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交通部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在1994.09.02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4.09.02
  • 實施時間:1994.09.0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即規範、標準和規程,下同)的管理,促進技術進步,保證工程質量,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行政法規,並參照《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需要在水運工程建設行業範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可制定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
(一)水運工程建設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包括安裝)、維護及驗收等行業專用的技術及質量要求。
(二)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等的技術要求。
(三)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量與單位、術語、符號、代號和製圖方法。
(四)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試驗方法、質量檢測、檢驗評定標準等。
(五)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信息技術要求。
(六)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其它專用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
(一)水運工程建設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包括安裝)、維護及驗收等行業綜合性的和重要的技術及質量標準。
(二)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有關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等標準。
(三)水運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通用的量與單位、術語、代號和製圖方法標準。
(四)水運工程建設重要的試驗方法、質量檢測、檢驗評定標準等。
(五)水運工程建設行業需要控制的其他標準。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為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中設計、施工和評定的有關內容,以及製圖、試驗方法、術語、代號等標準,將逐步過渡為推薦性標準。
第四條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簡稱部基建司,下同)是交通部制訂和修訂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職能管理部門;水運規劃設計院負責行業標準的技術歸口工作;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水運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受交通部委託可承擔標準的審查、成果審定等工作。
第二章 長遠規劃、五年計畫和年度計畫
第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長遠規劃(十年)和五年計畫,是編制年度計畫的重要基礎;年度計畫是確定工作任務和組織編制標準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長遠規劃和五年計畫的編制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有關的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和建設單位等可根據交通部的統一要求和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提出建議方案。
(二)部基建司對長遠規劃和五年計畫建議方案進行匯總,在召開有關專家審查會的基礎上,制定和下達水運工程建設標準長遠規劃和五年計畫。
第七條 年度計畫在五年計畫的基礎上進行編制。各有關單位可根據五年計畫,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於每年3月底前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項報告,並填報計畫任務書(計畫任務書的具體要求另行制定)。推薦性標準由標委會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項申請。
第八條 承擔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的主編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擔過與該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相應的工程建設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和科研任務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較豐富的工程建設經驗、較高的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水平,能組織解決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的單位。
第九條 年度計畫項目的確定,由部基建司組織專家對立項申請報告進行評審,在此基礎上編制年度計畫。年度計畫由編制計畫的簡要說明和項目計畫兩部分組成。項目計畫的內容包括標準名稱、制訂或修訂、適用範圍及其主要技術內容、經費預算、主編單位、擬推薦的參加單位、起止年限和進度安排等。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作為指令性任務下達。
第十條 各主編單位必須按計畫要求組織實施。在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年度計畫需做較大調整時,應向部基建司提交調整計畫的建議和申請變更計畫的報告,並經批准後,方可按調整的計畫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部基建司對標準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協調解決計畫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章 制訂、修訂
第十二條 制訂、修訂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密切結合自然條件,合理利用資源,充分考慮使用和維護管理的要求,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第十三條 制訂、修訂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對需要進行科學試驗或測試驗證的項目,應納入該項目承擔單位的科研計畫,認真組織實施,寫出成果報告,經專家審定,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成果可納入標準。
第十四條 制訂、修訂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需納入標準的內容,應經部基建司或委託標委會組織有關專家審定。
第十五條 制訂、修訂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要了解和掌握國際先進標準的動態,並逐步與國際標準接軌,凡經過認真分析論證或測試驗證,並符合我國國情的內容可納入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 制訂、修訂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其條文規定應嚴謹明確,文字簡練;其術語、符號、計量單位等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前後一致,不得矛盾。
第十七條 制訂、修訂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必須做好與現行相關標準之間的協調工作。產品標準方面的內容一般不在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中規定。
第十八條 制訂、修訂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必須充分發揚技術民主。對行業標準中有關政策性問題,應認真研究、充分討論、統一認識;對有爭論的技術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或專題討論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恰如其分地作出結論。
第十九條 制訂、修訂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工作程式按準備、徵求意見、送審和報批四個階段進行。
第二十條 準備階段的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編單位根據下達的年度計畫的要求,及時組織召開編寫組工作會議(對新編制的、規模較大的、以及綜合性的標準,須邀請有關專家諮詢)。落實標準編寫組成員和制訂標準的技術工作大綱,報部基建司審批後方可進行編制工作。在標準制訂過程中,如標準編寫組成員或工作大綱有變動,亦須報批。
(二)技術工作大綱包括標準的主要章節內容、需要調查研究的主要問題、必要的測試驗證項目、工作進度計畫及編寫組成員分工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徵求意見階段的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寫組根據制訂標準的工作大綱開展必要的調查研究工作。調查對象應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有關單位應積極支持該項工作。調查研究工作結束後,應及時提出調查研究報告,並將整理好的原始調查記錄和收集到的國內外有關資料由編寫組統一歸檔,不得擴散。
