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海監局實行統收統支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海監局實行統收統支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是交通部1995-12-20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海監局實行統收統支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12-20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財發(1995)1229號
【發布日期】1995-12-20
【生效日期】1995-1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海監局實行統收統支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20日交財發(1995)1229號)
部屬海監局:
為適應我國財稅體制改革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海監局收入和支出管理,部決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對海上安全監督局實行“統收統支、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超支自負、結餘全留”的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海監局要提高對這次改變財務管理辦法重要性的認識,積極認真做好實行本辦法前的各項準備銜接工作,保證本辦法的順利實施。
二、本辦法的具體內容:海監局負責徵收的各項收入(包括其他預算外收入)要全部及時交部,每年支出由部審定後撥付:為鼓勵海監局積極徵收,收入基數由部統一核定後,實際收入超過收入基數部分實行分成辦法(具體分成比例和辦法另定);收支結餘由海監局跨年使用,不上交部。
三、各海監局要將取得的收入及時存入在工商銀行開立的收入專戶,全額交部。關於收入專戶的開立,部將與中國工商銀行另行下文。
四、各海監局應於1996年1月底前將收支預算報部審定,收支預算上報格式按部布置的“海監局收支情況及清算表”和“海監局經費支出明細表”項目逐項填列,並附上詳盡說明。從1996年1月1日起,各海監局停止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原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結餘仍可按規定使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