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復服務規範(試行)》(修訂版)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復服務規範(試行)》(修訂版)的通知》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工傷康復管理工作,我部在總結2008年制定的《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複診療規範(試行)》執行情況基礎上,結合國家發改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的《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2012年版)》(以下簡稱《價格項目規範》),組織修訂了《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以下簡稱《服務項目》)和《工傷康復服務規範(試行)》(以下簡稱《服務規範》而制定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3〕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工傷康復管理工作,我部在總結2008年制定的《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複診療規範(試行)》執行情況基礎上,結合國家發改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的《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2012年版)》(以下簡稱《價格項目規範》),組織修訂了《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以下簡稱《服務項目》)和《工傷康復服務規範(試行)》(以下簡稱《服務規範》),現印發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服務項目》和《服務規範》既是工傷康複試點機構開展工傷康復服務的業務指南和工作規程,也是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要密切配合,積極協調有關方面,特別是結合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規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1170號),認真做好《服務項目》和《服務規範》的實施工作。
二、《服務項目》和《服務規範》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在各地確定的工傷康復協定機構進行康復的工傷人員。工傷職工康復期間必需使用的中醫治療、康復類項目按本地《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的規定執行。
三、各地在貫徹實施《服務項目》和《服務規範》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當地康復技術發展水平對《服務項目》進行適當調整,調整幅度控制在《服務項目》總數10%範圍內,並加強對康復服務項目使用合理性的管理,明確康復服務項目使用適應症、服務項目合理次數等要求。同時結合本地實際對《服務規範》進一步細化。各地對《服務項目》和《服務規範》的調整情況報我部備案。
四、《服務項目》中列入《價格項目規範》的康復項目,各地要嚴格執行發改價格[2012]1170號檔案相關規定;未列入《價格項目規範》的康復項目,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積極與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協商,爭取支持。未經批准或同意的醫療康復服務項目暫不開展。
五、各地要加強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康復管理辦法和評估辦法,細化與康復機構簽訂的協定內容,探索工傷康復費用結算方式,確保基金支付合法、合理、安全。
六、各地在《服務項目》和《服務規範》試行過程中,對其中尚未涉及的傷殘病種,要不斷加強探索,繼續開展深入研究,總結經驗,摸索規律。我部將根據各地工傷康復工作實踐情況適時予以補充完善。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部。
附屬檔案:1、《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2013年修訂)
2、《工傷康復服務規範(試行)》(2013年修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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