簡稱“五普”)現場登記情況看,這種情況是比較普遍的,是比較典型的人戶分離現象。
3、大中專畢業生中因工作沒落實造成人戶分離。自國家對大中專畢業生不實行統一分配以來,他們在未找到工作之前,為了找工作,一般不願將其戶口遷回原籍或現居住地,造成人戶分離現象中的“口袋人口”。本來按有關政策規定,他們中有的戶口是可以遷回農村的,但由於農業戶口存在著很多的有利因素,即使他們願意把自己的戶口遷回原籍,當地村委會不願意接受也使他們的戶口無法遷移而造成人戶分離。
4、農民新村建設和舊城改造形成的人戶分離。由於農民新村建設往往開工有先後,建設周期比較長,一般需要兩到三年。因而有相當數量的村民在普查登記時沒有住在原來的村莊,靠寄宿親朋好友家或在周邊租房居住,造成人戶分離,給普查登記造成難度。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涉及到大量的舊城改造。在舊城改造中拆遷舊房的公民,在解決新的住房之前,大部分靠借房、租房或由單位安排過渡房來解決住房問題,在沒有搬遷到新的住房、戶口遷移之間,戶口還是滯留在原居委會(社區)而形成新的人戶分離。
5、“候鳥式”的人戶分離。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居民消費、投資能力的提高,居(村)民為滿足工作、經商和投資等需要,在同城多處購房,甚至多城購房的情況相當普遍。這些人的居住地不固定,往往根據生活、工作等需要在二個以上居住地點輪換居住,如果根據實際情況界定其常住地是非戶籍所在地,則也是一種人戶分離。
6、區域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存在差距造成人戶分離。由於涉及到子女就學、商品房購置、就業、服兵役等有關利益的驅動,人們看到哪個區域對自己有利,戶口就儘可能向效益比較好的區域靠。教育條件相對差的區域人口就千方百計將其子女的戶口掛到教育條件比較好的居委會(社區),有的甚至花巨資將自己的子女寄宿在學校。從“五普”登記的結果看,這種現象還將越來越嚴重,同時學校相對好的區域常住戶在住房變更後不願將自己的戶口遷移到新的居住地。經濟和社會事業相對比較發達的地區不願將其戶口遷移至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比較落後的,反之亦然;經濟欠發達地區從城區到農村工作的都想方法將其戶口留在城區,不願將戶口遷入現工作地。
7、新建住宅區戶籍管理未配套造成人戶分離。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新的住宅小區大量建成並投入使用,但這些小區在普查登記時很可能沒有及時設定和建立居委會(社區),已入住這些住宅區的人口沒有相應的戶籍管理措施來配套,造成人戶分離。
8、其它因素造成的人戶分離。如婚嫁未遷,部隊復員、退伍和轉業人員戶口未及時落入,沒有將戶口遷入新村,“兩勞”回籍未及時登記戶口等等。
上世紀末,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速發展的需要,便於對人口的管理,對戶籍管理制度進行了較大的改革,國務院及地方政府先後出台了有關集聚戶口的檔案。解決了一些在城鎮、市區有人無戶口、口袋人口和領帶養小孩等人口的落戶和遷移難的問題。另外,也解決了一些因農村二輪土地承包造成的婚嫁和出生人口未報戶口等問題。儘管這樣,人戶分離現象仍普遍存在,對提高人口普查的工作質量帶來不少的困難。

申請保障金

人戶分離有兩種情況:一種指普查時點戶口在本戶,人未在此處居住,即通常所說“戶在人不在”;另一種是指普查時點人在本戶居住,戶口不在本普查小區,即通常所說“人在戶不在”。
對於人戶分離的困難家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應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聯繫和溝通,共同做好申請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關情況的核實工作。申請人居住地的街道或鎮人民政府要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並將有關證明提供給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鎮人民政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地點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其他成員,應提供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
與“事實遷移”的區別
“事實遷移”近似於“浮動人口”,與“浮動人口”的區別在於所新建的“經常居住地”是在“常住地以內”還是“常住地以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