(二)測試驗證工作在編寫組統一計畫下進行,落實承擔單位、制定測試驗證工作大綱、確定統一的測試驗證方法等。測試驗證結果,由部基建司或委託標委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定。審定成果及有關的原始資料由編寫組統一歸檔。
(三)編寫組對標準中重大或有分歧的問題,應根據需要召開專題研討會議。邀請有代表性的專家參加,並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及會議記錄等由編寫組統一歸檔。
(四)編寫組在完成上述各項工作的基礎上,編寫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主編單位對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的內容負責。
(五)徵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應由主編單位印發有關單位和專家徵求意見,並抄送部基建司1式2份。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二個月。必要時,對其中重要的問題,可以採取走訪或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送審階段的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寫組將徵求意見階段收集到的意見,逐條歸納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形成標準送審稿。對其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可以視具體情況進行補充的調查研究、測試驗證或召開專題研討會議,提出處理意見。
(二)直接影響工程造價的相關標準,需進行全面的綜合技術經濟比較,按標準送審稿組織試設計,並提出報告。
(三)標準送審的檔案一般包括:送審報告(附主要問題的專題報告、試設計報告等)、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審查會議代表建議名單等。送審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制訂標準任務的來源、制訂標準過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標準中重點內容確定的依據及其成熟程度、與國外相關標準水平的對比、標準實施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對標準的簡要評價、標準中尚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今後需要進行的主要工作等。以公文的形式報部基建司1式3份。
(四)標準送審稿的審查,由部基建司或委託標委會主持。一般採用召開審查會議的形式,經部基建司同意,也可以採用函審和小型審定會議的形式。某些技術相關性強的項目,須組織預審查。審查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由部基建司印發有關單位共同執行。
(五)採用函審和小型審定會議由部基建司或委託標委會組織,會議紀要由部基建司印發。
第二十三條 報批階段的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編單位根據印發的審查會議紀要的要求,對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進行修改並總校,形成標準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報批報告,以公文的形式報部基建司一式3份。對超出審查紀要的要求且確需修改的原則性內容,應在報批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四條 各主編單位於每年6月底前將年度標準工作總結報部基建司並抄技術歸口單位。各階段的主要技術資料、工作進度、需要協調的技術問題等應及時向技術歸口單位提供。
第四章 審批和發布
第二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交通部審查批准並發布。
第二十六條 標準的出版由部基建司負責組織。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統一規定。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應通過招標或議標的形式選擇印刷質量高、周期短、成本低、信譽好的出版單位。
第五章 局部修訂
第二十七條 現行標準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進行局部修訂:
(一)標準的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套用。
(二)標準的部分規定經修訂後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三)標準的部分規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的標準相牴觸。
(四)需要對現行的標準做局部補充規定。
第二十八條 局部修訂標準的計畫,應由標準的原主編單位根據實施情況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標準局部修訂的申請報告報部基建司,由部基建司審查並下達。
第二十九條 局部修訂標準的程式應適當簡化。標準管理單位根據下達的局部修訂計畫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吸收原編寫人員和邀請有關專家參加修訂工作。標準的局部修訂稿要在吸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並提出送審稿報部基建司。
第三十條 局部修訂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可採用召開審查會議的形式,經主管部門同意後,也可採用函審和小型審定會的形式。審查會議(或小型審定會)由部基建司或主編單位主持,並應形成會議紀要,作為標準局部修訂的報批依據。
第三十一條 局部修訂後的標準由交通部批准並公告,可在指定刊物上刊登或印製單行本。
第三十二條 局部修訂標準條文的編排格式,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條 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固定一定數量的專人負責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日常技術歸口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配合部基建司編制標準的長遠規劃,並參加年度計畫的審查。
(二)協調解決標準制訂、修訂工作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三)收集和掌握標準制訂、修訂過程中的工作進度、動態、存在的問題並協調或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編髮水運工程標準管理工作簡報(一般3~6個月一期)。
(四)負責部基建司委託的標準送審前的預審查,並提出預審意見報部基建司。
(五)參加有關標準的總校工作。
(六)負責組織標準的宣傳貫徹、學術交流,制定標準的培訓計畫,並商部基建司同意後組織實施。
(七)承擔和參加標準的編制和修訂工作。
第三十四條 標準發布後,主編單位即負責該標準的管理。其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標準的解釋工作。
(二)對標準中遺留的問題,負責組織調查研究、必要的測試驗證和重點科研工作。
(三)負責標準的局部修訂和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
(四)調查了解標準的實施情況,收集和研究國內外有關標準、技術信息資料和實踐經驗,參加相應的國際標準化活動。
(五)參與有關工程建設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諮詢。
(六)參與有關標準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修訂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工作的經費,採用一次性核定、包乾使用的辦法,按年度計畫任務撥付標準主編單位和技術歸口單位。
第三十六條 標準編制、修訂工作的經費包括人工費(事業單位只核定必要的調研差旅費)、資料費、調研費、少量必要的驗證測試試驗費、工作會議(含審查會議)費、背景材料編制費等。
第三十七條 技術歸口管理經費,包括人工費、技術協調管理費、培訓費、信息、簡報管理費等。
第三十八條 標準工作經費要專款專用,嚴格遵守財務制度。並本著精打細算、節約開支、保證計畫任務按時完成的原則,合理使用。
第三十九條 主編單位和技術歸口單位應於每年6月底前將本年度各自計畫的完成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下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報部基建司。
第四十條 標準工作經費的財務核銷辦法,按交通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獎勵
第四十一條 對標準編制任務完成好、成果優良的集體和個人,交通部每2年組織一次評選,給予表彰、獎勵(表彰、獎勵的具體辦法由部基建司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要重視對從事標準工作人員的培養,盡力為他們在學習和技術交流等方面創造條件,儘快提高其技術和管理水平。在提級晉升、工資待遇、獎金分配等方面應一視同仁。
第四十三條 標準頒布實施1年後,主編單位應收集使用單位的意見,對執行標準產生的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做出評價。效益好的標準項目,經部基建司同意後,可按交通部的有關規定申報科技進步獎。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我部編制或修訂的國家標準由部基建司組織下達,並按《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運工程標準制訂、修訂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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